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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正义与爱--评娄波-里奥波德杀人案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文选案例   转载

 
法逸斋主人        

  我祈求生命、理解、仁慈、友好以及体谅所有人类的无限慈悲,我祈求我们能用仁慈去征服残酷,能用爱去征服仇恨。我知道,未来在我这一边。

                                    ——克拉伦斯•丹诺

  这个世界总是发生许多让人难以置信的事情,如果说贫穷会制造罪恶,金钱也一样制造罪恶,然而这两种说法实际上都有问题,因为真正制造罪恶的既非贫穷也非金钱,而是人性本身。因此了解人性、理解人性甚至宽恕人性成为所有时代所有伟人[1]追求的唯一目标,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的基本制度如果在理解和宽恕人性上不能作出贡献,那么它存在的价值就是可疑的。

1924年的暮春,芝加哥警方破获了一起骇人听闻的谋杀案,在美国历史上,它属于那种开始时最让人切齿,而后却最让人动情的案件之一——而这一切都应当归功于那位妇孺皆知的伟人——克拉伦斯•丹诺,因为他的精彩辩护,人们最终明白了死刑与正义、与爱的关系。

一、案件背景

  1924年5月21日的下午,一个叫罗伯特•法兰克斯的14岁男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失踪了,当晚,孩子的父母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第二天,他们接到一封信,信中声称法兰克斯现在很安全,但是需要10000美元的赎金才愿意放他回家,信中清楚地写明法兰克斯先生交赎金的地点、时间以及方式,当天,法兰克斯先生就去银行取钱,并且准备搭火车去指定地点赎回自己的孩子,可是就在他出门前,当地报纸刊登了在离芝加哥市区20英里的铁道下的阴沟里发现一具孩子尸体的消息,不久,法兰克斯先生根据报纸的描述和警方的电话确定死者就是自己的孩子。警方经过将近一个星期的调查,确认芝加哥两位富商的儿子里查德•娄波(19岁)和内森•里奥波德(20岁)绑架并且杀害了法兰克斯。两个凶犯在学校里都是极其优秀的学生,但是,他们确实杀人了。他们将法兰克斯骗到车上,然后由娄波用凿子在他头上凿了一刀,随后,罗伯特昏过去并且因为流血过多在15分钟之内死亡,随后,他们将罗伯特拉到郊区,剥掉衣服扔到阴沟里。第二天,他们就写信向法兰克斯先生勒索10000美金。警方根据里奥波德掉在尸体附近的眼镜和写信的打字机以及他们未能洗净的汽车找到证据,并且最终使他们招供。

二、催人泪下的辩护

  案件发生以后直到两个孩子被抓获,每天,报纸都在不断地报道此案,三个家庭都处在极度的悲伤之中。民众的情绪在报纸的报道中也开始越来越激昂,他们对两个凶手的残忍感到极度的震惊和仇恨。看来,两个孩子已经命若游丝,上绞架似乎不可避免了。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案的主犯娄波的父亲终于找到他的朋友克拉伦斯•丹诺——美国最负盛名和正义感的刑事辩护律师来做娄波的辩护人。

  丹诺几乎是所有学法律的人都耳熟能详的著名律师,他几乎是一个专门为弱势群体而斗争权利的人,在那个年代,丹诺达到了作为一个律师能够达到的最高境界。丹诺接受了这个让他头疼的案件以后,就开始了紧张的工作,经过调查,他认为两名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娄波看了许多侦探小说,幻想着要犯下一个天衣无缝的弥天大案去跟警察捉迷藏,整个案件就是他策划的,同时案发后,他还有意引导警察来注意他们忽略的案件细节;而里奥波德是个天才,在这小小年纪,他在鸟类方面的研究已经很有成就,而且不可思议的是,他居然通晓八九种语言,他热衷于读德国哲学家尼采的书,幻想着自己是个尼采所谓的超人,因此犯罪什么的没有关系——因为按照尼采的说法,超人的所作所为可以不受常人的道德律约束,所以他成了娄波这一愚蠢荒唐透顶案件的从犯。当丹诺了解到这一切事实以后,他决心为两个孩子作认罪辩护。

