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动全国的杭州芭堤雅桑拿中心领班汪红英,因组织卖淫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曾引起媒体极大的关注和法律界的热烈讨论详见本报1999年2月26日《汪红英该不该判死刑》一文报道。汪是否罪该当死本案的终审判决已经给出了一个公正的回答。
1999年岁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对杭州芭堤雅桑拿中心组织卖淫案的终审判决,以组织卖淫罪,改判汪红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的汪红英接受了家属的探视,记者当天傍晚赶到汪红英的家中采访。暮色黄昏中,在离清末红顶商人胡雪岩故居几十步的小弄里,有几幢50年代的简易楼房,汪红英婆家在最靠里面的底楼,这使他们在30多平方米的主房间以外,还能依靠底层搭建出简陋的厨房和一个类似客厅的过道。
汪红英已读小学四年级的女儿亮亮化名,正伏在过道上的一张方凳上用铅笔抄写生字,慢慢暗下来的光线,从没有盖顶的过道上方撒落在她的横格练习本上,每个字都写得很端正,没有写出格子。汪红英的婆婆在厨房一角的餐桌上,摆放晚餐的碗筷。从表面看,这个傍晚她家和任何邻家没有多大不同,但这一天全城的报纸都以显著的版面和醒目的标题,刊登了汪红英改判死缓的消息。这对此前曾抱有“较大幅度减刑”期望的家人来说,仍是个沉重的消息。
不知是否感觉到了什么,1999年10月29日汪红英在杭州看守所七狱写出了一封信。在这张限每月一次注明“通讯内容以索取生活必需品为限”的家信中,除了要求送进一些“红肠、蚌壳油、美加净护肤霜、方便面”以外,汪红英第一次主动提出了和丈夫的婚姻问题,“只要女儿和你幸福,你有事向我提出,我都会同意的。”她希望要一张丈夫和女儿的合照。读这些信和交谈时,与年初汪红英一审被判死刑时记者来她家不同的是,家人已经不大忌讳当着小孩的面,谈她的母亲了。亮亮说,她的成绩在班里排了10多名,“人家回家都有人教作业,哪个教我啊”
汪红英的丈夫福祥闷闷地抽烟,这是一个显得英俊文静的青年,至少记者感觉是这样,一切都是他母亲在处理。大约是在十年前,从小没有父母的汪红英在结婚前一年,就住进了他家,而在去芭堤雅以前,汪已经带着自己的随身用品搬出了这里,住进自己的姐姐家,但经常回来看望女儿和婆婆,包括后来做按摩女时,还骑10多分钟自行车赶过来看看。
二审律师是汪的丈夫提议并坚持要请的,这要花不小的一笔钱,他认为总算夫妻一场,何况是救一条命。二审未决前的旷日持久的等待中,他曾期望早些判下来,妻子在死囚牢里可以少呆几天。他说迟早要“走开”离婚的,这和他母亲的表示一致。终审判决下达后的一天,他和母亲一起买了东西去探监,亮亮上课未能去。汪着米黄色毛衣剪短发,看上去气色还好。汪对改判词中,称她受到“芭堤雅”老板杨军明的“授权”和“控制”小姐卖淫感到不服气和委屈。在当天见委托律师时她也说了相同的话。
汪红英的二姐以兰在1999年12月10日收到中院送达的给家属的判决书后,注意到省高院签发落款日期是10月20日,她不明白为何近二个月才“下达”。
汪红英1965年3月21日生于杭州,9岁时父亲去世,母亲改嫁。那年她成了一个没人要的孩子,差点被人送到孤儿院去。幸好大姐以玲得知消息后赶来抱走了她。第二年,二姐以兰去临安农村插队,将汪红英带到了乡下。四年之后,随着二姐抽调返城,汪红英也一同回到了杭州。
回城后的汪红英断断续续只读过两年小学课程。18岁那年,汪红英到杭州罐头厂干了一年临时工;第二年,她进入幸福丝织厂当上了一名挡车工;六年后辞职。
辞职后的汪红英一直在一商厦卖箱包皮鞋,生意时好时坏。1998年初,对正常工作或做生意已不感兴趣的汪红英决定换一种活法,来到“芭堤雅”做按摩女工。家人感到很意外和无奈,此前已与其分居的丈夫也无意干涉。
汪与婆婆的感情一直很好,9岁的亮亮在她不知道妈妈被抓判了死刑时,给妈妈的信中写道:“妈妈,我很想你,你早点回来,我一定好好读书……”女儿还把自己省下来的7元钱悄悄地夹在了信中。
