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新报》新闻-中国新闻-第8版-2002.9.20

“枪下留人”事件的主角董伟
2002年9月5日,经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事件有了结果,当天上午,杀人犯董伟在延安被执行死刑,此时距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暂缓执行命令”过去了129天。
129天前,董伟何以能够枪下留命?129天后,董伟为何又走上刑场?本文复原了“枪下留人”事件的来去波折。有法律专家称,枪下留人和最终正法都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对生命的尊重。
129天前董伟何以能枪下留命?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结果是:2001年5月2日零时许,董伟与多人酒后到延安电影院通宵舞厅,因琐事与宋阳发生争吵并厮打,被人劝开后,董宋二人又在舞厅旁继续厮打。董伟用地砖连续击打宋的头部,致宋倒地后逃离,宋阳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宋阳因被钝器击打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死亡。根据这些事实,法院认为,董伟因琐事竟用地砖猛击宋阳头部,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董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董伟以该案中被害人宋阳也存在过错、一审认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4月27日,董伟的二审辩护律师朱占平在得知二审裁定维持了对董伟的死刑判决后,决定立即去北京,上最高人民法院,他在当晚登上了开往北京的列车。4月28日上午,他一出北京火车站便立即赶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门口,他被值班的武警挡住了,因为不巧的是,这天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搬家”,刑庭正在往新办公室移电话,人很难找,最终,刑庭一位女法官出来把朱占平的申诉材料拿了进去,并表示将尽快进行审查。
4月29日一早,一夜未眠的朱占平赶到法院门口“堵”那个接收他材料的女法官,但法官们乘坐的大小车辆都是直接开进了大院,并不在门口停车。
9时50分,朱占平冲进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李武清副庭长的办公室。李副庭长正在收拾东西,办公室里电脑、书籍等物品还堆放在地板上没有归位。
9时55分,李武清听了朱占平的介绍,马上找到有关法官调阅了申诉材料。看完材料后他看了看表,立即组织人员一面向院长呈文请求下达暂缓执行命令,一面与本案的一、二两审法院联系。
10时18分,李武清首先接通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的电话,随即辗转得到了执行法官的电话号码。
10时24分,李武清拨通了刑场执行法官的手机,通知将死刑推迟执行。此时,距离行刑时间只有4分钟,随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暂缓执行命令”的文件很快就签署下来了。
129天后董伟为何又走向刑场?
尽管“枪下留人”了,但那一刻董老汉的心已经如死一般经历了完整的一场噩梦,当“暂缓执行”的命令下达时,他已经哭得没了眼泪。儿子闹出的命案让这位负担着一家六口生计的老汉背上了新的债务,原本就穷困的家庭已经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可以换钱了。作为五个孩子中的老大,董伟在外打工多年也一直没有给过家里一分钱。
董玉雄的苦痛并没有因“枪下留人”而停止,相反,当董老汉对儿子的“前途”越发乐观起来的时候,他却不得不又一次送儿子上路了。这一次,枪响了。
董老汉依旧沉浸在梦魇中,董伟执行死刑的前一天他还在西安南郊自己外甥何浩的工地上“讨生活”,傍晚,乡邮电所一位何浩相识的工作人员辗转将消息告诉了何浩。尽管有些“发蒙”,何浩还是立即叫上一辆车连夜返回西安。甚至,董家还有人觉得这是一个天大的恶作剧。
7时整,对杀人犯董伟的宣判会在延安中院内举行。随后,董玉雄见到了儿子,这是最后一面。此时的董伟出奇地平静,董老汉发现,儿子变得“看得开了”,他嘱托了父亲和家里的一些事情,并向朱占平致谢,随后便上了囚车。在此之前,董伟走完了所有被执行死刑的囚犯应当走的全部程序:听执行法官宣读法律文书,被验明正身,被拍摄正面照片,被询问有无遗言、遗物。
2002年9月5日8时,董伟在延安被枪决。
在“(2002)陕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上,写明了维持原判的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董伟酒后到延安电影院舞厅外与被害人宋阳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在被他人拉开后,被害人已离开互殴现场约20米远的情况下,又持水泥质六边形地砖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致被害人倒地后扬长而去,造成被害人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的结果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又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故应依法严惩。上诉人董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采纳。”