  1924年8月22日,丹诺站在芝加哥的法庭上慷慨陈辞,他从三个方面对本案当事人进行了无与伦比的精彩辩护。首先,他认为,民众情绪激昂,急于要将两个孩子送上绞架,并不完全因为两个孩子的残忍,而是因为他们太富有了,这种对财富的嫉妒会导致他人看热闹和幸灾乐祸心态的,丹诺认为,依利诺斯州一百年来,没有一个死刑罪犯的年龄在23岁以下,因此,人们急于要处死两个孩子是反常的,所以,丹诺说:“如果我们在这个案子中失败,那不是因为缺钱,而是因为有钱的缘故。我们所碰到的最严重的障碍就是金钱。有时贫穷反而是一件好事。”[2];其次,丹诺认为两名被告的残忍不但不应当成为他们受到严惩的理由,而应当是他们受到人们同情的理由,丹诺通过精神病大夫的证词,以及两名被告的十几名同学的证词,证明了两位被告精神上患有严重疾病,正是因为他们的心理和精神疾病使得他们完全丧失了悲悯之心,丧失了人类最基本的情感,使得他们对生命毫无敬畏,因此,他认为不但不应当严惩两位被告,还应当让他们得到有效治疗,他说:“这种心智不正常和杀人行为结合在一起,恰好证明了他们患有心理疾病。”[3]第三,丹诺还认为,死刑并不意味着公正,并不代表正义,他在法庭上旁征博引,据理说明,人类的许多阴暗心理都是包着正义的外衣而大肆行虐的,他认为,尤其现在是20世纪了,文明的处罚不应该靠死刑来震慑,而且实际上死刑不但于事无补,反而给社会造成更多的注意力,从而导致两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极有可能成为教唆年轻人犯罪活生生的教科书。他说:“有时,我很迷惑,怀疑我自己是否生活在20世纪的前25年里,因为原始时期野蛮人之间的生死、仇恨和血腥残杀又回到了人们的心里。”[4]因此,丹诺认为人们不应该再相信一种近乎血族复仇的方式来寻求正义,因为这样寻求正义会里正义越来越远。

  丹诺在辩护过程中,充分发挥了他精湛的辩才,但是像往常一样,丹诺并不准备演讲稿,因为他的演讲很有技巧,但是他从来不靠技巧吃饭,他靠的是人道主义的情感以及法律理性的良知。因此,他的演讲最终使得所有人向他致敬和流泪。以至于Douglas Linder教授在介绍这个案子的时候,满怀深情地赞扬道:“很少审判能够像1924年这起娄波—里奥波德谋杀案那样催人泪下。”[5]

三、死刑、正义与爱

  刑罚作为一种制度存在,它的合理性不能从它自身寻找并且得到证明。按照亚里斯多德的理论,刑罚属于一种“校正性正义”,也就是说,它之所以存在,仅仅是因为存在着不正义,而且制度有义务将业已存在的不正义变得正义——或者说变得相对的正义,法律在作这种努力的时候是不得已的,因为未受到破坏的正义已经不存在,因此法律在此的努力是一种被动性(而且不可能主动性,因为主动将导致不正义)、马后炮式的制度,亚里斯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写道:“法律则一视同仁,所注意的的只是大小。到底谁做了不公正的事,谁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谁害了人,谁受了害,由于这类不公正是不平,所以裁判者就尽量让它公平…于是就通过惩罚使其公平。”[6]这里说得很清楚,这种公平需要依靠惩罚才能获得,而且惩罚的特征是不针对具体的人,而是针对抽象的人——即它并不因人而在,也并不因人而废,它的存在是因为有人失去了他本来应该有的东西,在许多情况下,这些失去的东西没有复得的可能,因此,刑罚的存在不可能让某些东西失而复得,它所能起的作用只有震慑后来者的作用,因此,对于受到伤害的当事人而言,通过刑罚,他能够得到的只是心中郁积的伤心得到了缓解,而伤害已经烙下永久的印记,所以在受害人那里,刑罚的校正作用最差,但是这并不妨碍刑罚对全社会正义的校正之功。就拿本案来说,两个孩子剥夺了法兰克斯的生命,这是一个悲剧,我们如果看一看法兰克斯[7]的照片,也许更加感到生命的无常和悲凉以及罪犯的残忍,但是,没有任何一种努力能够挽回这一悲剧,对于法兰克斯一家人来说,他们的痛苦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弥补,如果法庭判处两个孩子死刑,对于法兰克斯家人来说,也无非就是平息了一下心中的怨恨——也许他们除了悲伤连怨恨都不一定有,那么,至少对于法兰克斯家人来说,处死两个孩子没有太大意义;而对于两个孩子的家庭来说,处死两个孩子除了给家庭制造无穷的痛苦之外,恐怕没有任何意义,而原来他们的孩子也许前程远大,家族兴旺;当然,我们不能说因此就要宽恕而释放他们,因为,刑罚还有一项最重要的社会功能,这就是亚里斯多德说的校正性正义的含义所在,就是刑罚有一种威慑性的功能,通过惩罚现有的罪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未来的犯罪,否则,如果没有刑罚,人类作为群居动物的社会性正义将不复存在,社会也将立刻解体。因此,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认为法律刑法“必要的非正义”,而且他认为要像亚里斯多德说的那样把握“中道”非常困难,他不得不无奈地说:“因此,法律自己就通过必要性这个概念对于一个行为的法律评价的影响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法律,由于其自身的逻辑-机械性质,可能实际上导致作恶,就是说,可能导致作出与正义观念相反的判决。”[8]

