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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闹中的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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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易  2002-03-08

  大众网03月08日消息:  清华大学电机系四年级学生刘海洋用硫酸、烧碱伤害北京动物园五只熊的事已被媒体简略地称为“伤熊事件”,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网友关于此事的评论已经达到了2万条,网站方面称此次事件是以最快的速度创下了该网站评论数量的新纪录。
  同时,报纸、广播和电视对这一事件的报道也以极快的速度深入和扩展,深入到刘海洋的家庭隐私和个人隐私,扩展到法律、教育、青少年心理问题等等,还有市场调查公司就此事做了民意调查,测度公众对这一事件的反应。
  谁能审判刘海洋 
  刘海洋没有脱离媒体对这类事件惯常的处理方式:从法律界人士那里获得专业论断,从相应的法律中寻找适合刘海洋的罪名和条款,尽管刘海洋目前仍是个“犯罪嫌疑人”。
  在“伤熊事件”的法律责任问题上,先是媒体几乎一边倒地认定刘的行为构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随后就有人发现刘的行为既不属于猎捕,也不属于杀害,且动物园里的熊不是野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范畴,故此罪名不能成立。
  接着有刑法学专家认为应该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但也有人提出异议,财物一般指的是无生命的物体,此事件中的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论处似乎也不太合适。
  又有某法学副教授在接受北京某报记者采访时说,刘的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论处比较合适,因为动物园里的熊是供人观赏并收取费用的,实际上是动物园的生产经营活动,伤熊事件破坏了动物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此罪论处更合适一些。
  就在专家意见不一致时,突然又杀出一个更大胆的观点:“伤熊”事件暴露了我国法律的一个空白!某律师向《中国青年报》打电话,一一反驳了上述罪名,并提出刘的行为目前在刑法中没有规定,即使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也找不到相关规定。
  这么多以法律为职业的人站出来说话,不禁令人想起1998年河南郑州的张金柱案,2001年的湖南女巨贪蒋艳萍案,以及发生在不久前的中国足球“黑哨”事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王铭铭剽窃事件,每一次都有代表着法律权威的专业人士出面发表看法,同时,这些执掌着我国专业的法律知识资源的人士却在违背着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任何人不经法庭判决不得确定其有罪。
  这些法学家们在做什么,表面上,他们在替法官寻找当事人适用的罪名,实际上,他们在推动公众“有罪推定”意识的强化,“有罪推定”意识一直是被法律界人士所诟病的落后的思维定式,而当事人的权利就在沸沸扬扬的声讨声中被忽略,公众舆论成了法庭最后衡量犯罪情节的重要因素,书面的表达往往是:“民愤极大”“情节极为恶劣,应当从重从严惩罚”等等。
  “在这类事件发生后,法律家应当保持沉默,避免影响到法庭的判决。”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贺卫方教授在记者与他讨论这一事件时这么说。
  法律专家在案件未判决前在公共媒体上为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使我们怀疑这些法律专家头脑中是否真正存在他们在嘴上念念不忘的法律原则。
  媒体给刘海洋留下了什么 
  2001年3月号的《报告文学》刊登署名沉钟的文章《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案件调查》,分析了种种影响判决结果的非法律因素,该文援引了律师和部分法律专家的说法,认为在此案中,张最多也就是被判刑7年到10年,而不应该是死刑,该文称媒体和媒体激起的民愤,“诛杀了公安败类的代表张金柱”,而张金柱也曾慨叹,“我是被记者杀死的。”
  回到刘海洋事件,我们也强烈感受到了这种被激起的“民愤”。声讨刘的人大都有着充分的爱护动物的理由,网上的评论应该更能反映参与讨论者的真实情绪,在一些言辞激烈者那里,刘海洋成了十恶不赦的“恐怖分子”,变态者,最为极端的评论是“应该杀掉他。”
  相比之下,网络之外的其它媒体在选择文章上则慎重了许多,重点大致是:一、寻找刘的家人,母亲和姥姥,将刘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状况公之于众;二、给法律专家提供为刘定罪的论坛;三、追寻这一事件背后更广阔的背景: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青少年心理健康等问题。
  媒体推动的结果也是很丰盛的:北京某市场调查公司的结果显示,56%的被访者认为刘应当被开除学籍,46%的被访者认为他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市司法局请了数位法学专家为刘海洋“会诊”,内容包括:法律责任,以及家庭、教育和社会等方面;国家卫生部也有官员表示,要对刘海洋进行心理健康检查,搞清楚他到底有什么心理问题。
  对刘海洋来说,因为媒体广泛而深入的报道,他从一个清华大学的普通学生变成了知名度极高的公众人物,公众对他的家庭状况和学校生活已经一览无遗,包括刘从未谈过恋爱。可以想象,刘海洋将要失去的还不止这些。
  应该说,媒体几乎未遭到任何抵抗和质疑便将刘海洋赤裸裸地呈现在公众面前,遗憾的是,大多数人在津津乐道于这些对刘海洋的报道时,并没有想到目前他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最起码的保护隐私的权利。这么说,并不是情绪化的反应,而是基于这样一个基本可能性: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像刘海洋这样无保护地面对公众,虽然在这之前我们并不是公众人物。
  山东大学新闻系的冯炜教授说:“传媒在报道事件时有时会顾此失彼,在为爱护动物鼓与呼的同时,也不应当忽视对当事人个体的关爱,毕竟此案尚在调查阶段。”
  舆论有待成熟
  事态变化的迅速从网上反映的最为直接,开始是有不同的声音传递出来,然后是报纸,有了不同于主流观点的意见,如:该事件凸显了“有罪推定”,媒体不应当将刘的学校和真实姓名公布,还有某报纸发表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熊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熊就成了新闻。
  整个事件中最为被动的可能是清华大学了,面对汹涌而来的舆论压力,清华大学首先是对刘海洋表示了批评,接着为受伤的熊发动了募捐,并将1万余元捐款送到了北京市动物园,但清华大学并没有断然将刘开除以平息舆论,毕竟对刘的处理是有规则可以遵循的。
  “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应当是隐去刘的真实姓名和学校,在这件事上,我没有发现清华大学和刘海洋伤熊有什么必然联系。” 贺卫方告诉记者。
  刘海洋的确犯了不能原谅的错误,作为一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完全责任能力人,应当为他所犯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点无可质疑。在整个事态发展过程中,刘海洋和他的母亲、姥姥,都表现了足够的诚实。根据报道,刘海洋从被抓获的那一天起就没有隐瞒什么,他说用硫酸、烧碱伤熊是因为好奇心,但几乎没有人相信他说的,因为他的行为超出了正常人的界限,刘的伤熊动机几乎成了一个谜。
  “报道主要是从爱的概念出发,从一个概念到另一个概念,但民众对动物真正的爱心不是概念所能建立的,要将爱心植根于民众的意识中,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冯炜教授平静地向记者分析。
  “客观地讲,舆论已经成熟了许多,比起前几年舆论对一些案件一边倒的杀之而后快,对刘海洋的反映,毕竟还有不同的声音。”贺卫方教授说。
  成熟了许多不意味着已经成熟了,我们可以假设:如果刘海洋最后被判无罪,谁应该为他失去的正常生活而负责?
  一位网友在网上发言说,也许我们还能记起,在我们小的时候,既有过搂着自己宠爱的小猫、小狗睡觉的经历,也有过拿着放大镜在阳光下烫死蚂蚁的满足,爱心就是这样被分离的。
  文/本报见习记者 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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