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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囚可否出让器官 

人体器官禁止买卖 器官捐献又难行 是否可走第三条路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新闻热点     中国死刑犯器官专题  转载  
1999年8月6日

 深圳死刑犯人蓝桦槟想在死后捐献器官却未能如愿。原因是操作难度太大,又没有相关的捐献法规。似乎人们只能坐等法律出台,以了却捐献器官为社会做最后贡献的愿望了。 

    就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周金培律师,却在人们熟视的法律中发现了"柳暗花明又一村",订立公证遗嘱出让器官,按现行法律就能够实现死囚的愿望。 

    死囚捐献器官心愿难成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7岁的四川人蓝桦槟因杀害同居女友,1999年6月10日被深圳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的第二天,给他的律师韩俊写去一封饱含感情的信。信中说:"我想在生命最后做点对人类社会或他人(有益)的一点点贡献。在行刑之后,把我完好、健康的肝脏、眼角膜、心脏捐献给需要的病人。" 

    韩俊律师接信后赶到看守所,与蓝本人签下委托书。委托书中蓝称愿把自己的心脏、肝、肾、眼角膜等器官无偿捐献给需要的病人或医院,并授权韩律师代为办理。韩律师经连日奔波后遗憾地说,此事操作难度甚大,因为我国目前尚缺乏相关的器官捐献的法规和条文。 

    看来,死刑犯人蓝桦槟想捐献器官为社会最后做点贡献的心愿似乎难以实现了。

    订公证遗嘱出让身体器官 

    经过公证,立一份出让器官的遗嘱。大成律师事务所周金培律师说,按照现行生效的法律,生前安排身后事,死刑犯人就可以了却自己想在死后为社会最后做点贡献的心愿。 

    操作方法非常简单。周律师告诉记者,当犯人在获得一审的死刑判决后,就可以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在有公证机关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订立一份出让器官的公证遗嘱。遗嘱内容要明确写明出让器官的医学名称,是全部出让还是部分出让。接下来的工作是要让已成为死囚的出让人,在符合其器官受让医学条件的受让人中间,自己选定受让人。这样,死囚出让器官遗嘱就订立完成。受死囚委托的律师可据此请求公证机关,在其执行死刑后监督遗嘱的执行。 

    要实现出让、受让其实也不难办到。受让人可以作出一个"附条件的赠予",即公开作出承诺,愿意将一部分现金或财物赠予某人,同时附带一个条件,就是某人如果出让了受让人所需要的人体器官,就可以得到受让人所赠予的这部分"现金或财物"。 

    因此需要在社会上建立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专门储存这些受让人的信息,包括受让人的医学信息。出让人可以在这个信息中介机构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受让人,对其出让器官。一旦出让、受让关系成立,受让人所承诺的赠予就要转到中介机构暂存,最后由中介机构转给死囚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依法办事的第三条路 

    人体器官禁止买卖,器官捐献又有诸多难行之苦。"出让、受让器官及相关的赠予"是周律师在两者之间发现的,实现人们为社会最后做一份贡献的第三条路。他说,整个过程都是"依法办事"。 

    从法律的角度说,周律师认为,这一过程完全符合现行的《宪法》、《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理由是,作为死刑犯人,法律仅仅只是剥夺了他的生命权和政治权利,并没有剥夺他的民事权利。因此,作为公民不可否认,死刑犯人当然享有订立遗嘱、出让器官等民事权利。周律师说,是否出让器官,是出让人的一种民事权利。出让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因此,作为死刑犯人在行使出让器官的民事权利时,可以选择是无偿还是有偿。 

    从理论上说,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周律师认为,实际上在出生前人就有了民事权利,比如说法律要保护胎儿。死后也有民事权利,如死者依然享有名誉权、著作权等。订立遗嘱,就是人们在死后延伸行使自己的民事权,生前安排身后事。 

    周律师特别强调一定要订立"公证遗嘱"。原因不仅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大,而且可以排除有人在死刑犯人执行死刑后,提出遗嘱订立可能受到某方面强制、胁迫的怀疑。再有,订立的公证遗嘱执行时,如受到阻挠,遗嘱的受益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同样,受让人"附条件地赠予"周律师说,这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的一项民事权利。 

