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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柱案有冤情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文选案例   大案反思 转载

发信人: yq (叶子哥), 信区: Law
标 题: 张金柱案有冤情!
发信站: BBS 水木清华站 (Sun Apr 19 17:46:22 1998)

刑法学界也许前不久曾关注了张金柱的案子。关于其具体情节笔者并不清楚,但从一
些只言片语的报道上面,发现如下问题:
1。张金柱是否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
据目击者称,张在撞倒苏子后,驾车逃逸,同时将苏父连人带车卷入车下,仓皇虪
逃逸1500米才被拦下,致使苏父重伤。后法庭以故意伤害为由,对其进行定罪。这里存在
疑点:张交通肇事逃逸是真,但是否有伤人故意,值得商榷。从当时情况看,张是酒后
驾车,车内音响声音很大,当看到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罪责,仓皇逃跑,尽管有人大
喊车下有人,由于精神紧张,而对车下有人的事实就可能每被意识到。故此,定故意伤害?理由欠缺。本着“罪疑从轻,疑罪从无”的原则,应不予认定。
2。张案背景大有文章。
张所在公安分局,几年前曾因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记者因采访问题 发生争
执,后来被“警告”:以后小心,轻则扒你们的皮(去职)重则要你们的命。记者中有当
时中央领导的远房侄女。
张在被枪决以前,曾不无遗憾的说:我的死是有背景的。


从个人的角度,我极力赞成对张金柱之流处以重刑,我痛恨那种知法犯法者,但
从国家的执法角度,我反对以舆论干扰执法,反对以不知情不懂法的呼声作为所谓的“民
意”。我想,新刑法中将“罪大恶极”改为“罪行极其严重”是有深意的。

本文所述事实,来源可靠,曾同河南高法领导交流,得首肯。发布于此,仅以引
起对执法的重视为宗旨。
望法界人士及对此有兴趣者斧正。

发信人: zhangls (玲玲), 信区: Law
标  题: Re: 张金柱案有冤情!
发信站: 大 漠 孤 烟 (Mon Jan 18 01:01:42 1999)


   知法犯法, 是招人痛恨的. 不知法而犯法, 是可悲的. 但是同样的
   情节, 是否可以一个判的重点, 一个轻点, 我认为不妥. 正如你说
   的, 不能舆论干扰执法, 只能舆论监督执法. 按"民愤"来量刑, 是
   人治, 不是法制.
 
   具体到张金柱, 我以为有怨情, 但也非最冤枉. 比他冤枉得多的,
   没有披露罢了. 也许将来看起来, 这个案子对中国完善法制建设有
   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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