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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质疑对刘涌的“斩立决”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 新闻热点 >> 刘涌案 专集
 
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宣布了死刑判决,紧接着就对刘涌执行了死刑,结果与此前媒体的预测报道不谋而合。笔者认为,尽管最高法院对刘涌案的提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但它仍不同于死刑复核决定,不应包括“死刑立即执行”的决定。而必须在终审判决宣布后,再按照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由于截止目前的所有报道都没有提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宣布死刑判决的时候,有没有同时宣布死刑复核决定,对此笔者无法判断。如果在宣告判决的时候,同时宣布了死刑复核决定,那么立即对刘涌执行死刑,至少没有遗漏程序。如果根本就没有宣布死刑复核决定,那就存在程序问题了。其实,在笔者看来,在宣判当天就处决罪犯,有悖程序公正原则,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固然,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的案件,应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一般案件来讲,最高法院的判决就是直接生效的判决,就可以立即执行。但对于死刑案件来说,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为了体现“慎用死刑”的刑罚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另行设立了死刑复核程序。从刑诉法规定精神和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看,对死刑案件,二审判决并不会直接生效,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执行判决。刑事诉讼法(2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实施)都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判决只有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付诸执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判决并不等于死刑复核后的判决,除非在宣判前已经完成了死刑复核程序,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决定一同宣布,但严格意义上讲,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程序要求的。因为从程序正义上讲,虽然同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提审合议庭成员不应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而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审判员至少三人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死刑复核,作出死刑复核决定。对于死刑复核法官来说,不仅不能参与提审工作,甚至不应旁听庭审,避免先入为主,影响死刑复核工作。按照这样的程序,从18日开庭提审到22日,仅有5天(包括双休日)时间,根本不可能同时完成死刑复核程序,只能完成提审合议庭的合议,作出终审判决。总之,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程序公正的角度看,最高法院不应对刘涌“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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