    出让和受让人体器官,受让人附条件赠予,出让人接受赠予,也避免了法律所禁止的"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因为在实现出让的整个过程中,出让和受让双方始终是见不到的。 

    其实捐献器官之所以难行,最大的原因周律师认为不在于是否缺乏相关法律,也不在于缺少捐献机构,真正的原因在于缺乏"经济支持"。周律师说,曾经有人向医院提出死后愿意捐献器官,医院也很高兴,但让捐献者自己"死后"把遗体送到医院,出现这种窘境可能因为接受捐献的部门经费来源有限。他说,在整个器官出让、受让过程中,受让人的需求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和从业机会。 

    开拓保险和信托业 

    在出让实现后,有一件事情不能不考虑。那就是如果因为医疗方面的原因,造成出让人的器官未能在受让人身体上存活怎么办?这就要引入医疗保险机制。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出让人理所当然还要得到应该属于他的赠予,受让人的经济损失由保险来赔偿。这个设想并非天方夜谭。周律师把新近报纸报道的一则消息给记者看,山东济南卫生部门将在所属医疗机构中实行"职业保险",其中的一条规定"凡因医疗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残疾或巨大损害,由保险公司给病人一定的赔偿"。 

    周律师以为,出让器官还能给中国的"信托业"带来发展契机。他说,死囚出让的器官,眼角膜、肾可以分别出让给4个受让人,再加上其他的器官,受让人还会更多。因此,一个死囚得到的赠予可能相当可观。在遗嘱中他可以选择将这些赠予物转到一个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和经营,如死囚可要求信托机构用他获得的可观的赠予经营一所学校,再将收益转交给他的继承人。在国外信托业相当发达,已成为金融业中的一大支柱。国内目前信托还未成为一个产业,没有专门的信托法。 

    再有,实现器官出让还可以避免意外死亡中大量的"尸体浪费"。周律师说,目前在发生意外死亡后,一些一时找不到亲属的遗体就被送去火化了。其实对这样的遗体可以实行紧急情况下的"事先代理"。中介机构把遗体上的器官取出后转给需要的受让人,再将受让人承诺的赠予转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这样,中介机构实际上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进行事先代理。 

    出让器官还可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老有所养"。据周律师介绍,一些抚养老人的机构,跟老人签有遗赠抚养协议。即老人去世后他的遗产要用于支付抚养机构先期付出的费用。这个协议内容"优先"于"遗嘱"继承的内容,也就是说,老人身后的遗产要先支付给抚养机构,剩余部分再分给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但有的老人的遗产往往并不足以支付抚养费用。如果老人身前选择了有偿出让器官的话,身后就可能还会得到赠予,就可以用这些赠予支付抚养费用。 

    我甘愿下地狱 

    今年52岁的周金培律师很有信心地对记者说,出让、受让器官这个项目他一定能办成。目前他已在着手与民政方面所属的一家机构筹办"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事宜。他乐观地说,法律上没有阻碍,医院和医生们也非常高兴。医生们再不会陷入北京医生高伟峰擅取死者角膜的尴尬境地。医院也会有更多的手术机会。另外有资料显示,全国需要肾移植的病人大约有400万,这就有了稳定的受让人和经济来源。

    不过还是有人说:"周律师,做这事是要下地狱的"。周律师显然并不在意这样的指责。他认为他是在办一件大好事。他眼里只看见那么多的病人在"求生若渴"地企盼恢复健康。他说,在这件事情上,我甘愿下地狱。周律师做这件事还有另外一个原因。自从下海当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后,他就发现,刑事犯的刑事责任有公、检、法在管,但是刑事犯的民事权利却处在"疏于管理"的状态。死刑犯人也有民事权利,死囚立遗嘱,生前安排身后事就是他们的民事权利中的一项。他希望能通过办理死囚死后出让器官这件事,逐步提高社会尊重犯人,尤其是死刑犯人民事权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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