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掳人撕票 张志文更审逃过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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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24日

【记者朱庆文/台北报导】

男子张志文犯下掳人勒赎撕票案,前年判决死刑定谳,检察总长发现二审时无律师为张辩护,两度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今年发回更五审。由於刑法掳人勒赎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罪已修正为非唯一死刑,且高院认为张非蓄意杀害肉票,依刑法「从轻从新」原则,改判张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检察官仍可上诉。


八十五年五月,张志文夥同张育诚、庄德铭及女子蔡美娥掳走基隆市蛋商林耀辉撕票後,向家属勒赎叁百万元。经多年审理,主谋张育城已遭枪决,共犯庄德铭判处无期徒刑、蔡美娥判处徒刑十五年确定,都已发监执行。最高法院前年十二月也判决张志文死刑定谳。

但最高检察署去年一月审查发现张志文在高院审判时未委任律师,由审判长指定一位张姓律师义务辩护,但遍查全案卷找不到律师撰写的任何辩护书或上诉理由书,张志文在无律师辩护下,被判死刑定谳。卢仁发认为未强制辩护即判被告死刑,属判决违背法令,应发回更审,才符合审判公平原则,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去年四月判决,虽同意检察总长看法,但依据四十一年台非字第四十七号及台非字第五十四号判例意旨,认为未强制辩护仅属诉讼程序违法,在纠正诉讼程序违背法令後,仍维持死刑定谳判决,未发回更审。

由於最高法院只纠正诉讼程序错误,未发回更审,法务部长陈定南即令准执行。就在案卷层转发交高检署执行科,去年四月六日执行枪决前夕,检察总长卢仁发再次紧急喊停,在报告陈定南後,二次提起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今年六月经刑事庭会议变更判例意旨,认为只纠正诉讼程序违法,未发回更审,给予被告实质救济机会,显然已剥夺被告的防御权,不符宪法保障人权宗旨,破天荒撤销张志文死刑定谳判决,发回高院更审。

由於今年刑法掳人勒赎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罪修正後,已非唯一死刑,改为可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加上合议庭认为,张志文是一时失虑在协助主谋张育城困绑被害人时,掐压被害人致死,无前科纪录,不是穷凶极恶之徒,依刑法「从新从轻」原则,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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