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青年报.求实篇
作者:王乾荣
“死”的最基本的意义,就是失去生命。
死,有自然死亡,有意外死亡,还有就是被法律剥夺生命。不管怎么死法,一个人一生只能死上一次。所谓“再生”、“死而复生”、“涅?”、“前生来世”云云,不过是宗教安慰芸芸众生可怜的、战战兢兢的灵魂的骗词———当然其中也许包含着善心。
基督教对人之死的谎言是“升入天国”。大约是那“天国”太幸福,因而应该人人分享,该教只允许每个信徒“飞升”一次———也即只让人死上一次。基督教对人之死的另一个谎言是“堕入地狱”———这是专门针对恶人的。尽管是把恶魔打入阴森可怖的世界,也只让他入一次地狱———这同样体现了善。
正是本着这个精神,古代西方某国法律上便有一个规定:对一个犯人处以极刑时,如果一次没有弄死,便不再杀他。有个真实的故事说,一个大胖子犯人被处绞刑,把绳子坠断了还没有咽气,监斩官验明后,便叫他的家人把他领走了。设备不牢靠,责任在官方。这犯人算是已被处“死”过一回,就不能再被处死一回。他这命算是捡的———至于他以后还要死,那就不关法律的事了。这做法是否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我不知道,但仅仅从“法律只能让死囚死一次”这一命题来说,还是颇具道理的。
而一个人活着却判他一死再死三死,那是什么滋味呢?
我近日从媒体获知一条特别消息,心里拥堵了半天。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有一个叫王有恩的,1994年10月成为杀人嫌犯,后经法院审理,两次被判死刑,一次被判“死缓”。所谓死缓,实质上当然也是死刑,不过不立即执行罢了。现在这个人还活着———看来那两次死刑也没有立即执行,与“死缓”略同。不管怎样,法院这是令王有恩死上三回了。我的问题是:王有恩有几条命?
王的具体案情并不复杂,但我并不想复述———没有太大意义。我只对办案中的如下几点略感兴趣:
其一,王在被公安机关收审期间曾被刑讯逼供,他无奈“招”了,提供了自己“杀人”的“证据”。这就叫“小民无罪,自证其罪”———你不“自证”也不行,有警棍拳头伺候着呢。而有了这样的“证据”,没上法庭,你便注定要死。
其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法官大人在庭上理直气壮地问王:“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没有杀人?”这就叫“小民无罪,没证其罪”———法官事先“认为”你是罪人,你无法证明自己无罪,你便是有罪。背负着这样的“原罪”,还不该死吗?先死一回再说。
其三,王案在六年零一个月的时间里,六次反复审理,只有2000年10月最后一次省高院判其无罪,算是终于碰见了“青天”。对于其他的多次审理,我只能如此推断:王某人既然那样“死”了一回,就不能同样接着死两回、死三回吗?事实是,他真的被判三死。
其四,披露王案的报纸说,“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无罪宣判为本案画上了完满的句号”。我看这个“完满”还得两说:使无罪者无罪,自然完满;使无罪者遭罪负罪而险些丧命,又谈何“完满”?王有恩,你应该对谁有恩?
王有恩是杀人犯,他也只能死一回去偿命;王有恩不是杀人犯,他却要以被判“三死”而抵一命。当然还是他“命大”,毕竟未被置于死地。然而人们在庆幸他的“大命”的“完满”之时,恐怕更要多想一想自己的小命———因为说不定哪一天无端卷入命案,有人便会令你“证明自己杀了人”,否则就对你施以酷刑;有人又会令你“证明自己没杀人”,否则就要你的命,可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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