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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时期死刑相集
清代刑法为笞、杖、流、徒、死五刑,死刑分为凌迟、斩决枭首、斩、绞,斩、绞又分为斩立决、斩监候、绞立决、绞监候。清代的斩立决、绞立决犯人由各府、厅、州、县审讯,有情节重大、罪不可赦罪名者,行刑时罪犯由监狱提出,讯明姓名、验明身首,当堂赏以酒、肉、饭食各一碗,届时,一声炮响,刽子手举刀一挥,人头落地,取其首悬挂于市南门城墙或三牌坊枭首示众。死刑罪中之斩监候与绞监候判定其罪,须等待到每年秋季,汇入秋审案内,由皇帝裁决,才有免死之希望。
云南边境州县初审定的犯人须用囚车送到昆明复审,通寄于洪化府西南角的三家村司监(即按察司监狱,在钱局街南段),人犯到齐后,按察使报知云南巡抚院,巡抚定期在按察使署(今庆云街昆明市中级法院),兵差押着一班身着赭色囚衣,项系铁链,脚带镣铐的犯人锒锵而入,升堂审录。
当时的刑具亦很残酷:施予流罪的犯人通常为其他省充军到云南服刑者,被锁系在一根高与人身相等、重约三十斤的铁杆上,铁杆的两端各有一孔,孔内套着两节铁练,上头的铁练有一个大铁圈套住犯人,下头铁练则锁住犯人脚镣,日夜怀抱铁杆被关在昆明三牌坊外的左廊下;对抓送官府的小偷则杖笞一百板并施枷号一个月或二个月,置于三牌坊下示众;对于罪大恶极的凶犯予以斩刑,不足以蔽其辜,便将他置于站笼中在三牌坊下示众,站笼又称立枷,这种特制的木笼上端是枷,以枷住犯人的脖子,脚下垫砖若干块,受罪的轻重和苟延性命的长短,全在抽去砖的多少,或是示众三日后加以斩刑,将头挂于三牌坊的大木柱上示众。
清朝灭亡前夕,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地位,无论刑法还是刑具都非常残酷。这组照片即是旧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真实再现。
本相集共18张,其中十张来自《昆明晚清绝照》
和<<外国人镜头中的八国联军>>,为保证完整性,部分与死刑无关的刑罚照片也被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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