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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董伟昨在延安被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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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冀 平  李燕萍)2002年9月5日,轰动一时的
董伟故意杀人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故意杀人犯董伟在暂缓执行死刑四
个月以后被验明正身,在延安执行枪决。
  故意杀人犯董伟,男,26岁,陕西省子洲县人。2001年5月1日下午
,董伟约曹筱丽等四人在延安市区游玩、吃饭、喝酒直到次日凌晨。5
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曹筱丽等四人来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曹等人
先进入舞厅跳舞。董伟在舞厅的门口与亦来舞厅跳舞的宋阳(死年19岁
)发生口角,进而厮打,被人拉劝开后,宋阳离去。董伟仍站在舞厅门
口。当宋阳离开舞厅门口至约20米远的灯具店门旁时,董伟离开舞厅门
口,从人行道上捡起一地砖,向宋的头部连续击打三砖,致宋阳倒地后
逃离现场。宋阳被在场的刘云、高培峰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医治无效
,于2001年5月9日1时30分死亡。董伟畏罪潜逃,于次日下午被公安机
关在安塞县城抓获归案。被害人宋阳的妹妹宋珍,系陕西三资学院2000
级预科文三班学生,其哥出事后在医院抢救护理时精神受到刺激,于同
年5月20日跳楼自杀身亡。
  2001年12月13日,经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同年12
月21日以被告人董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
告人董伟不服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200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经合议庭审理评议,并报省法院审判
委员会讨论,于同年4月19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
24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故意杀人犯董伟死刑的命令。在
刑事裁定书尚未送达时,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以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
有过错、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定案证据不足等理由向最高人民法
院反映。据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暂缓对董伟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
对该案重新进行了审查。经合议庭认真审查全案,核查有关证人证言并
反复讨论,认为上诉人董伟酒后到延安电影院舞厅外与被害人宋阳发生
口角,进而互殴,在被他人拉开后,被害人已离开互殴现场约20米远的
情况下,又在被害人停留处,持地砖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
害人倒地后扬长而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
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董伟
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意见和理由,经审查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
的董伟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
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报请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对该案
讨论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2年9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故意杀人犯董伟死刑的命令,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年9月5日将故意杀人犯董伟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见今日本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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