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女士:
最近在内地刚结束的张子强犯罪集团案,及即将在广东省审讯的德福花园五□命案,引起港人尤其是香港的法律界极大的关注,这是因为内地法院审理的不单是在内地发生的罪行,还包括在香港特区港发生的罪行,如从犯刘国华在港进行的走私爆炸品及枪械行为;及疑犯李育辉在港进行的骗财谋杀罪行。
民主党完全同意内地法院对发生在内地的案件有审判权;但要全力反对在香港发生的违法行为也要在内地法院引用内地刑法来审理。
从上述案件的进展过程,我有以下的「案情重现」:先有两名富商在港被张子强犯罪集团绑架及勒索巨款,继而有「有力人士」向北京告「御状」,中央下令广州地方政府严办及审理,在中港政府互相配合下,张子强等人在广州被捕,并在广州法院开审,坊间对香港发生的绑架案在内地审讯表示哗然,港府随即为广州法院辩护,说香港没有人报警、证据不足,所以香港不可以提出检控等等理由,但当意会到这些论据并不足够,随即又抛出中国刑法第6条,指张子强等人犯的案件部分在内地发生而他们也有犯内地的罪行,故内地法院有审判权;亦有亲中言论引述中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所谓的「属地原则」。但当法律界指出因基本法第18条及附件三,中国刑法第6条不适用於香港,及矛头直指在港发生的另一宗罪行:德福花园五命案的处理办法时,当局知道「属地原则」的论据站不住脚,便搬出中国刑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指疑犯李育辉是内地公民,根据「属人原则」交由内地法院审讯,有人并提出「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副的强词夺理的说话来。接下来,法律界又指出,中国刑法第7条的「属人原则」不适用於香港,因为香港不是在中国领域外时,当局又诡辩中国刑法第7条规定的「领域」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领域而不是国土的领域,但法律界指出,中国刑法「领域」的定义是中国领土、领水及领空,而英文本的用词是: "the territory and territorial waters and space of the PRC" ,她又再解释:因为中央政府在订立刑法时,还未有基本法,而现在内地和特区亦未有移交疑犯的安排,所以不能不作出这个所谓有目的的解释。这种说法,真是「欲告之罪,可患无法」?这违反普通法解释法律条文的说法,当然又令法律界再度哗言。所以,又有人狡辩说以先办者或有证据者优先。但怎叫做先办者,香港警方发出通辑令算不算?;
有人说,官字两个口,但在这次违法争论事件中,我们的特区政府高官竟然有六个口,但他们缺乏了一条为法治而挺直的腰骨。;
特区政府这样一步一步退缩、一步一步把香港的司法管辖权收窄,甚至一步一步牺牲一国两制内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我们怎不能对港府深表失望和遗憾!
在处理上述两宗案件时,香港政府根本没有尝试过争取安排疑犯返回香港受审。相反的,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及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多番回应传媒及立法会质询时,显然用尽全力为内地检查院及内地法院狡辩。政府官员又说传媒报导案情时错误百出,甚至说有约八成报导是错误的,其实,这又难怪传媒,内地法庭都不准香港传媒采访,港府官员亦没有争取更多的透明度、更多的资料向港人交代。港府官员的表现著实令港人非常失望及严重损害港人对法治的信心。
上述案件引申出移交疑犯及司法互助的问题,民主党认为这是中港两地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课题。
在订定有关的协议时,港府应有两项重要坚持。首先,坚持在香港发生的案件在香港审理。记得1987年,基本法草委会的法律专家小组在深圳讨论这个问题时,香港成员有廖瑶珠、谭惠珠及我自己,而内地成员有王铁崖、吴建□。我们一连开了两日会议,最後一致同意了以下四点:
在一个地区发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罪行,由该地区的法律决定;
在一地区的行为若已经审讯,不论是无罪释放或予以定罪,不可因相同的行为再在另一地区予以审讯或判刑;
违法行为必须在犯事地区的法院审讯;
逃犯须移交到犯事地区处理。
明显地,在司法互助及移交疑犯方面,内地的法律专家的观念和态度是非常开放和文明,亦完全同意违法行为应在犯事的地方审理。香港政府应坚持这四点。
另一项重要坚持是依据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订定协议。联合国就两地区相互引渡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协议,订定了范本文稿("model treaty"),包括协议所包括的罪行、履行协议时的限制条文和责任,以保障基本人权。
在联合国的引渡逃犯协议范本内,提到在七种情况下,协议一方必须拒绝移交逃犯,包括罪行涉及政治、种族、宗教信仰、国籍或性别歧视等;
另外,范本亦提供8项准则,让被要求一方可选择性地拒绝移交逃犯,包括罪行会被判以死刑等。
民主党认为,就有关死刑的条文,应该是强制性而不是可选择性。强制性与可选择性的分别在於:如果是强制性,要求移交逃犯的一方必须提出保证,不会判处死刑或不会执行死刑,被要求的一方才可移交逃犯,否则一定不会移交逃犯;如果是可选择性,要求移交逃犯的一方若没有提出保证,不会判处死刑或不会执行死刑,被要求的一方可以自行决定移交或不移交逃犯.
我们这样要求严谨,因为中国的法制尚未健全,出现判错案的机会较大,连国内的法律专家都认为中国尚有一段颇长的日子才可以达致健全的法制,所以在订定涉及性命攸关的条文时,港府一定要慎重处理,不可轻率,更不可脚软。
另外,明天是《世界人权宣言》订立的五十周年纪念日,我们为中央政府最近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国际公约》而鼓舞;但我们希望中央政府能尽快完成所有的确认程序,使公约早日适用於中国大陆。民主党并要求中央政府能同时签订有关公约的可选择性条约草案("Optional Protocol"),使中国国民可以直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就有关中央政府可能违反人权公约的事宜,提出投诉。
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民主党并寄望中央政府在与香港特区政府磋商有关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协议时可以接纳更严谨的人权保障准则,并考虑废除内地的死刑刑罚,香港的人权好,国家的人权更好。
至於刘健仪议员提出的修订,民主党对她删去我提出对政府遗憾等字眼深表遗憾,难道自由党对政府上述一路倒退的言论和诡辩也一路都认为满意吗?
谨此陈词,希望各位议员反对修订动议并支持我的原动议。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李柱铭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