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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被害遭牵连 测谎实验让他认罪——死刑跨过1800个日夜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文选案例   转载


8时30分,安徽省城人民医院的邵芬医生在儿子阿勇和女儿阿玲的搀扶下走进法庭。和往常不同,今天的开庭时间很短,在履行了前面的法定程序后,法官站起来宣读判决书,当法官读到“李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时,她没有反应,直到丈夫走到自己面前,紧紧地拉住了她的手,她才如梦初醒,一时间,她的泪水汹涌而出。

这一天,是2001年8月8日,至此,陷入一场人命官司的丈夫李明已在“死牢”里煎熬了1800多个日夜,经历了6次审判,而她则和一双儿女在屈辱和艰难的日子里度过了整整5个春秋。

●情人被害遭牵连

李明永远忘不了与梅玉最后一次在一起的情景。

1996年6月17日中午,时任安徽机电学院基建处处长的李明在梅玉承包的二食堂餐厅设宴招待客户。梅玉忙进忙出,亲自上茶端菜,热情地招呼着客人。望着梅玉不时瞟来的意味深长的眼神,李明心里感觉到说不出的甜蜜和满足。

牌终人散,梅玉在刘家楼下和客人话别后,径直去了餐厅,一路上心情愉快的她情不自禁地轻声哼起小调。但是当她走进厨房,一眼撞见的一幕让她怒不可遏。让她生气的是餐厅聘用的厨师,这个年轻的厨师脾气暴躁,总好自作主张,常常惹得梅玉想炒掉他。这天,又不知是谁惹得这个“火药桶”厨师大发作。梅玉进门的时候,恰巧碰上他对着冰箱门重重一脚。一场暴风骤雨般激烈的争吵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梅玉再也无法忍受他的无理,大声说:“你被解雇了,现在就给我走。”厨师脚一跺,狠狠地丢下一句:“你等着!”,然后一扭头冲了出去。

好心境全被这一架吵坏了,直到李明的儿子阿勇来餐厅吃饭时,梅玉还在气头上。阿勇懂事地提出要为她安排一个牌局,让她散散心,梅玉稍作推托后,便对阿勇说:“我先回家去洗澡,人手不够再喊我。”

大约晚上8时30分的时候,已经洗澡上床的梅玉接到了阿勇打来的电话,告诉她人都已经约好,让她赶快赶到黄某家。当梅玉风风火火赶到黄某家时,却阴差阳错,与黄某等牌友失之交臂,她前脚刚离开黄某家,黄某便回来了。然而,这片刻时间的交错就像是上天特意为她安排好了似的,不仅使她错过了一场牌局,而且吞没了她的生命。从黄某家出来后,她就像在空气中蒸发了一样,突然失踪了。

一天一夜后,当人们在校园的水塘里发现她时,梅玉已变成一具高度腐败面目全非的浮尸。经法医鉴定,她是被人掐死后抛入水塘中的,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次进食一个半小时以上。

时值全国严打时期,这起恶性的校园凶杀案一发生,消息就象长了翅膀一样迅速在芜湖沸沸扬扬传开了。人们对这种惨无人道的恶劣行径充满义愤,纷纷要求严惩凶手,省市有关领导也多次批示过问此案。当地公安机关就在这样的压力下开始侦破这起省厅挂牌必破大案。 `

梅玉死得蹊跷神秘,没有证人,没有线索,案件从一开始就陷入了死胡同。就在大家都感到不知所措的时候,梅玉生前留下的三本记事本引起了专案组的注意。严格说来这应该是死者的情感日记,随处可见死者生前留下的一些情感碎片,从中可以看出梅玉正陷入一段令她苦恼和困惑的感情纠葛之中。日记中还多处出现一个“你”,从梅玉提起这个“你”时的语气和用词看,这个“你”显然在她心目中占有相当的分量,她的苦恼也显然来自于这个“你”。