一审未判决前,汪在忏悔中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下了死罪。她在给丈夫的信中写道:“我非常想念你和女儿,还有你妈。我俩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吧,一切从重新开始。……叫你妈把我的东西放好,衣柜里面的东西不用晒,一切等我判下来再说。”
“亮亮,你要好好读书,听奶奶爸爸的话,等妈妈回家,你要拿出好成绩给妈妈看……”
汪红英婆婆说,有一天,曾与汪未判决时关在同一监舍的人,带来了汪的口信,说汪在里面非常非常想念女儿。婆婆按来人所说,在一日特定时间,带着汪的女儿来到位于杭州城郊一座山脚下的看守所附近,爬到可以远远俯视狱中的一个山坡上,她看到了媳妇出来晒被子,并看到她躲进一半身子在招手。她有力地把孙女抱起来,指点孙女看妈妈,孙女哇哇地哭叫起妈妈来。
时间追溯到1998年1月27日。在杭州市最繁华的商业街延安路上,无业青年汪红英跨进了毗邻西湖的芭堤雅娱乐城,当时已33岁的她开始从事按摩小姐的职业。她万万没有想到,从那天起,仅仅只用了66天时间,就在不知不觉中踏上了一条不归路。
汪红英在桑拿中心干了不到一个月便被提升为领班。汪非常兴奋,告诉亲朋说自己当“经理”了,还印制了名片到处分发。女儿所在小学老师就收到过,这也使得汪一出事,该校老师马上将其和“名片”对上了号,使心痛孙女的汪的婆婆感到无密可保。
在汪自以为找到了一个称心职业的同时,该处的非法活动就已被公安部门掌握。通过近四个月的侦查取证工作,芭堤雅桑拿中心招募、引诱、容留按摩小姐卖淫的犯罪事实渐渐浮出水面。
每当夜色降临、“芭堤雅”便开始了一笔笔肮脏的交易。这里的按摩小姐几乎一半是本地人,年龄最大的30多岁,最小的仅20岁。在名为按摩实为卖淫的“服务”中,随地为客人提供“全套服务”。这些按摩小姐为了多挣“小费”有客必接,有的一天卖淫数次。据专案组人员说,有的卖淫女已猖獗到了为客人做按摩服务时,动辄强拉硬扯,行为极端无耻,令一些未见过“世面”的客人四处逃窜。“芭堤雅”苦心经营,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消费圈”。来者多为常客,他们可以“潇洒”地签单。
“芭堤雅”当时共有15个包厢,经常客满。一些客人常常坐在大厅里“排队”,等候按摩小姐的“服务”。而汪红英和另一领班余星华的工作,就是领着按摩小姐依次序让客人挑选,直到满意为止。
1998年4月1日晚8时30分,杭州市治安行动队30名民警在处长带领下,分成三个行动小组,对“芭堤雅”进行清查。至次日凌晨2时,抓获正在卖淫嫖娼者两对,涉案人员26名,并在地毯下、小姐工具箱中搜出大量避孕套、BB油和小费单等。更令人瞠目的是,在总台的抽屉里,还有一本记载着1月份以来光顾“芭堤雅”的常客的名单、电话和传呼号码的登记簿。其后,根据这些线索,共查证先后在该场所卖淫的小姐34名、嫖客85名。在查获的嫖娼人员中不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汪红英在这次清查行动中被刑事拘留。其后,杭州市检察院以汪红英、余星华组织卖淫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999年1月20日,新《刑法》实施以来,杭州市首起因组织卖淫被判死刑的案件在中院刑庭宣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庭审查明,1998年1月27日至4月1日间,被告人汪红英、余星华在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总经理杨军明在逃的指使下,采用招募、引诱、容留等手段,在杭州芭堤雅娱乐有限公司桑拿中心控制多名按摩小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汪红英控制十余人先后分别与数十名嫖客在本市芭堤雅桑拿中心、太平洋大酒店卖淫114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2950元,被告汪红英从卖淫女处得赃计人民币2700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听到审判长的这一宣判,汪红英和她的家人都万万没有想到,汪当即瘫倒在受审席上。
