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 中评网
日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维持了对于董伟的判决并执行。此人罪之有无及轻重等实体上的问题笔者无缘讨论,但是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对于陕西省高院来核准本案的做法,笔者不能敬同,我认为省高院理当回避,本案宜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由最高法指定其他省高院审理。理由如次:
本案当时被停止执行,并不是陕西高院自主决定的,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按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定所进行的司法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权的体现,此种行为的司法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而不是陕西高院。也就是原有的诉讼已经终止,现在所进行的是重新审理,而重新审理,就有个原审人员回避的问题,另行组织审判组织的问题。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规则,死刑案件的判决必须经过审委会,也就是说今年四月份的执行死刑,也正是该省高院审委会决定的,此时再由审委会讨论此案,实际上这些委员们已经成了利害关系人,如果否决该案无疑证明他们四月份的决定错了,人命关天,错杀一人乃司法最大的耻辱,小心头上乌纱帽了,如果真错了无疑他们自摘花翎顶戴。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裁定董伟的命运同时,也是在决定自已的官运。笔者认为法官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其应该是争执双方的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相对的超脱状态,以其公正的形象成为社会的良心所系,而万万不可成为自己的法官,否则公正从何而言。
我想董伟有理由不信任省高院的审委会成员,因为正是这些人在四月份核准了他的死刑,而现在由同样的人来断定之前的结论是否正确,法律应该给他以机会寻求公正的救济,而陕西审委会成员也理应回避。但是如果我们考虑到审委会须一半以上人员参加才能召开时,我们知道,陕西省高院实则无法审理该案了,其一半的审委会成员是利害关系人应该回避,审委会也就无法正常工作了。因此,对于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没有理由再将其放到陕西审了,应该要么提审、要么指令其他省级院审理。
当然,陕西省高院审委会应回避,是依情理、法理得出的结论,而实际上我国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192条和206条对重新审判规定的都是"另行组成合议庭"但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还在同一个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说明了审委会成员回避的必要性,同时,法悖于情理法理,也就显示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不成熟。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邹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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