首先进入专案组视线的就是学院基建处副处长李明。大家经过对李明与梅玉为人及心理的仔细分析,同时对两人非同一般的关系的调查了解,都认为能够对梅玉产生如此魅力让她倾心相爱的男人只能是李明莫属。芜湖市公安局局长亲自拟定审讯计划,下令:火速传唤了李明。

●四个多小时的测谎实验让他认罪了

其实,侦查初期,与梅玉关系非同寻常的李明就被专案组列为“一号”嫌疑对象,只是没有与他直接接触。不知出于何故,李明表现出异常的烦躁,甚至在外扬言:“‘文化大革命’的问题都没搞倒我,我还怕什么!”这无疑加重了他的嫌疑。

李明一到专案组,就毫不隐讳地承认了与梅玉的关系,他向办案人员讲述两人交往的过程,但矢口否认与梅玉的死有关。他凄厉地哭喊着:“我那么爱她,我怎么可能杀她呢?”

经过审讯和查证,办案人员了解到李明在6月17日晚及以后两天的行踪。那天晚上10点钟以后,李明家中只有他和姨侄女高某两个人,高某在李明儿子阿勇屋里看电视时,先后听到两次门响,她以为是姨夫出去给打麻将的儿子送钱。高某被公安机关找去问话后,李明马上向她探问:“公安局找你是为我的事吧?”“是的,问你晚上出去几次。”“你知道几次?”“我知道一次。”“对,我就出去一次。不知道的千万别说。”办案人员还查实,李明还在6月17日晚10点来钟和次日清晨不到6点的时候,分别两次打电话到梅玉家,询问梅玉的下落。

李明的种种表现,使他身上的疑点越来越多,嫌疑越来越大,在办案人员眼里,李明是在避重就轻,欲盖弥彰。特别是在高某证实她夜间睡醒取衣服时看见李明在客厅抽烟之后,所有的疑点都集中到了李明身上,不能合理排除,专案组形成共识:李明就是杀害金玉的凶手。于是专案组加大了对李明的审讯力度,然而,李明始终不肯认罪交待。眼看3个月收审期到了,于是检察机关介入,从清理他的经济入手,发现问题后,对他实施了拘留。为了进一步证实专案组对梅玉一案判断,进一步摧毁李明的心理防线,专案组决定邀请有关专家利用科技手段对李明进行“诊断”。

李明最终还是败下阵来。9月28日,应邀前来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技术培训中心研究员用最新型的公安科技设备“测谎仪”对李明进行了4个多小时的测谎试验,测谎一结束,专家当场一字一顿地向他宣布结论:“你就是‘6.17’杀人案作案人。”语气坚定不容置疑。顿时,李明大汗如雨,面如死灰,他极力控制着自己的表情,不露声色。次日晨,一夜无眠的李明向专案组提出要与专家谈谈。他的要求很快得到满足,对测试结论将信将疑的李明急切地想从专家那里知道测试准不准,怎么会那么肯定。年轻的专家给李明打了一个很形象的比喻,说,比如打靶,如果距靶100米,要打中靶心不一定。但如果把枪顶着靶心,怎能打不中呢?听到这里,李明彻底绝望了,专家和专案组成员的言行态度让他确信,只有认罪交待才能保住性命,否则只有死路一条。至此,李明最后的防线崩溃了,他认罪了。

这起轰动一时的校园血案随着李明的认罪宣告彻底破获。1996年10月14日下午3时,在安徽机电学院内召开的公开逮捕大会上,李明被宣布开除党籍、公职,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侦破此案的专案组同时受到了表彰。几乎所有的人都认定罪大恶极的李明很快就会被正法。