卖淫、嫖娼,本是社会毒瘤,为全社会所深恶痛绝。然而,针对杭州市中院判处组织卖淫的领班汪红英死刑,一些媒体及社会舆论却提出了反思性的讨论,委婉地提出了汪红英“该不该杀”的问题。《新刑法定罪量刑指南》一书作者陈有西,在1999年2月26日《民主与法制画报》中随即发表了一篇题为《汪红英该不该判死刑》的署名文章。
浙江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担任了汪红英二审律师。他认为一审判决定罪不当、量刑畸重。
就定罪不当问题,吕律师认为,人命关天,自古通理。此案中起组织作用的,是芭堤雅的经理杨军明在逃,汪红英只是为其打工的小小打工妹“领班”。杭州芭堤雅娱乐公司于1995年底成立以来,杨军明就是总经理,且于1997年9月起,杨承包并全部负责芭堤雅四个场所,他是本案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杨明知“不准异性按摩”,而大搞异性按摩,为卖淫活动提供了便利,并采用“试钟”手段,身体力行传授、引诱,促使按摩女卖淫。汪无权决定超越经营范围。
芭堤雅招募按摩女,是向芭堤雅“应招”,汪红英等是招募工作的“经办人”,不是“招募人”,招募人是杨军明,押金也交到杨手里。
吕律师认为,汪红英在芭堤雅组织卖淫案中,没有采取限制按摩女人身自由等手段,不存在“控制”按摩女卖淫的问题。事实上按摩女流动性很大,即使扣75%的小费未发,也有不少说走就走了,按摩女是有双腿的“大活人”,且事实说明,按摩女不是被控制而不愿意的,都是主动、乐意从事卖淫的。有的小姐不但在芭堤雅卖淫,还同时跑到宾馆去偷偷“卖”。
根据汪红英犯罪事实,只能认定汪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而该罪量刑幅度为“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尽管有卖淫女供认,汪有“介绍卖淫”行为,假定属实,数罪并罚,最高刑期当在有期徒刑20年以内。
1997年3月修改后的新《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卖淫罪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够上组织卖淫罪的最少判5年至10年;“对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是10年到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无期徒刑和死刑。吕律师认为从立法本意看,该罪的死刑要从严掌握,不到罪大恶极不判到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汪红英、余星华组织卖淫的事实,有卖淫女汪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的供述、公安机关的现场照片、卖淫女及嫖客照片等证据证实。案内证据充分证明“芭堤雅”总经理杨军明授权汪红英、余星华管理桑拿中心,汪、余有招募、容留按摩女的决定权,多名卖淫女证明汪、余引诱、指使其卖淫,两被告亦有供认在案。因此,汪、余及其辩护人对原判认定事实及定罪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浙江省高院刑庭副庭长徐志明告诉记者,此案件属共同犯罪的案件,目前在共同犯罪中还有主要案犯杨军明尚在逃,鉴于汪红英在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具体情节,汪红英并没有达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地步。原判对其他被告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惟对汪红英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