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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37年前的一宗冤案 

作者: 不详

文章来源:www.89618.com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文选案例   转载

外出修理组突然成了“诈骗团伙”,九个风华正茂的青年均被判罪,其中一人被判死刑,一人死缓

1963年的秋天,家住西安的赵同惠经人介绍到西安市阿房区鱼化寨公社中堡子大队开办的农具厂当临时工。师范毕业的赵同惠那年36岁,因为有灵活的经济头脑和一手好技术,他被安排开展对外承揽加工的工作。当时,大队急需化肥可又无钱,与赵一起进厂的李淦也是个“能人”,李得知四川有许多活可做,便向中堡子农具厂会计张某提出:“我们都是技术人员,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对外做篷布和仪器修理工作,为大队购买化肥筹集资金,所得款除了工资外,其余上缴大队。”会计与大队支部书记兼厂长杨某研究后,通过队委会决定同意李淦的计划,并给李淦开具了两份用于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赵同惠持介绍信来到四川绵阳棉麻芋站、绵阳地区人民医院等单位揽活,他惊喜地发现这里的市场需求很大,尤其是一些医院的精密仪器无人修理,送到成都等地修理,因路途遥远花费很高,这里太需要上门服务的修理队了!赵同惠立即把情况电告李淦。李淦随即联系到郭有信、白鹤龄、赵元林、黄志成等人到四川开展修理业务。他们有的是西安比较有名气的精密仪器修理师,有的是刚从大学毕业的学生。外修组成员名单由李淦送给农具厂批准。当年11月中旬,经厂领导研究同意,李淦即起草并找人印制了介绍信、协议书、工作证等,盖上了厂里的公章。但他们绝不会想到,就是这些证件成了他们办“地下工厂”、“叛国投敌”的罪证。

1963年11月28日,李淦带着这些证件到了绵阳,给修理组成员发了工作证,又和赵同惠召集全体成员开会,决定由李淦总负责,赵同惠负责业务和对外联系。修理组成员中,来自陕西礼泉县的王萍是其中唯一的女性。从当年12月到第二年的3月,李淦、赵同惠、王萍、王力均、郭有信、韩文波、黄志成、白鹤龄、赵三民等人先后到四川绵阳、广元、三台、江油、自贡等6县2市20多个单位干活,先后修理大小仪器400多件,其中还有水平仪、经纬仪、计算机、电冰箱等大件五六十件。几个月下来,外修组收获9000余元,他们给中堡子农具厂汇去了500元,再除了购买器材的花销,其余的钱作为他们的工资、补贴、住宿、生活等费用。平均下来,一个人也就是数百元。这在当时算是一笔不小的收入了,而他们为这数百元付出的却是一生的代价。

1964年3月,赵同惠等9人先后被捕,罪名是“投机倒把、入川搞地下工厂”。1964年11月,四川绵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淦、赵同惠等为诈骗钱财,共谋策划,拉拢西安市阿房区鱼化公社中堡子机械农具修理厂会计伪造证件,骗盖公章,以“奉领导指示、支援兄弟单位、解决技术困难”等为幌子,与郭有信、王萍、白鹤龄等人先后流窜四川绵阳等地,以修理仪器和篷布为名,大肆进行撞骗,共骗款8000余元。一审以诈骗集团首犯的罪名,判处李淦死刑,立即执行。赵同惠死刑,缓期2年执行。而郭有信等人,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15年、12年不等。宣判后,9个人均不服,上诉到原四川省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结果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淦被执行死刑。其余8人,分别在四川的监狱服刑,一直到80年代初才陆续刑满释放。“我不相信我的丈夫是坏人,30多年来,我和孩子们一直在申诉。”

事发37年后,9人终被认定无罪

在那宗冤案发生的37年后,笔者在西安见到了还活着的赵同惠和已死去的郭有信的儿子,并和当年外修组的其他成员也取得了联系。

74岁的赵同惠在四川监狱度过了近20年。他因表现好于1982年元月5日被提前释放。老人的身板还很硬朗,谈起过去的事,老人眼睛红了。和他忠诚相守了一生的老伴躺在床上,生活的磨难给她留下了一身疾病。她对记者说: “36年中,我从没有服过,因为我不相信自己的丈夫是坏人……”这个坚强的女人在丈夫入狱后一直不停地奔波在上诉路上。在家被查抄干净、生活极度困难、还得遭受歧视和斗争的年代里,她和外修组其他成员的亲属一样,承担着巨大的压力和痛苦。正如赵同惠所说:“‘诈骗团伙’的成员虽然不幸,但更不幸的是我们的亲人。”

