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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葡自治权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虽然澳门葡萄牙人在明朝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治权,成立了自己的自治机构,而且
明朝政府还允许澳葡设立自己的税关向葡萄牙船只抽税,作为维持澳葡自治机构运作的经
费。但是,葡澳自治机构存在的条件却是中国历来允许蕃人行使某种程度的自治。

  当两广总督陈瑞收取贿赂,默认了葡萄牙人在澳门自行选举成立的市政委员会后,明
朝政府还将澳葡自治机构的首领任命为中国官员,称为“夷目”,让他自行管理澳门葡萄
牙人,并授予若干管理澳门中国商民的权力。

澳门如果发生单单涉及葡萄牙人之间的诉讼,中国官员允许葡萄牙人由他们自己选出
的法官依照葡萄牙的法律来审判定罪,甚至还允许葡萄牙人在不服当地法官判决时向果亚
的高等法院上诉。但若案件涉及到中国人,则不论中国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由在澳门
的中国官员审判;如果发生杀害中国商民的重大案件时,就会有更多的中国官员进入澳门
调查,并将杀人嫌犯带往广州按律例复审判决。

清政府基本上继承了明朝政府既让葡萄牙人行使若干自治权,又保留中国最终处分权
的特殊管理措施。但在1710年(康熙四十九年),由于香山县令受贿,身为凶犯的葡
萄牙人改在澳门处决。自此以后,澳门葡萄牙人犯死刑的一般都在澳门就地执行,并把斩
决改为了绞刑。这是澳门法权自中国转到葡萄牙的一大质变。中国官府认可了澳葡自治机
构可在澳门自行执行死刑的做法,葡萄牙人遂在此基础上逐步将此优待发展成为“治外法
权”。

1583年,澳葡在市政自治特许的基础上成立了市议会。这之后,澳门葡萄牙人还
一再向葡印总督和西班牙国王要求获得更大的自治权,没有获得批准。但对葡萄牙人而
言,澳门实际上是一个独立自治的城市,仅在法律意义上从属于葡属印度政府,所以澳葡
市议会拥有相对较大的自治权力。到1595年,兼领葡萄牙的西班牙国王终于批准了澳
门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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