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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伟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 新闻热点 >> 枪下留人 专集
原载: 陕西日报 2000年9月6日四版

 

编者按

今年4月,在暂停对故意杀人犯董伟执行死刑后,一些新闻媒体大
肆进行炒作,在国内外引起很不好的影响,也引起中央和省上领导同志
的高度重视。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避免不必要的新闻炒作,省高院决
定在故意杀人犯董伟被执行死刑后,由本报独家刊登新闻消息,并于同
日登载该案的刑事裁定书,以正视听。

  原公诉机关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伟,男,26岁,1976年元月23日生于陕西
省子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狮子巷务工
。2001年5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
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占平,陕西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乔胜利,男,30岁,1971年4月14日生于陕西省子洲县
,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暂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狮子巷务工。2001年
5月4日因涉嫌包庇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
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伟犯故意
杀人罪、乔胜利犯窝藏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延平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一案,于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01)延刑一初字第71号刑
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乔胜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延平
服判,被告人董伟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询问有关证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
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1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董伟与多人酒后来到
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劝
开。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的灯具店门外继续厮拉,董伟用人行道上
的地砖,向宋的头部连续击打,致宋当即倒地后逃离现场。宋阳被他人
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经法医鉴定,宋阳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
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另查明,在董伟潜逃
期间,董的表哥乔胜利明知董伟已伤了人在逃,却给董送衣服、送饭及
送现金400元。董于5月4日在安塞县城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靳延
生、高培峰、曹筱丽等证言,有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结论、血型检
验报告及提取的作案工具六棱地砖在案佐证,被告人董伟、乔胜利对其
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证据确凿,足以定案。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董
伟目无国法,置他人死活于不顾,竟用地砖猛击被害人宋阳头部,造成
宋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乔胜利明知董伟
打伤了人,却为董送衣送饭送钱,资助董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且情节严重,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罪名成立。被告人董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
失依法应予赔偿,但由于其无赔偿能力,故不予赔偿。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百一十条
、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董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乔胜利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董伟
因无赔偿能力,不予赔偿。
  被告人董伟上诉称,该案是由于死者宋阳的流氓挑衅行为引起的,
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唯一目击证人靳延生的证言与其它证据相
互矛盾,不足采信;该案证据不足,原判定性不准,量刑畸重。
  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罪不准,量刑畸重。1、本案
是因被害人宋阳的流氓挑衅行为引起的,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
2、被害人宋阳先用皮带抽打董,后与其同伙揪住董的头发殴打,董伟
在完全被激怒的情况下,摸到地砖向宋的头部打去,造成宋死亡结果的
发生,是防卫过当的行为;3、本案唯一目击证人靳延生的证言是道听
途说,信口开河,漏洞百出,不足采信,仅凭靳的孤证定案,证据不足
;4、董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董伟带着自己的女友去舞厅,心境
祥和,没有挑衅和攻击他人的心理因素;目击证人薛锋、石爱军告诉黄
海洲夫妇,当宋阳解下皮带抽打董伟,被在场人拉开后,董伟曾掏出两
盒香烟,一盒递给宋阳,一盒递给拉架人以示和解;5、董伟供述只打
了宋阳头部两下,原判认定董伟“连续击打”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董伟于2001年4月30日晚,与延安市河庄坪乡
石圪塔村希望小学教师曹筱丽在舞场相识。同年5月1日下午,董伟又约
了曹筱丽、郝永军、封春丽在延安市区游玩、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
。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曹筱丽等四人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曹、
郝、封等三人先进入舞厅,董伟在舞厅的门口与亦来舞厅跳舞的宋阳(
死年19岁)发生口角,进而厮打在一起,被在舞厅门口检票的薛锋、石
爱军和前来舞厅跳舞的延安市体校学生高培峰等人拉劝开后,宋阳下了
舞厅门口台阶离去,董伟站在舞厅门口。当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
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从人行道上拣起一六边形水泥质地砖,向宋的
头部连续击打三砖,致宋阳倒地后逃离现场。宋阳被在场的刘云、高培
峰送往延安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经抢救医治无效于2001年5月9日
1时30分死亡。经法医尸检,宋阳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
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董伟当日逃至曹筱丽所在希望
小学住处,让郝永军告诉其姨表兄乔胜利,其与宋阳打架之事和为其送
衣服和饭食。乔胜利得知后,先后两次为董伟送去衣服、饭食和现金4
00元。董伟5月3日下午逃至安塞县城,于次日下午被公安机关在安塞县
城北加油站门外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薛锋、石爱军证明,2001年5月1日晚12时左右,他俩在电
影院舞厅门口检票,不知为什么宋阳和董伟两人在门口吵起来,他俩将
宋、董拉到门外,董和宋继续争吵,宋阳便拿出一根皮带朝董伟身上抽
了几下,随后宋、董厮打在一起,他俩与高培峰将董、宋拉开。拉开后
,宋阳走下台阶朝灯具店方向走了,董伟还站在台阶处。他们看宋阳走
了,再也不会发生什么事,就进到舞厅,继续检票。过了几分钟,他们
发现外面人多得很,便和高培峰出去看,发现宋阳躺倒在卖灯的门市部
前的磁卡电话附近。
  2、证人高培峰证明,2001年5月1日晚12时多,他到电影院舞厅跳
舞,在门厅他见到宋阳和一个20来岁、个子1.8米左右的小伙吵架,宋
阳拿皮带打那个小伙,那个小伙拿玻璃杯砸到宋阳额头上,他便和两个
卖门票的男的将他们拉开,宋阳走出舞厅从台阶下去,他劝宋快回去,
宋阳就朝邮电大楼方向跑了,他便进到舞厅转了一圈又到大门口,听人
说快打死人了,他去后看见宋阳满头是血,躺在地上,听人说被砖砸的
,打人的人跑了,他和刘云赶紧将宋阳背起往医院送。
  3、证人靳延生证明,5月2日凌晨1时左右,他在延安电影院旁边正
和他人说话时,听到一声响动,发现蹲在灯具店旁边的小伙倒在地上,
董伟不知拿什么东西(好像是地砖)在那人头上砸,旁边人喊不敢砸了
,董把手中的东西扔下跑了,有几个人把被打的人送到医院去了。靳延
生还证明,他在现场碰到了李锋。李锋证明他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被打倒
,打人的人已经跑了,他还在现场看到了靳延生。
  4、证人曹筱丽、郝永军、封春丽证明,2001年5月1日其四人游玩
、吃饭、喝酒的经过和5月2日零点多,她们与董伟等人酒后去舞厅,她
们先进去,过了一会郝永军给曹筱丽、封春丽说董伟打架了,她们出来
到一个烤肉店内,见董伟坐在里边喝啤酒,她们坐下后,董伟给她们讲
打架的经过,董说打架是因为那小伙说曹的脏话。约3时许,她们一同
坐车回到曹的宿舍。郝永军将董伟打宋阳之事告诉给乔胜利后,乔胜利
当日下午给董伟送了些衣服、食物,5月3日,董伟打电话给乔让给他送
些钱。
  5、证人刘云证明,其与高培峰二人将宋阳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