●律师找不到他杀人的证据

然而,当此案进入审判程序时,案情出现了戏剧性变化。1996年12月27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以李明犯有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认定:1996年6月1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明送钱给在外打麻将的儿子阿勇,随后返回,在安徽机电学院行政大楼至西大门的路口,遇到该学院食堂承包人梅玉。当两人边走边谈来到该学院食堂东侧广告栏处时,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梅玉大声指责李明,李明怕引起他人注意,便主动与梅玉接吻,想以此稳住梅玉的情绪,但遭梅玉的拒绝。梅玉的语言更加激烈,声音越来越大,语气中充满对李明的讽刺和挖苦。被告人李明顿时恼假成怒,即用左手捂住梅玉的嘴,右手紧压在其左肩部将梅玉抵靠在广告栏边。当梅玉挣扎着向后仰头时,李明遂用力扼住梅玉的颈部,致梅玉窒息死亡。作案后,李明将梅玉尸体藏匿在附近的冬青树丛中,并返回家中。次日凌晨2时许,李明又将梅玉的尸体背至该院西大门东测,抛入水塘内。

李明当庭翻供,称当初认罪招供纯系公安逼供诱供所致。辩护人也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提出无罪辩护。案情急转直下,一场围绕着李明有罪、无罪的持久控辩战从此拉开帷幕。 此案审判过程整整持续5年,期间,先后有省内外6名律师作为李明的辩护人参与诉讼。这些律师无一例外地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明杀人罪名不能成立。

应该说,作为既是专家学者又是辩护律师的胡云腾和他的搭档对此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是谨慎的。1996年12月3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明死刑、立即执行后,李明提出了上诉。胡云腾和王亚林就在这时接受李明的妻子邵芬的委托,担任二审李明的辩护人。接案伊始,为使本案准确定性,他们对此案进行了大量调查。

初夏的夜晚,风凉如水。胡云腾和王亚林沿着李明交待的作案路线来回走着,遍寻杀人现场和抛尸现场的角角落落,试图从中找到哪怕只是一点能够证明李明罪或非罪的痕迹和证据。然而,几个小时下来,他们心中的疑团非但没能消除,反而被更多的疑云所笼罩。专攻十多年刑法具有相当理论实践水平的博士胡云腾和在律师行业十多年、在省内许多重大疑难案件中成功担任过辩护人的王亚林,此时都感到了此案件不同寻常的棘手。他们发现,李明交待的犯罪事实、作案经过等,破碇百出,起诉书和一审判决据以认定的直接证据只是李明的口供,并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予以印证。

众所周知,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实施的,一个人有没有作案时间,是认定他有无犯罪的最基本的证据之一。李明交待的作案时间是1996年6月17日晚10时许,即梅玉被害的时间是当晚的10时许,起诉书指控的和一审判决认定的也是这个时间。胡云腾和王亚林发现,在这样的时间,在这样的场所,要人不知鬼不觉地杀死一个性格刚烈、为人熟知、具有很强反抗能力的女人而不留下一点动静和一丝痕迹,是根本不可能的。

据1996年6月17日晚最后一个见到梅玉的证人李XX(黄某的丈夫)证实。梅玉到他家的时间是9点刚过,他判断的依据是,当时他正在看电视,电视里正播放10分钟的新闻节目,而新闻节目是晚9时开始的。梅玉刚走,其妻黄某回来时,电视里正在播放《军事天地》节目,这个节目开始的时间是晚9时10分。由此可知,梅玉是9时10分之前离开黄家的。根据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李明是10许在校园里偶然碰见梅玉的,这就是说,梅玉从9时10分前离开黄家直到遇到李明的这一个多小时里,她是在校园里游逛着的或又去了别处。梅玉在学院里算是一个知名人物,认识她的师生很多,在这么长的一段时间里,衣着鲜艳的她不可能碰不到一个认识她的人,更不可能不被任何人发现的(在同一段时间,胡云腾和王亚林在校园里来回走了半个小时,所遇到的同方向和不同方向的行人、骑自行车的就有100多人)。而事实是,梅玉离开黄家之后,她就像空气一样蒸发了,再也没有人见到过她。这种情况惟一能够解释的,就是梅玉在离开黄家后很快就遇害了。

