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新闻社13日电】获知苏建和叁人改判无罪的结果後,高检署及高院13日上午立即引发热烈的讨论,负责论告的检察官虽强调要待收到判决书後再研究後续如何处理,不过多位法官与检察官均对这样的结果表示质疑,除显示凶手不明外,也强烈质疑有外力因素介入。
据中时晚报13日报导,高检署指出,根据法医研究所的报告,吴铭汉夫妇命案凶手至少有二人以上、凶器有叁种以上,这样的鉴定结果又正好与苏建和叁人的自白相同,为何会这麽巧?高检署的态度仍认为叁人是共同参与的共犯,至於是否再上诉,要看法院的判决书及家属的态度而定。
另外,通常法院裁定再审与再审後分案审理的法官应该不会是同一人,本案却都刚好由同一庭审理,加上受命法官在再审开始之际便明白表示:「如果是冤枉当然要还人家清白」的话,高检署还一度为此认为法官已有预设立场,向最高法院声请案件移转,虽然最後未获准,但高检署认为本案发展至今,结果已难服众。
苏建和等叁死刑犯上午获高院再审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合议庭认定被告自白有瑕疵,合议庭并详列十叁大项包括指纹、毛发、菜刀、小皮包等物证及相关证据,认为均无法证明与叁被告有关,因此将原判决撤销,改判叁人无罪。
高院合议庭指出,再审被告苏建和、刘秉郎与庄林勋与同案被告王文孝、王文忠的自白,无论就犯罪时间、有无共犯、犯罪动机、侵入吴宅方法、使用凶器种类、何人持刀行凶、参与轮暴者及顺序、赃物、犯罪後如何灭迹等系细节,供述均不一致且自相矛盾,实难判断何者与事实相符,为自白有瑕疵,因此仍应调查其他必要证据以为补强。
在物证及其他证据方面,合议庭则在调查後详列十叁项包括指纹、毛发、女用小皮包、钥匙、菜刀、伸缩警棍、廿四元硬币、剪刀、指甲血迹、被害人叶女上衣、□体验断书、法医研究所鉴定报告、证人证词等相关证据,各项均无法证明与苏建和等叁人有关。
其中,犯罪後采集的指纹与毛发并非苏等叁人所有,被害人指甲内残留血液样本太少无法鉴识,而法医研究所所做的鉴定报告中,虽认定凶刀确为菜刀,但却无法证明凶刀为苏等叁人所有,或叁人持该凶刀犯下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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