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点

法律制度

文献资料

观点理论

文选案例

港台现状

各国动态

回主页  


关于常德"9.1"大案新闻报道的随想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文选案例   大案反思 转载

 
北大法律信息网  gung_a


  震惊全国的常德"9·1"大案暨渝湘鄂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的审理引起了全国媒体的注目,在众多的报道中,尤是杭州2001年 4月14号的《都市快报》的一则报道最为醒目,更准确的说是它的副标题很是吸引人:"遇难者家属:我们放弃23万民事索赔,就是要张君他们早日受死"。

  "我们放弃23万民事索赔,就是要张君他们早日受死",我对这个问题是有点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虽然我现在已是法学的硕士研究生,但是真的要让我在在"受死"和"赔偿"中间区分出谁大谁小,孰轻孰重,还是有点困难。难道二者之间存在着不可协调的矛盾吗?如果有,那么人家是怎么分的呢?顺着文章下来,我终于明白了其中的道道:原来是"法院的同志来我家,说为了案件早点了结,希望我们做出牺牲",而死者的家属"都顾全大局,只要张君这伙人得到了法律严惩",于是"就撤回了民事诉讼","就是希望张君他们早点受死,让所有的受害者瞑目"。

  如果这个请求是遇难者家属的主动要求也罢,因为这样只能够说明其家属的高风亮节。但是事实不是如此:他是在法院的同志的工作之下才提出这样的请求,不,应该说是在各种利害权衡之后作出的决定,因为"顾全大局"决不是一般的如中午是吃饭还是喝粥那样的简单就可以决定下来的。

  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或许有这样一种,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损失的赔偿是与刑事诉讼的国家利益是相违背的--否则怎么会需要遇难者家属的"顾全大局"呢?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由此可见,惩罚犯罪和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是没有相冲突的,甚至说是完全一致的。同时为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的第十四条的第三款还这样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回到本案中来,我们不妨作这样的分析,既然受害者的利益和司法机关的正确行使审判权没有利害冲突,那么法院的同志为什么要受害者的家属"顾全大局"呢?这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大局呢?以我的估计只能够是这样:法院里的审判员受到了来自上层的或是其他因素的影响,不得不加快案件的审理。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进行必然会妨碍案件的结案速度,而该案的影响又是如此之大,当地的党委和政府为了在取悦于民愤,必然要求该案件早日审结。而政府和其他的部门却不宜以直接的参加到游说受害人家属的队伍中来,于是就有了法院的同志上门来作工作要求配合大局这样的闹剧。令人奇怪的这样的一个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不是被当作妨害司法审判有损司法公正的来暴光,却是成了这样一个作为正面的报道,成为一个让人景仰的行为。

  按照常理,作为严格中立的司法机关不应该有这样的行为--万一,今天的张君有可能是误捕呢?这样的情况也不是不可能存在,因为现在我们已经习惯了报纸披露的种种冤假错案--按照刑法的规定,在法院未作庭审和宣判前,我们都不能够说一个人是罪犯,那么我们怎么能够让他早日受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司法制度的流弊,在稍为严重的刑事案件中,我们的司法机关就不能够守住法律的原则,不得不向各种非法律因素屈服,这是现代法治的大忌,却是我们现在不得不面对的痛苦。

  何日中国的报纸没有"××早日受死"这样的标题,那么就是中国的法治大功告成之日,我们期盼着。

  转载于北大法律信息网
 

 

发表你的观点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回主页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本站   收藏本站  推荐本站 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