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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正式废止“惩治盗匪条例”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港台现状     台湾推动废除死刑  转载  

2002年01月09日

  台湾沿用了58年的“惩治盗匪条例”,昨天上午在台湾“立法院会”被废止,相关规定则纳入“刑法”中予以修正并三读通过。由于台湾唯一死刑主要来源于“惩治盗匪条例”,它的废止将大大限缩台湾死刑的适用,比如过去绑架并故意杀害被害人者处唯一死刑,而新修正的“刑法”则改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惩治盗匪条例”过去一直为人权组织所病诟,1999年民进党“立委”蔡明宪提请废止“惩治盗匪条例”,台湾“行政院”、“司法院”也随后提请审议废止,并同时函请审议“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相关规定纳入“刑法”中予以修正。 

  国民党“立委”高育仁在“惩治盗匪条例”通过废止后表示,几十年的严刑峻法终于废除,这是台湾人权一大进步,是进步的“立法”。国民党“立委”曹尔忠则指出,“惩治盗匪条例”自1944公布实施至今,历经58年的时间,其中唯一死刑非常多,因此屡遭国际特赦组织质疑,现在废止有利“国家”形象,他主张将唯一死刑改为相对死刑,而不是完全废止死刑。而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陈志祥对台湾“立法院”通过废止“惩治盗匪条例”表示,“恶法废除是迟来的正义”。 

  为配合“惩治盗匪条例”通过废止,台湾“立法院院会”也三读通过了“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第347条条文原为“未经取赎而释放被害人者,减轻其刑”,修正后增订“取赎后而释放被害人者,得减轻其刑”,避免撕票悲剧发生。第348条则将绑架故意杀害被害人处唯一死刑改为“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限缩死刑的适用,让法官裁判更趋客观、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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