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Tolerance 发表日期: 2001.06.11
2001年3月16日石家庄发生了49年以来最严重的恶性爆炸事件,100多人命殒废墟,4
月18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靳如超被以故意杀人罪、爆炸罪
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的被告人王玉顺、郝凤琴、胡晓
洪也分别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许按照中国司法习惯,这四个被告人二
审恐怕也难逃一死。如果从纯粹的法律正义立场看,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三被告人不
是本案的共同犯罪人,所以判处他们死刑似有可商榷的余地。无论如何,本案的判决体现
了"刑乱世用重典"这一中国几千年来政治司法的一贯思路。
从一个社会的总体稳定而言,石家庄爆炸案的发生确实说明了我们这个社会存在的问
题,但是这恐怕还不能因此就得出乱世的结论,同时,从法律的统一性和罪刑法定这一现
代法治社会基本刑法原则来说,即便是乱世,适用法律也应当避免随意性,因此,不管怎
样,"刑乱世用重典"不能体现法律的统一性,无法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思路将导致
法律适用不遵循基本原则,法官在最高法定刑以上对被告人科刑,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
因此应当考虑抛弃这样的思路。如果在一个充满宽容和理性精神的社会里,法制必须统一
,这是理性精神的体现,全社会对待犯罪的看法是抱着拯救和爱的情怀,这是宽容和博爱
的体现。
我们需要一个宽容而理性的社会,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刑罚更不是万能的,法律对
犯罪的遏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有效,如果一味地以刑罚报复主义的思路来适用法律,不但
难以遏制犯罪,反而容易导致原本不一定发生的恶性案件在严刑峻罚的背景下泛滥,罪犯
们为了自我保护,消灭证据而变本加厉,这恰恰容易导致社会更加不稳定。犯罪的发生不
可能因为有些人天生就是罪犯,它是一个综合原因的产物,一味的严刑峻罚不但对于罪犯
不一定公平,而且对于社会难以起到真正的引导作用,容易引发人们一味的报复心理、仇
恨心理,人类毕竟已经跨入21世纪,报应刑已经越来越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抛弃,人类历
史已经证明,报复性的法律惩罚无助于社会治安的改善,只证明了一个社会还难以用其他
更为有效的方式阻止犯罪。
我们需要一个宽容而理性的社会,罪犯往往是由于多重原因才成为社会的肿瘤,全社
会都关心罪犯的义务,他们未必本来就是精神不健康的人,这种精神不健康有很大一部分
来自于社会,来自于教育没有能够普及,以及教育本身的思路可能就有问题,社会应该考
虑到自己可能的失职,对于犯罪现象予以更多的关心,为那些失去爱的人提供充满爱心的
环境,使得他们的身心健康能够一直得到全社会的关心,从而最大程度地将犯罪可能消灭
在萌芽状态,只有全社会克服了冷漠和单纯的谴责,才有可能使得有可能犯罪的人不去犯
罪,使得惯犯们在社会的关心下改邪归正,不再犯罪。孔子所谓的"不教而诛是为不仁"就
非常准确地道出社会对个体的关心义务。
刑罚惩处犯罪的法律正义是如亚里斯多德所谓的校正性正义,它不可能更不应该成为
社会的常态正义而被提倡,犯罪造成的损害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不可弥补的,因此,以一
种仇恨和复仇的心态并不能挽救既成的损害得到恢复。靳如超恶性爆炸导致的100多人死
亡不可能依靠连坐式判处死刑复生,而王玉顺、郝凤琴、胡晓洪三人作为买卖爆炸物来说
是非法的,但是他们并不知道靳如超的意图,不是共犯,判处他们死刑实际上在爆炸案的
基础上无谓地增加了死亡人数,相信这是所有热爱公平和稳定的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
更不可能让罪犯死得心服口服。只有在一个宽容和理性的状态下,法律的适用才会创造罚
当其罪的良好效果。
2001/4/28 原载"中评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