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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爆炸案系列之一:仇恨、民愤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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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载  发表日期: 2001.05.28 
 
   石家庄的爆炸案,在处决暴徒的枪声里落下帷幕。据说,听到这枪声,会"人心大快",因为暴徒的所为,早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一句双重否定句式的话,变成肯定句,那就是杀了才能平民愤。杀了才能平民愤!平民愤在这里,成了杀人的目的,法律反而成了实现平民愤的工具。这样,法律和理性已不是杀人的根据,杀人的根据变成了愤怒和仇恨,当民众对罪 犯恨之欲其死,那罪犯也就只能有作枪下之鬼的命运。   


  仇恨和愤怒能成为杀人的根据吗?民众的仇恨和愤怒何以能代替法律? 我们只看石家庄案件里的靳如超吧,他的杀人不就是出于对韦云英姑娘和对社会的仇恨和愤怒?靳如超为仇恨而杀人,再因民众的仇恨而被杀,整个犯罪与刑罚的过程,就是这样一个仇恨、愤怒和报复的故事。故事的结果,是一个个生命的消失。除去我们拥有法律的借口,我们杀死靳如超和靳如超的杀人有什么区别?一样是仇恨,一样是死亡,一样是报复。当我们愤怒于靳如超的残忍和歹毒,我们给他的又是什么? 


   靳如超的杀人是标准意义上的暴力犯罪,违反法律,然而民众借用法律而杀人,不也是藐视法律的行为? 

   就仇恨和藐视法律来看,面对靳如超的死,我们应当自省。  


  疾恶如仇没有错,在这世上主持正义的,除了法律和法院,还应当有公民,充满正 
义感的公民,肯定是秩序和权利的重要支撑。但是,疾恶如仇不意味着我们对一个人的恨 
之欲其死,我们没有权利因为仇恨而剥夺他人的生命。疾恶如仇也不意味着仇恨可以超越 
法律,法律不是发泄私愤或公愤的工具。法律和仇恨无涉。  


  就民愤和法律的尊严来看,面对靳如超的死,法院应该自省。 
    
  法律是理性的,民愤则出自激情。法院对于法律的理性应当有足够的自信和足够的关 
爱,足够的捍卫。本来,即便在民众冲击司法的时候,司法都应当挺身而自我捍卫,司法 
更哪能自我放弃而依附于民众?   


   靳如超,因为法律变成仇恨和民愤的奴隶,我对他的死而遗憾。  


   我对法律的如此地位遗憾。我对民愤超越法律遗憾。

 

 原载"中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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