由5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延安市检察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因为死刑的判决都是很慎重的,所以外界的种种传闻都有很大的出入。”而对于是否有必要开庭审理,他说,按照现在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陕西高院之所以“决定不开庭审理”,理由是“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讯问有关证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才做出了“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决定。据《新民周刊》报道
陕西高院认定十条证据
1、证人薛锋、石爱军证明,2001年5月1日晚12时左右,他俩在电影院舞厅门口检票,不知为什么宋阳和董伟两人在门口吵起来,他俩将宋、董拉到门外,董和宋继续争吵,宋阳便拿出一根皮带朝董伟身上抽了几下,随后宋、董厮打在一起,他俩与高培峰将董、宋拉开。拉开后,宋阳走下台阶朝灯具店方向走了,董伟还站在台阶处。他们看宋阳走了,再也不会发生什么事,就进到舞厅,继续检票。过了几分钟,他们发现外面人多得很,便和高培峰出去看,发现宋阳躺倒在卖灯的门市部前的磁卡电话附近。
2、证人高培峰证明,2001年5月1日晚12时多,他到电影院舞厅跳舞,在门厅他见到宋阳和一个20来岁、个子1.8米左右的小伙吵架,宋阳拿皮带打那个小伙,那个小伙拿玻璃杯砸到宋阳额头上,他便和两个卖门票的男的将他们拉开,宋阳走出舞厅从台阶下去,他劝宋快回去,宋阳就朝邮电大楼方向跑了,他便进到舞厅转一圈又到大门口,听人说快打死人了,他去后看见宋阳满头是血,躺在地上,听人说被砖砸的,打人的人跑了,他和刘云赶紧将宋阳背起往医院送。
3、证人靳延生证明,5月2日凌晨1时左右,他在延安电影院旁边正和他人说话时,听到一声响动,发现蹲在灯具店旁边的小伙倒在地上,董伟不知拿什么东西(好像是地砖)在那人头上砸,旁边人喊不敢砸了,董把手中的东西扔下跑了,有几个人把打的人送到医院去了。靳延生还证明,他在现场碰到了李锋。李锋证明他到现场时被害人已被打倒,打人的人已经跑了,他还在现场看到了靳延生。
4、证人曹筱丽、郝永军、封春丽证明,2001年5月1日其四人游玩、吃饭、喝酒,5月2日零点多他们与董伟等人酒后去舞厅,他们先进去,过了一会郝永军给曹筱丽、封春丽说董伟打架了,他们出来到一个烤肉店内,见董伟坐在里边喝啤酒,他们坐下后,董伟给他们讲打架的经过,董说打架是因为那小伙说曹的脏话。约3时许,他们一同坐车回到曹的宿舍。郝永军将董伟打宋阳之事告诉给乔胜利后,乔胜利当日下午给董伟送了些衣服、食物,5月3日,董伟打电话给乔让给他送些钱。
5、证人刘云证明,其与高培峰二人将宋阳送往医院抢救的过程。
6、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发现场位于延安电影院南侧一灯具装饰大全门市部旁东侧人行道上,灯具店向南地面上遗留有60×30cm范围的血泊,与董伟供述作案地点一致。
7、尸检报告证明,死者宋阳头部有三处挫裂创(后枕部有2.5×0.3cm,右枕部有5.3×0.2cm,右眉弓有2×0.1cm)。分析为质地较重,有棱角的钝器打击所致。结论为:宋阳主要因他人以钝器打击头部造成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心跳中枢衰竭而死亡。与董伟供述用六棱地砖打击死者头部的手段相一致。
8、有从现场提取的六棱水泥质地砖一块,经检验,沾有B型人血,与死者宋阳血型一致。
9、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证明,2001年5月4日将董伟在安塞县城北加油站门口抓获。
10、董伟、乔胜利均对其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辩护律师未被采信
六条意见
辩方意见:被害人宋阳有流氓挑衅行为,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的理由与意见。
审委会调查:宋阳有流氓挑衅语言,仅是董伟的供述,郝永军、曹筱丽、封春丽所提供的证言也是完全听董伟说的,而在场的薛锋、石爱军等人并不证明宋阳有流氓挑衅语言。
法院结论: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
辩方意见:宋阳不仅用皮带抽打,且与其同伙揪住董的头发围打,有不法侵害行为,董伟是在完全被激怒的情况下,用地砖砸宋的头部,是防卫过当的理由与意见。
审委会调查:薛锋、石爱军、高培峰证明,宋阳确实用皮带抽打过董伟,但这是二人发生争吵后的互殴行为。现场证人无人证明宋阳与董伟互殴中有其他人参与,更无人证明宋阳与其同伙揪住董的头发殴打董的事实。石爱军、高培峰的证言明确证明,董伟与宋阳互殴被其拉劝开后,宋阳即下舞厅台阶离去,此时董仍在舞厅门口。董伟与宋阳互殴,被他人劝开宋阳离去后,董伟本应罢手,但其却离开舞厅门口,用水泥质地砖连续击打宋的头部,致宋当即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结论:其行为显然不具有防卫的情节,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和意见显系狡辩。
辩方意见:靳延生的证言漏洞百出、道听途说,仅凭此一份孤证定案,证据不足。
审委会调查:靳延生在现场目击了董伟的行凶过程,其所证明的董伟行凶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且与尸检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其他证人证言以及董伟行凶手段的供述相互印证。
法院结论:足以采信。
辩方意见:董伟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的意见。
审委会调查:董伟持水泥地砖,在宋阳的要害部位连续猛击,并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对其行为显然采取放任态度。
法院结论:不予采纳。
辩方意见:董伟给被害人和拉架的人递烟,以示和解的事实。
审委会调查:无任何证据支持。
法院结论:不能采信。
辩方意见:否认董伟“连续击打”。
审委会调查:虽董伟供述用水泥地砖击打宋阳头部两下,但法医尸检出头部有三处挫裂创的客观事实不容否认。
法院结论:原审判决认定董伟连续击打的事实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