  如果说死刑是刑罚的一种并不完全贴切,因为其他的刑罚尚未涉及到人的生命,连其他的刑罚都只是一种“必要的非正义”,那么死刑就更加勉强,因为它至少看起来就比其他刑罚更加“非正义”,而不是更加“必要”。同时,死刑作为刑罚中的极刑在形而上的刑法理论中尚存争议,也就是说人类本身是否有作出死刑判决的合法性依据还没有得到完全的论证。我们还没有能力论证罪犯本身的极端恶性犯罪就赋予其他人将他杀死的合理性,既然我们反对罪犯(是否使用了最无耻的手段有时很重要)残忍地杀害他人,就像本案的两个孩子一样,那么我们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杀害这个犯罪的人?因为从人格上讲,我们与罪犯是平等的,既然他侵犯他人并且无端剥夺他人生命,我们本来是反对这样做的,可是为什么我们又要跟他一样去杀人呢?我们杀他合法(自然法)吗?如果说因为罪犯杀人犯罪在先,所以其他人可以杀他,那么我们做的岂不是跟这个罪犯相差无几,仅仅是让最原始的复仇快感得到了满足,并没有多少道德和文明的优势——如果需要震慑完全可以用其他人道一些的刑罚就能达到,何需死刑,因此丹诺在法庭上严词驳斥了检察官所谓杀人就能够警醒他人的谬论。而且,允许杀人的法律本身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逻辑,由于人类的局限性,这种自相矛盾最终将产生上述包尔生说的后果,他说:“法律的加强一定会使法官们在许多情况下做出不符合正义观念的判决。”[9]可以说,法律过于严酷就必然造成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且难以弥补,而且法律最终会成为某些人进行邪恶事业铲除异己的帮凶,包尔生这句话简直就是对后来纳粹时代德国司法状况的预言。据说几年前,一位德国商人在南京被谋杀,罪犯归案后,被判处死刑,结果这一判决遭到死者家属的强烈反对,他们千方百计要说服中国司法界取消对罪犯的死刑判决,他们的理由很简单:不要让其他的母亲再来承受丧子之痛。可是,我们的司法界也许还没有几个人能够听懂“德语”,所以罪犯还是被处死了。也许这是自治的法律与统治的法律之间的差异吧。

