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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参加国际人权公约

作者: 不详

文章来源:http://www.cctv.com/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文献资料   转载
自1980年,先后签署、批准加入国际人权公约17个,其中包括: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1980年11月4日加入,12月4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29条第1款作了保留。

  2、《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1年1月29日加入,1982年1月28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2条作了保留。

  3、《关于难民地位公约》。1982年9月24日加入,12月23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14条作了保留。

  4、《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1982年9月24日加入,当天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4条作了保留。

  5、《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83年4月18日加入,5月18日对中国生效。
  6、《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83年4月18日批准。7月17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9条作了保留。

  7、《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983年9月14日加入。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2款作了保留。

  8、《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83年9月14日加入,1984年3月14日对中国生效。

  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1988年10月4日批准,11月3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20条和第30条第1款作了保留。

  10、《男女同工同酬公约》。1991年9月7日加入。

  11、《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3月1日批准,4月1日对中国生效。

  12、 除此之外,中国还在恢复联合国席位之前,以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批准书的形式,承认和批准了4个日内瓦公约:

    1、《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4条作了保留。

    2.《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10条作了保留。

    3.《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1957年5月28日对中国生效。中国对第10、12、85条作了保留。

    4.《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1956年12月28日交存批准书,1957年5月28日生效。中国对第11、45条作了保留。
  对加入的这些国际人权公约,中国政府通过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各种渠道,认真履行公约所规定的法律义务,严格执行公约的规定,并向公约监督执行机构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3月,又宣布将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些都表明了中国对国际人权公约持积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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