  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发现场位于延安电影院南侧一灯具装饰
大全门市部旁东侧人行道上,灯具店向南地面上遗留有60×30cm范围的
血泊,与董伟供述作案地点一致。
  7、尸检报告证明,死者宋阳头部有三处挫裂创(后枕部有2.5×
0.3cm,右枕部有5.3×0.2cm,右眉弓有2×0.1cm)。分析为质地
较重,有棱角的钝器打击所致。结论为:宋阳主要因他人以钝器打击头
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与董伟供述用六
棱地砖打击死者头部的手段相一致。
  8、有从现场提取的六棱水泥质地砖一块,经检验,沾有B型人血,
与死者宋阳血型一致。
  9、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证明,2001年5月4日将董伟在安塞县城
北加油站门口抓获。
  10、董伟、乔胜利均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
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对董伟及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宋阳有流氓挑衅行为,在案件起因上
有过错的理由与意见。经查,宋阳有流氓挑衅语言,仅是董伟的供述,
郝永军、曹筱丽、封春丽所提供的证言也是完全听董伟说的,而在场的
薛锋、石爱军等人并不证明宋阳有流氓挑衅语言,故董伟及辩护人所提
宋阳有过错的理由与意见,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对董伟与辩护人
所提宋阳不仅用皮带抽打,且与其同伙揪住董的头发围打,有不法侵害
行为。董伟是在完全被激怒的情况下,用地砖砸宋的头部,是防卫过当
的理由与意见。经查,薛峰、石爱军、高培峰证明,宋阳确实用皮带抽
打过董伟,但这是二人发生争吵后的互殴行为。现场证人无一人证明宋
阳与董伟互殴中有其他人参与斗殴,更没有任何人证明宋阳与其同伙揪
住董的头发殴打董的事实。石爱军、高培峰的证言明确证明,董伟与宋
阳互殴被其拉劝开后,宋阳即下舞厅台阶离去,此时董仍在舞厅门口。
董伟与宋阳互殴,被他人劝开宋阳离去后,董伟本应罢手,但其却离开
舞厅门口,用水泥质地砖连续击打宋的头部,致宋当即倒地,经抢救无
效死亡。故其行为显然不具有防卫的情节,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和意见
显系狡辩。对辩护人提出的靳延生的证言漏洞百出、道听途说,仅凭此
一份孤证定案,证据不足。经查,靳延生在现场目击了董伟的行凶过程
,其所证明的董伟行凶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且与尸检报告、现场
勘查笔录、其他证人证言以及董伟行凶手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采信
。对辩护人所提董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意见。经查,董伟持水泥
地砖,在宋阳的要害部位连续猛击,并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其
行为显然采取放任态度,故董伟及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和意见不予采纳;
所提董伟给被害人和拉架的人递烟,以示和解的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持
,不能采信。对辩护人否认董伟“连续击打”的意见,经查,虽董伟供
述用水泥地砖击打宋阳头部两下,但法医尸检出宋头部有三处挫裂创的
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故原审判决认定董伟连续击打的事实是正确的。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伟酒后到延安电影院舞厅外与被害人宋阳发生
口角,进而互殴,在被他人拉开后,被害人已离开互殴现场约20米远的
情况下,又持水泥质六边形地砖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
倒地后扬长而去,造成被害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
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
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董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
采纳。被告人乔胜利明知董伟犯罪,却为董送衣送饭,资助钱物,致使
董伟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亦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
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
人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S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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