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研究主持人:许春金。
2.参與研究人:吴景芳、李湧清、曾正一、许金标、蔡田木。
3.研究报告完成时间:八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4.研究报告出版时间:八十三年六月。
5. 研究报告出版编号:研考Ⅱ-1255。
摘要:
(一)研究主旨依據国际特赦组织一九九○年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已有八十六个国家废止死刑或事实上未执行死刑,而仍维持死刑者有九三国;我国亦为其中之一,且多年来,执行死刑之人数较其他国家为多。同时,在民国八十年期间,国际特赦组织有多国分会组织先後来函,向法务部、新闻局及本会提出废止死刑之建议;国内亦相继有废止死刑之呼籲。本会有鑑於此,乃於八十一年度委託中央警官学校警政研究所许春金教进行「死刑存废之探讨」专案研究。
(二)研究方法本研究以文献探讨及实證研究为主要方法,前者蒐集世界各国死刑执行概况及国外文献对死刑存废之论争;後者除分析国外学者对死刑吓阻效应所进行之实證研究结果外,並以时间序列及迴归分析方式,蒐集分析卅年来我国执行死刑人数,对各类犯罪之长短期效应;此外復蒐集各监狱近四十年来被执行死刑犯人之基本资料,交叉分析其特质,以为吓阻理论的辅助验證。
(三)研究发现
1.现行各種刑事法律之规定,以死刑为罚则之罪名共计一六○種,其中绝对死刑六五種;相对死刑九五種。
2.研究小组统计分析五十年至七十九年资料,我国死刑执行人数之多寡,與犯罪率之变动无显着关係。
3.八十二年法务部民意调查显示,有百分之七一·七之受访者赞成维持死刑。
4.自四十四年至八十一年,我国死刑执行人数有四八二人,死刑犯特徵为:普通杀人罪,初犯者,一八至三○岁者,国(初)中毕(肄)业以下者,工人或无业者。
(四)具體建议
1.死刑制度不宜立即废止,惟死刑科处案应特别严谨,期能增进各界重视基本人权之维护。
2.检讨修正现行各種刑事法律对於绝对死刑之罚则规定,应予適度减少,或将極重大罪行,改处相对死刑。
3.检讨修正现行各種刑事法律对於相对死刑之规定,对於不符时宜或多年未使用者,均宜予删减。
4.参考外国死刑执行概况,检讨建立死刑缓执行制度之可行性,以渐进方式达成废止死刑制度之目标。
5.各主管機关应加强罪犯防治相关工作,並促进家庭、学校及社区等社会功能,发挥预防重於惩治的刑事政策治本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