  人类对死刑合法(自然法)性的反思是跟宗教的发展紧密联系的,佛教反对一切杀生行为,理论渊源是慈悲,因此我们在这里无需讨论它。最值得讨论的是基督教世界从残酷的死刑走向废除死刑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是基督教爱的观念,这与佛教有共同之处,但是范围不及佛教来得全面,因为佛教的慈悲包括生物界一切生命现象之间的慈悲。跟佛教中慈悲的一样,基督教中爱的观念也是无差别的,至少在人类中是不分种族肤色的,也不分高低贵贱,有罪无罪,因此所有人都成为基督教教义中爱的对象,死刑犯尤其获得人们的关注。另外,现代反对死刑的基督教神学认为只有上帝才有最终审判人的权力,因此人世间的审判不能僭越上帝的权能,并且死刑实际上也违背《圣经》关于宽恕的教义,《圣经》说:“你们饶恕人 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你们不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不饶恕你 们的过犯。”[10]但是,在中世纪,由于《圣经》都被教会把持,人们无从了解《圣经》原典,也就不可能整体性地把握圣经的内涵,直到新教崛起之后,人类对死刑的反思才开始直接从《圣经》中获取资源,于是宽恕、爱的观念、上帝的权能的观念就开始影响法律的变迁,原来带有强烈的血族复仇色彩的刑罚就开始逐渐得到改变,而慢慢地在刑罚理论和实践中开始出现人道的精神,20世纪刑罚人道主义运动就是这一背景的结晶。丹诺终生反对死刑,他说:“如果有一个我所辩护的被告,被判了死刑,那就真的跟要了我的命一样…我是一个强烈反对死刑的人。”[11]丹诺在法庭上也是极力反对死刑,倡导宽恕和爱,人类本来就是可怜的动物,人类的有限使得人类应当学会了解自己的本性,由于本性而产生的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基督教所谓的原罪,因此我们也许可以发现,人的善恶念头经常发生莫名其妙的变化,所谓一念之差这个词不就是对人性的不稳定作出的最好描述吗?而另一方们,人性中有非常残忍的一面,甚至有幸灾乐祸的本能,许多人喜欢围观刑场就是这种丑恶的本性外显(关于这个问题,我在法逸斋评案之二中已经谈过),人们喜欢看杀头,根本就不是为了看到正义被实现,而是自己在过瘾,这就是鲍迈斯特尔所谓的“暴力的壮美”,这是一种残酷的消遣,人们的内在心灵也许暂时地被仇恨和残忍攫取,此时此刻,他们的心灵与正义无关。正因为如此,所以丹诺在辩护词中说道:“我祈求将来,我祈求着那么一个时刻,仇恨和残酷不再控制着人们的心灵。当通过推理、判断、理解和信念,我们知道了所有的生命都是值得挽救的时候,怜悯就是人类最高境界的品质。”[12]而这一切,许多人是不会去注意的,人们被无意识的东西控制时间越长,愚昧的程度就越大,持续的时间也就越长,而且如果没有人去提醒大家认识这永久不变的人性,文明就永远在我们之外。丹诺在洛杉矶法庭获得的胜利不是里查德•娄波和内森•里奥波德的胜利,更不是丹诺的胜利,而是人类理性和良知的胜利,是人类历史上那些伟人们的背影——宽恕、仁慈、爱、理解的重现,是一种绵绵无边伟大的信仰的胜利。

结语:真的不符合国情?

  也许许多人都会认同丹诺的精彩辩护,但那只是在美国——他们也许这么说。如果顺便问一下,中国可以取消死刑吗?也许立刻会遭到怀疑和嘲笑,甚至不无恶意地斥责,因为有人告诉我取消死刑不符合国情,我知道从某种程度上说,国情就是那种关汉卿说的“铜豌豆”怎么说都在理,因此我不打算讨论什么国情问题。因为我相信也许每个人都需要穿衣吃饭,人道主义就像太阳一样是圆的,它的力量无限,并且穿越时空,无论人类中有一部分人是否愿意接受它,它必将随着它自己的逻辑发展——因为它必将随着人性的逻辑发展。已故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阿尔贝•加缪在他未出版的遗著《第一人个》中描写到雅克和他父亲去看公开行刑导致了他们生理上恶心呕吐和心理上的愤怒、耻辱的反映,这一切最终成为加缪一生坚决反对死刑最根本的原因之一。相形之下,如果若干年以后,我们的同胞依然对死刑没有感觉,那将是令人悲哀的。最后,我将以丹诺在法庭上的最后辩护词中引用的诗句作本文的结尾:

                   只要我被写进《爱之书》,

                   我并不在乎天上的那本书。

                   擦掉我的名字,或者随你怎么写,

                   只要我被写进《爱之书》!

                                          2000/12/8



[1] 在我看来,伟人只有一种,就是因心灵崇高并见诸行动的人,因此人类历史上,只有象佛陀、耶稣、圣方济各、甘地、丹诺、史怀泽夫妇、特莉沙修女等极少数人有资格获得伟人的称号。

[2] 参见: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leoploeb/leopold.htm:“ If we fail in this defense it will not be for lack of money. It will be on account of money. Money has been the most serious handicap that we have met. There are times when poverty is fortunate. ”

[3]参见:《雄辩之美》林正 编 新华出版社 2000年4月第一版 第119页

[4] 同上第98页

[5] 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leoploeb/leopold.htm:“Few trial transcripts are as likely to bring tears to the eyes as that of the 1924 murder trial of Richard Loeb and Nathan Leopold.。”

[6] 参见:[古希腊]亚里斯多德 著 苗力田 译 《尼各马科伦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9年8月第一版 第102页

[7] 参见:http://www.law.umkc.edu/faculty/projects/ftrials/leoploeb/leopold.htm

[8]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 著 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7月第一版 第547页

[9]参见:[德]弗里德里希•包尔生 著 何怀宏 廖申白 译 《伦理学体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7月第一版 第547页

[10] 《圣经•新约全书•马太福音》

[11] 参见:[丹诺] 著 王炳 译《舌战大师丹诺自传》法律出版社 1995年1月第一版 124页

[12] 同3 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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