在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杀人现场——二食堂左前方的的广告栏前,胡云腾和王亚林发现,这里虽然比较幽静,但决不是杀人作案的隐蔽场所。广告栏处于一个丁字路所形成的直角里,迎面正对着一座学生宿舍楼。站在广告栏前,能清清楚楚地听见楼内的说话声。经过测试,他们还发现,人站在广告栏前说话,路过附近马路的人或在宿舍楼里的人也都听得一清二楚。他们还专门站在两边的马路上,计算过往行人的人数,结果10分钟里,经过广告栏正前方东西向马路的有3人,进入对面学生宿舍楼的23人,出宿舍楼的4人;经过宣传栏东侧南北向马路的,骑自行车的有4人,步行的有5人。为了证实上述结果并非偶然,他们又数了10分钟,结果大同小异。

很显然,如果案发当晚,李明和梅玉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在这里由争吵发展到厮打以至凶杀,不可能没有人听到和发现。然而,案发后,办案人员问遍全校,却没有找到一个目击证人, 司法机关根据李明的交待,在这里也没有找到任何一样能证明该处是犯罪现场的证据。因而,可以肯定,李明供述的这个杀人第一现场是虚假的,起诉书和判决书的认定,也只能是建立在虚假基础上的空中楼阁。

一言不合,顿起杀人之心,这个杀人起因即使在血气方刚、好冲动的年轻人当中也并不多见,对于当过高级干部,经历过大风大浪,一向头脑冷静处变不惊的老年知识分子李明来说,这种杀人起因明显牵强。被害人梅玉同样是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女性,并非一言不合就歇斯底里胡搅蛮缠的泼妇。他们关系一直很好,并未出现交恶迹象,出事的当天下午梅玉还在看李明打牌。这么大的年龄,这么成熟的性格,这么好关系,仅因一时言语不合,李明就大开杀戒,扼死自己心爱的女人,这与情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俗话说,蝼蚁尚且偷生。起诉书在认定被告人的作案过程时,详细地描述李明恼羞成怒,先捂梅玉的嘴巴,尔后用力扼其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时的情形,但没有反映梅玉反抗挣扎的文字。而在尸检时,她的身上也未发现相应的痕迹。从法医鉴定结论看,被害人身上的伤一共有5处,即左肩前、右肩前、右手背、左肩胛骨处和左肩胛下背部,但这些都不可能是背靠坚硬的水泥广告栏,挣扎时形成的。作为一个正当英年,对生活抱着美好憧憬和希望的梅玉,具有很强的反抗能力,在死到临头的时候,她怎么可能束手待毙,毫无反抗呢?

至于抛尸情节也是漏洞百出。安徽机电学院内一共有3个水塘,一个就在起诉书指控的杀人第一现场的东边,离广告栏仅20余米,另两个分别位于学院大门口和后门。这两个当中,有一个就是发现尸体现场的水塘。按照起诉书指控,李明当晚杀人后,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先把尸体隐藏在附近的冬青树丛里,然后在次日凌晨2时多回到现场,将尸体抛到水塘里。但对这一抛尸过程的具体情节叙述含糊,而李明对背尸情节的供述也是含混不清。年近60的李明腰部曾因公致残(有三等乙级残废证书为证),从此不能负重。在心情极其紧张的情况下,他背着一个已经尸僵的沉重的女尸,舍近求远,抛到距离现场250多米的水塘里,而第二天一大早就又和他人一道出差到安庆、合肥,身体精力没有任何一点异常反映,显然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凡此种种,胡云腾、王亚林最后得出结论,李明的口供是虚假编造的,这起杀人案件绝对不可能是在这样的时间、这样的地点、以这样的方式发生的。 在公安机关制作的李明在作有罪供述时的录像和卷宗里,律师发现当时李明确实处于心力交瘁、疲惫不堪、神情恍惚的状态,李明在法庭上指责办案人员逼供诱供的情形在录像带里依淅可辩。办案人员在对李明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帮助时,也确实使用了类似“承认犯罪,可以定个过失杀人或者得到从宽处理,罪不致死,不承认犯罪,就死路一条”、“测谎仪的测谎结果是科学结论,不管被告人是否招供,都是可以单独作为杀人证据认定”等这样的语言。

