新闻热点

法律制度

文献资料

观点理论

文选案例

港台现状

各国动态

回主页  


我国批准国际人权两公约中的刑法问题探讨

作者: 赵秉志、田宏杰

文章来源:www.lawstudy.com.cn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法律制度    转载
         我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的批准也将逐步提上我国政府的议程。这两个公约的签署和批准,会对我国刑事法治产生深远的影响。2000年11月10日至14日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专门对这一重要课题进行了探讨。

  一、两公约对我国刑法功能的影响

  两《公约》的精髓在于,就形式意义而言,《公约》是要求国家对公民权利予以珍视和保障的作为型规定;就实质意义而言,《公约》是一部限制国家权力的不作为性质的约定,因而两《公约》与其说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公约,毋宁说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公约。因此,我国刑法规范对于《公约》中文化规范的认可,实际上就是对《公约》中的保障人权进而制约国家刑罚权的信守和承诺。由此决定,我国刑法的功能不应在于通过制裁和预防犯罪,体现国家的意志,而应在于通过设定国家与犯罪人的关系以及其他公民的权利关系,实现国家刑罚权内容的法定化、确定化、规格化,避免国家刑罚权的任意行使。


  二、关于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

  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问题肇始于刑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其实质在于刑事管辖权发生冲突时,一国刑事判决的既判力能否得到他国的承认。就目前世界各国刑法典的规定来看,该问题的解决有两种立法例:法国模式和日本模式;相比较而言,由于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与国家主权原则并无冲突,所以法国模式较日本模式更公正、人道和经济,因而代表了解决该问题的国际标准。鉴于我国政府已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而建议应及时参照有关国际刑事司法标准,对刑法典第10条之规定予以修改,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彼此承认刑事判决的效力,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


  三、关于我国人权保障刑事立法的完善

  从总体上看,我国刑法有关人权保障的很多规定,例如,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等等,都与"两公约"的规定相符合。但也应当看到,我国刑法对于人权保障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离"两公约"的要求还有差距,这突出表现在:⑴我国死刑立法存在缺陷;⑵我国现行刑法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置于分则第四章,位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后,与《公约》的精神不协调,与国际趋势相左。⑶在法律解释方面,有些司法解释不恰当地使用扩张解释权,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解释到刑法之中,从而使对这些行为的处理有违《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6条第1款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⑷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背《公约》准则,属于联合国所禁止的强迫劳动之列。⑸侵犯人身权利的国际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尚付阙如。


  因此,有必要在以后的刑法修订中,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人权保障的刑事立法:

  ⒈关于我国死刑立法的完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大力削减或废除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或财产犯罪)的死刑;二是从应当立案时起至刑罚执行完毕前怀孕的妇女,均不得执行死刑;三是将死刑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四是设立死刑犯的减刑或赦免制度;五是制定统一、明确的死刑案件量刑指南。此外,还应当完善死刑执行方式,改进死刑适用程序,减少刑事政策对死刑适用的影响等等,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

  ⒉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置于分则首章,以彰显我国刑法在新时代的价值取向。

  ⒊适应《公约》准则,或者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或者在未来修改刑事立法时将劳动教养作为保安措施,规定于刑法之中,明确规定其适用的对象及条件,以使这种措施的适用法制化、合理化。

  ⒋严格限制司法解释范围,禁止司法解释侵入立法领域。

  ⒌增设我国刑法尚未确认的国际犯罪,例如,《公约》所规定的灭绝种族罪、种族隔离罪、强迫役使罪、贩奴罪等等。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供稿,赵秉志、田宏杰执笔)

 

 

 

发表你的观点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回主页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本站   收藏本站  推荐本站 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