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南充市召开公捕大会,对可能制造了"5·4"蒙面持刀抢劫轮奸案、"5·16"抢劫强奸杀人案和"5·18"抢劫杀人案等三起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刘天兵、刘天龙、廖雄、赵强进行公开逮捕,南充市各界10万余群众参加了公捕大会,5月30日的《南方都市报》发表了题为《四川南充公捕大会万人空巷看恶魔下场》的报道,同一天的《四川青年报》发表了题为《南充杀人狂落网:十万群众高呼'枪毙他们' 》的报道。后一篇报道的第一句话就是:"'枪毙枪毙他们' 昨日上午,南充市体育场内外,十万余群众正义的呼声响彻云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理论上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这条原则普遍适用于法治国家,它表明,一个人有没有罪行必须经过法院合法程序的审判,在法院审判定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作为罪犯对待。上述四位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公安局尚未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检察院就不可能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也就不可能审判他们。从法律上来说,刘天兵等四人仅仅只是犯罪嫌疑人,还不是罪犯,甚至连被告人都还不是,因此,他们是否真的犯下滔天罪行还是个未知数,他们除了按照法律程序被公安局羁押,丧失自由之外,并不丧失他们作为人的一些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他们不能被作为罪犯对待,不能受到他人的人格侮辱,作为政府部门的公安局有义务保障他们这些基本权利。
南充市公安局公开逮捕他们并没有错,但是将公开逮捕演化成万人参与的公捕声讨大会则于法于理都尚有可商榷之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局在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后,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同时应当按照程序讯问,搜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如果讯问的结果与前期侦查结论不符,则应当撤销逮捕的强制措施决定并且释放嫌犯。公安局侦查完毕后,将这四位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结果提交到检察院以后,可能产生两种后果,第一种可能是检察院认?quot;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141条)第二种可能是"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140条),公安局"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40条)。检察院如果按照上述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一审审理,也会产生三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第二种可能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第三种可能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162条),即使法院第一审审理判决被告人有罪,也还不是终审判决,除非被告人逾期未提起上诉而使得判决书生效从而成为罪犯,在一审判决以后的15天内,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经过二审法院的合法程序审理和判决被定罪以后,被告人才可以被认定为罪犯。
公捕大会的召开将上述一切法律程序弃之不顾,公安局在心理上已经完全将这四人作为罪犯对待了,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教育的薄弱,一般民众根本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罪犯的区别,他们只知道坏人抓住了,于是义愤填膺,高呼"枪毙!枪毙他们",公安局作为政府部门本应当是依法执法的楷模,在这里却忘记了自己的职守,这种渎职造成的后果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我们且不说它可能掀起民众的仇恨狂热,更主要的是在整个未来的法律程序上对于四位犯罪嫌疑人而言,法律将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因为在案件被提交到检察院以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被舆论判处死刑了,谁还会想到要保护这四位犯罪嫌疑人正当的诉讼权利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