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园
当罪恶的子弹射向那个鲜活的生命时,我们哀怜,我们悲愤;当正义和复仇的子弹结束杜书贵的生命时,我们欢欣鼓舞,我们拍手称快。这是一出正义与邪恶斗争的典型司法故事。最终,恶人被作为异类从社会中清除出去,沉冤者得以昭雪,公众的正义感、良知和凝聚力再次被巩固。现代法律技术被充分展示。汹涌澎湃的舆论使法律具体化、形象化了。
在现代警察国家里,这种事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都不鲜见。激情杀人的案件并不少,只是因为开枪者的身份,我们对这件事更为关注。在对同情不幸和复仇的快感中,我们是否意识到,对这两个生命的消逝,我们都有责任,甚至,我们都对无辜者和杜书贵犯了罪?
这几年,传媒揭露的警察败类很多,象张金柱、刘德周等等。对此,我们可以归结为封建的官贵民贱思想,甚至归结为某种畸形的心理作祟。但是,在追求依法治国的今天,杜何以有如此胆量,竟然会对无辜者开枪?也许是杜平常非常霸道的必然结果:顺我者昌,逆我者亡。但是,杜为什么会如此霸道呢?
我想说的是,杜书贵实际上也是我们制造出来的。如果我们平常对警察的违法行为绝不宽容,也许就不会出现这种悲剧。我们是否想过,杜的霸道和有恃无恐,也许就在于人们对杜一次次吃饭不给钱,一次次强索硬要的忍让中慢慢形成的。现在,有多少人惯坏了有权人,以至于我们在办任何事时,无论依法能不能办,我们都首先要想到托熟人朋友,以至于我们的社会始终没有建立起良好的理性预期,交易费用极高?如果不是我们每个人日复一日的拉关系、走后门,日复一日的隐忍退让,我们的警察会这样霸道和蛮横?我们给腐败提供了多少机会?我们是不是在害了自己的同时,又害了公务员?“过去土匪在深山,霸州土匪在公安。”这种情况的出现,我们的霸州人民,我们整个社会究竟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是否想到过,当我们的法定权利被否定时,我能否象《威尼斯商人》里的那个夏洛克一样,面对警察和法官,慷慨激昂地说:“我有法律在手,我要求权利”?在追求法治的国家里,我们为什么不能这样做?毕竟,法律应当是我们诉求的最高权威。
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这一名篇中慷慨陈词:
‘勿为不法’(Do no injustice)固然可嘉,‘勿宽容不法’(Suffer no
injustice)尤为可贵。……我能防护权利,主张权利,回复权利,就是人人权利均受防护,均有主张,均有回复。故凡为一已的权利而斗争,乃有极崇高的意义。
耶林的话针对的是私权。他进一步认为,公法及刑法的实行,是看官署及官吏是否负起责任,私法的实行则看私人是否拥护自己的权利。我不同意耶林的观点。相反,我认为,对一个国家真正重要的,是公众对公法的关注和公民意识的提升。只有公法真正得以贯彻,私法才可能有保障。如果我们的公法贯彻得一塌糊涂,我们怎么可能指望法官在实施私法时奉公守法,清正廉明?
我敬仰一种对法律的公民人文主义:“法律兴亡,匹夫有责。”它追求的是公民的一种理想而成熟的人格,是一种超乎流俗的崇高风骨与气魄,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它要求人们站出来生存,使被遮蔽的存在澄明和发光。而站出来是需要勇气的,既需要理性的勇气,更需要个人对自己的社会义务的担当。它要求人们都有一种在理性算计之外,还有一种对社会的责任感和是使命感。这也许是一种康德式的道德理想主义,要求人人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既无可能,也无必要。因为社会从来都是极其混沌和复杂的,始终存在法律以外的整合机制。但是,“公民”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主体概念,本身就是个人与国家权利��责任关系建构的结果。在现代国家,人的肉体存在就足以表明他的公民身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是合格的公民。公民必须对国家尽义务。这里的义务与其说是对国家的,不如说是对法律的:法律保障我们的权利,我们捍卫法律。惟其如此,我们才不致于成为罪恶的帮凶和无聊的看客。这里,我想起了以前的公民教员,他要教授的主要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而现在,我们是否放弃了许多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利?我们的公民意识是否太淡薄了呢?我们是否需要再来一次公民教育?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年,中国涌现了一批法律斗士,如丘建东、杨剑昌等。他们与法律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是最为理想的:积极争取自己主观权利的实现,从而也使法律的客观权利得以实践。在杜书贵一案中,早晨六点半,廊坊市中级法院门前就已经聚集了数百名排队领取证的市民,他们都是现代公民的良好形象。在他们身上,我看到了正义的熹微光芒。
我绝不谴责无权无势的大众,哀其不幸,恨其不争。我只是希望我们每一个人,尤其是知识分子,能够不采取一种犬儒主义“照看自我”的伦理实践,不把自己封闭起来,在退隐中寻找自己内心的自由。甚至,在一次次放弃中寻求所谓的消极自由。如果是这样,杀了一个杜书贵,还会有冒出千百个书贵。长此以往,我们不知道,我们的权利会不会成为梦想,我们承诺的法治蓝图是否只是海市蜃楼,我们也不知道,那死在警察枪下的冤魂,会不会——正像美国一部恐怖片的名字那样:
下一个就是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