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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场生与死的角力 -- 苏建和等一案始末

文章来源:台湾人权促进会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港台现状       转载

给我一个自由的梦想
让我知道何处有天堂
当黎明走来 我的心却变得苍白..... 脚步声又近了 道别的话该向谁讲
墙边那一支牵牛花 再会吧

请为我打开一扇窗
让我可以再偷偷看一次光
请为我点亮一盏烛光
告诉我天堂的方向

-- 为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而吟唱 --黄英淦1996.6

坐在看守所的会客室中等著,不经意间听到墙後长廊远远传来缓慢地脚镣声,同行的三人安静了下来。静默里回汤的脚镣声让哽咽的感觉一下子涌了上来。  略显苍白的刘秉郎隔著窗口轻声地说著:「高院判决出来的那一天,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同房的人早上就知道结果了,却没有人敢跟我讲。直到下午一点半,他们才决定告诉我。我看他们的脸色就知道不太妙,但消息一经确定时,我还是当场呆住了。整整呆住半小时,直到同房的把我摇醒.........。接下来整整十五天没有睡觉,我不断地回想自己的过去,甚至五岁时候的事情都想起来了........,现在想起来,那种感觉很好,把自己短短的一生走过一遍........。」 面对生死,他已不像前几年那样激动,淡淡的口气,彷佛是在讲一个故事。  但生死这条看不见的线,却一直紧紧地勒住他们的胸口。他们坦然地面对自己与社会,甚至可以无畏地面对被害人的家属,但是他们却被自己的生死折磨过了头。「一开始,我觉得自己既然没有作,为什麽要死在他们手上,要死也要自己来,」刘秉郎傲然地说著,但八年来,他们坚强地活下去,「现在我看开了,活著,是为了我的家人及外面支持我们的人。」
 悲剧的开始  王文孝说,警方不相信此案仅一人所为,并以牵扯其母入罪为要胁,他在严刑逼迫之下,不得已说出前晚一同出游的苏建和等人的名字搪塞。
  民国八十年三月二十四日凌晨,汐止镇发生吴铭汉、叶盈兰夫妇命案。现场采到证物包括凶器菜刀一把,黏附其上的毛发、血指纹三枚、及浴室中毛发数根。 藉由较为清晰的一枚血指纹比对,查证为死者对面邻居王文孝(当时於军中服役)所有,遂於当年八月十三日将王文孝拘提到案。在王文孝面对军、检侦讯时,均坦承该案为其一人所为。但军、警认为死者身中共计七十馀刀(资深法医杨日松八十四年指吴氏夫妇死亡验断书上写明为锐器创伤,无从辨别刀数,显见七十馀刀恐为警方推断之说),其後数次警讯笔录中分别出现包括其弟王文忠在内的数个人名与绰号。
  十五日王文忠於高雄军中被逮,同日内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三人於家中被捕。根据高院讯问王文忠的供词指出,警方曾让王氏兄弟对质,王文孝说警方不相信此案仅一人所为,因此制作第一次笔录时便要求他供出其馀共犯,否则牵扯其母入罪,他在刑求之下才承认其馀人的涉案。而王文忠亦曾向检察官说被刑求,但是检察官不苟同,不得已的情形下才承认自己与苏等三人涉案。
   原来,苏建和是王文忠的小学同学,刘秉郎是其国中同学,而庄林勋则是刘的朋友。王文忠与哥哥王文孝自幼因父母离婚而分住台北、云林两地,并不常见面。此次是因王文孝军中放假北上,王文忠於命案前晚找好友苏、刘四人一起出游,但王文孝与苏、刘不熟,玩得并不尽兴,而於凌晨先行返回汐止母亲家中。王文忠与苏、刘则游玩至凌晨三点才各自返家。 至於庄林勋则根本未曾参与那晚的活动。据王文忠供词中指出,当时被汐止刑警刑求时,错把七十九年的聚会当作八十年的聚餐,刑警一定要他交出名单,情急之下只好乱说。也就是说,王文孝根本就不认识庄林勋。命案发生前晚明明在家为父亲庆生的庄林勋,却无缘无故被卷入此案,且一抓就是死刑定谳,至今被关八年。
   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被抓後,警方未曾告知其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且对三人展开超过二十小时日夜的讯问,这其中包括法律所不允许的严重刑求。刘秉郎描述当时情形:「三、四个刑警各打了我肚子一拳,硬逼我承认作案.....,由於我叫得很大声,刑警组长进来说,不要用打的,用刑的比较快。」接下来就是一连串的刑求,包括隔著电话簿以铁鎚敲打胸部,致使他们严重呕吐,又逼迫他们赤裸盘坐於大冰块上,并以大型电风扇直吹,刘秉郎因冻得受不了挣扎跌倒在地,刑警更破口大骂三字经「你挣扎,把你吊起来灌,看你怎麽挣扎」遂将其双手双脚绑在铁管上,像猪一样吊起来,先隔著毛巾将水灌入其口鼻之中,继之以尿与辣椒水,最後甚至电击其下体。刘秉郎在後来写给辩护律师苏友辰的信中表示,「在我身体无法再承受的情况下,只好任由刑警摆布了,逼不得已才作了警讯笔录认罪,我心想,等到法院再向法官喊冤,否则可能连喊冤的机会都没有了。」  刘秉郎表示,他曾於侦讯时向检察官报告被刑求的经过,没想到检察官竟然说,「我知道你被刑求,但并不表示你没有作案。」检察官侦讯完後,刑警又因他告状将其修理一顿。