●一桩凶杀案,经历了六次审判

于是,胡云腾、王亚林随即向省高院递交了对李明故意杀人案的若干证据质疑和本案二审程序的律师建议书,以及二审辩护意见书,指出本案中一些关键性问题尚须查明,建议省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或由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或者撤销本案。

一晃就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对于在死牢中等待生死判决的李明及其等待的亲人来说,真是度日如年。案件没有任何进展,二审一直没有结果,李明的妻子儿女又一次开始四处申诉上访,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先后过问此案。与此同时,胡云腾、王亚林邀请了中国著名的刑法、刑诉法学专家高铭暄、王作富、赵秉志、陈光中、曹子丹、丁慕英教授对此案进行讨论论证。专家形成一致的法律意见,同意两律师提出的“本案证据严重不足,安徽省高级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辩护意见。

这一切的努力没有白费,1998年3月,省高院做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案件峰回路转,李明和他的亲人似乎看到了生的希望。此后,此案又经历了重审、上诉、二审、再重审等程序。2000年5月12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明无期徒刑,李明和芜湖市检察院分别提出上诉抗诉(后省检察院认为芜湖中院判决无明显错误,撤销了芜湖市检察院的抗诉)。就这样,在整整5年的时间里,李明被两级法院6次审判,一次死刑,两次无期。省高院在历时一年多的审理之后,终于做出判决,采信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明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对于无罪的判决,律师说自己并不轻松

此案最终以李明的无罪释放而告结,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感到高兴,但是,王亚林却一点也兴奋不起来。

在这起五年六审的案件中,王亚林从李明第一次上诉起,就开始担任他的律师,5次出庭为他作无罪辩护,可以说,他见证了这5年中所有此案有关的包括被害人亲人的惨痛凄苦的命运。亲眼目睹李明从一个思想敏锐、神采飞杨的翩翩绅士变成满头白发、驼背弯腰的迟暮老汉;亲眼看到他的妻子,一个娴淑温雅的农工民主党员,一个出生名门的大家闺秀,为了挽救命悬一旦的丈夫的生命,无数次咬破手指书写血书,跪地叩头,代夫申诉。更让他不忍猝睹的是,被害人梅玉正当花季的女儿,每次在他为李明作无罪辩护时,一双纯洁的大眼睛投来的充满尤怨和悲痛的眼神;还有梅玉90多岁的白发老母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的巨痛,一次次拖着小脚,颤颤巍巍来到法院旁听,眼睁睁地看着屈死的女儿的隐私被一次次在法庭上抖露,跪地叩头请求法院尽快严惩凶手。

他说,伟大哲学家培根曾说过这一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尽管此案最终得以公正判决,李明被无罪释放,然而这公正毕竟来得太迟,它不仅耗费了司法机关和被告人家属巨大的诉讼成本,也使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个家庭受到巨大的精神折磨和摧残。

已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刑法研究所副所长的胡云腾博士得知终审判决结果后,心情也不轻松。他说,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这是我国刑诉法一贯原则,1997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又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李明一案始终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时至今日才得以无罪释放,这充分说明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与法相背的现象。我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执法者的素质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胡云腾意味深长地说,冤有头,债有主,李明的无罪释放并不能说明此案已彻底了结,只有抓住了真凶,将其绳之以法,使亡灵得到告慰,才能还法律以真正面目,才能还李明和被害人梅玉以及他们的亲人以公道。

最后,他说了一句很老套的话:“但愿悲剧不再重演!”

摘自《法律与生活》2001年第11期 文/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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