被判刑15年的郭有信在1982年被释放回家,他从出狱到去世的7年间一直是在病床上度过的。1989年他去世时,户口簿上他的名字下还写着“劳改释放犯”。在他生前和死后,他的长子郭灏一直在为父亲申诉。因父亲的命运改变了人生轨迹,直到38岁才结婚的他,如今还在为父亲的事奔走着。

1999年11月,还在世的当年外修组的成员终于等到了认定他们9人无罪的再审判决书。来送达判决书的四川德阳市中院的同志代表法院向还在世的赵同惠、王力均等人道歉,已死去的3人,判决书由他们的子女签收。再审判决书确认:李淦、赵同惠等人在取得中堡子厂同意的情况下,到四川修理篷布和仪器的行为是凭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原审以诈骗集团定罪无事实依据,定罪量刑不当,应予改判。判决撤消原四川绵竹县法院和原绵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判决李淦、赵同惠、郭有信、王萍等9人无罪。

正是这迟来的判决,让外修组成员和他们的亲属鼓起了申请国家赔偿的勇气。

申请提出近一年后,德阳中院以不适用 国家赔偿法为由,发出不予赔偿决定书

1999年12月,在收到再审判决书后,赵同惠以及李淦、郭有信等人的家属各自向四川德阳中院递交了他们的国家赔偿请求书。已被执行死刑的李淦家人提出的赔偿数目高达550万元。赵同惠则要求赔偿36年的工资326160元、误工赔偿326160元、名誉损害赔偿50万元等,郭灏和家人的赔偿请求数额是200余万元。

此后,经过无数个长途电话和信函追索,一直到2000年7月,赵同惠收到了赔偿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中,法院认为:赵同惠已于1982年刑满释放,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依据赔偿法第35条等规定,决定对赵同惠以被错误判刑羁押19年,请求赔偿工资损失、养老费、医疗费、上访费、精神损失费等申请予以驳回,不予赔偿。

而与此同时,远在辽宁的李淦之子李诗南、西安的郭灏等人接到的赔偿决定书也是大同小异。不予赔偿的理由只有一个: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以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发生在这之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赵同惠、郭灏等从感情上无法接受这张冷冰冰的“不予赔偿决定书”。36年的屈辱和痛苦,牢狱生涯的磨难,青春的荒废,妻子、儿女受到的牵连……这一切,难道不是因为法院的错误判决造成的吗?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我国法律的法治精神又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他们不服,遂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他们陆续接到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受案通知书,“四川高院也认定不赔,但我们还会继续申请下去,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说法。”赵同惠等人对记者这样说。

专家认为这是一起典型刑事赔偿案, 应由原判法院对九人进行赔偿

那么,这起冤案到底该不该被赔偿呢?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主编的《司法侵权损害赔偿》一书,第六章“ 刑事赔偿”的“对不予赔偿范围的一个重大误解”一节中写道:“国家赔偿法生效前的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是不予赔偿,而是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实务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甚至法院的司法赔偿委员会对在赔偿法生效前发生的司法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争议,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为由而驳回,这是错误的。”“国家赔偿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剥夺司法侵权受害人索赔的权利。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仅指赔偿范围、方式、标准等方面。”至于谁来处理国家赔偿争议,该书明确指出:“自从国家赔偿法生效以后,原来具有处理司法侵权赔偿争议的机关已不具有这项职责,处理职权统统由赔偿义务机关和法院赔偿委员会来行使,而且,无论侵权行为是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还是之后。”

那么为什么四川德阳中院在处理这起国家赔偿案时和该书以及其他一些法律专著的阐述大相径庭呢?这是对法律理解的问题,还是法院不愿接受一旦确定赔偿,自己就是赔偿义务机关的现实?

记者就赵同惠等人一事采访一位资深律师时,他认为,赵同惠等人提请国家赔偿的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刑事赔偿案,属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的情况,显然属于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赔偿义务机关即原判法院应该对赵同惠等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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