直至法院审理时,针对被刑求一事,法官未做进一步调查,只是传讯刑警问话,刑警当然予以否认。而三人被刑求的证据,根据监察院84年的调查报告中指出,苏等人入看守所的纪录显示身上有多处伤痕。 所有找到的证据显示,只有王文孝一人涉案,而苏、刘、庄三人除警方刑求而来的自白之外,完全找不出任何涉案的证据。  很显然地,苏、刘、庄三人无法指望法官还其清白,从地方法院审理记录可发现,除警、检方提供的口白笔录之外,地院法官未作任何的调查,虽然曾传讯可证明三人当时不在命案现场的有利人证,但法官不曾采信任何人证的证词。而前述现场所采集证物中的毛发,早於命案发生後十天,即经警方化验非任何被告所有,但直至地院判决後,进入高院审理时,警方才公开此事。也就是说,所有找到的证据显示,只有王文孝一人涉案,而苏、刘、庄三人除警方刑求而来的自白之外,完全找不出任何涉案的证据。
  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在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三人涉嫌吴氏夫妇命案的情况下,苏建和、刘秉郎、庄林勋三审判决定谳,各被处两个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承审法官们执意地判其死,而同为法界专业人士与民间力量却力求其生。
  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陈涵,史无前例地为此案提出三次非常上诉,监察院也积极展开调查,历任法务部长马英九、廖正豪、叶金凤等均不愿签字执行死刑,全国各大专院校46位法学教授与台北市律师公会分别公开声援此案,205位国大代表、四十馀位立法委员及以台湾人权促进会、人本教育基金会、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等为主导的民间团体组成庞大力量要求为此案平反。  司改会对此案的判决评鉴报告书,与监院的调查报告中皆指出,在审理、调查过程中,高等法院、台北地院士林分院与汐止分局均涉及多项疏失,包括前二者以警方非法取得且相互矛盾的自白、非法搜索得之的证据(警方非法进入庄林勋家中,於衣柜夹缝中取得24元硬币,随即认定此24元为三人作案分得之赃款。试问,谁家没有24元铜板?)作为定罪依据,及汐止分局刑警涉嫌非法刑求、羁押(苏建和被违法羁押超过三十小时)、伪造文书(警方乱填苏建和之笔录时间,笔录所填的时间苏尚未被补)等。  另根据检察总长陈涵历次非常上诉中也指出,法院有该调查而不调查(如毛发鉴定、现场是否能容五人同时在场而轮奸等)的疏失,且对有利於被告的证据(证人所提供之不在场证明)不但不采信,且不予调查,同时更未说明为何不采信与不调查之理由,在判决书中也未说明,为何采用未经调查而有瑕疵的证据(庄宅中取得之24元),故法院显有违法之处。  曾私下向学法律的友人询问对此案的意见,他们表示从业界的观点来看,因为真相已不可能重建,而案子一向都是如此审理,所以似乎没有那麽大的问题。最高法院驳回非常上诉的判决书中也主张「法官有自由裁量、判断之职权.....,若仅系法律见解上之不同,不得称之违法。」 对於这些相互冲突的说法,我们应该如何看待?  其实,即便是不懂法律的我们,看到本案中诸多的疑点,都会质疑司法体系在审理过程中,到底有无尽力替人民维护权益,不管是原告或是被告。身为执法的警察、检察官及法官,在这过程中都有明显的失职行为,这其实已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无关,而是牵涉到调查过程中的未尽其职。人民仰之赖之的执法人员有任何工作失职,造成人民的权益受损,甚至被诬陷,即已构成违法,这似乎不需要读过法律,而应为常人尽知的简明道理。法官自由裁量与判断的职权,似乎应该在所有证物、证据俱全时,才得以适用,并不能以此作为怠忽职守、未尽详查之托词。
   若说这是多数案件审理之常态模式,显然这种「常态」模式经不起丝毫的检验。台湾司法人员办案压力大,依客观物证办案的观念又不够,尤其法官在审判时过度相信自白,使得警、检方办案以取得自白为要务,忽略了物证的蒐集。过度依赖自白常导致刑求的发生,侵害被告人身自由及安全,甚至造成冤狱。
苏建和说:我也希望将来能够像你们一样,为人权和社会做一些事。
  此案拖延至今已过八年,三名十九岁入狱的少年,转眼即将届而立之年。如果他们三人能够出来,相信他们会选择一条最踏实的人生道路,就像苏建和对台权会的朋友说:「我也希望将来能够像你们一样,为人权和社会做一些事。」这是他们卑微却至深的体悟。 这不只是一场生与死的拔河,他们除了性命以外一无所有,若真的输了,输去的将不只是他们三个人的生命,还包括整个社会对司法体制的信赖;但即便是赢了,他们并非获得本不应该得到的,只是将原来生命应允的还给他们而已。
(写作此文的同时,我们要向被害人的家属至上最深的哀痛与歉意,因案情未经审慎调查,不但造成苏建和等三人冤狱八年,而又累次触痛你们内心的伤口。我们认为须还给被害家属与社会应有的公道,但却不希望因司法体制的谬失造成更多受害者。)
本文感谢万蓓琳(政大新闻所研究生)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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