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点

法律制度

文献资料

观点理论

文选案例

港台现状

各国动态

回主页  


赵律师:“不近人情”的拒绝可以理解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新闻热点     囚的生育权  转载  
2001年12月02日
妻子请求人工授精为死囚丈夫生孩子的事情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上关于生育权和伦理道德的种种议论。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具有特殊性值得探讨,但是《婚姻法》和其他法律中尚无关于生育权的司法解释,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只是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此外,死刑犯实行人工授精可能带来许多负面后果。记者还从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获悉,仍在审议过程中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中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死囚的生育权是否也适用于此法,有关人士表示不清楚。

    11月29日,记者来到舟山市,专访了要为死囚丈夫人工授精怀小孩的郑雪梨和死囚犯罗峰的父母。

    郑雪梨告诉记者,我根本没有想到我的这一举动,竟然会触及到我们国家法律的盲点。我这样做,最重要的出发点就是考虑到公公和婆婆两位老人。8月7日那天下午,当律师在他的办公室告诉我罗峰被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时,我顿时懵了。那是在痛哭当中突然想到的,因为公婆在痛哭的同时,一直都在自言自语地说:“我们以后怎么办?”我当时就想,要是以后有个小孩在他们身边,至少可以给他们带来一些安慰。但是婆婆说,万一以后罗峰有事,如果她又怀上了罗峰的小孩,那么对她这样的柔弱的女孩子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这还不用说,以后我们两位老人也是她的累赘。

    中大法学院法理学的邓伟平副教授观点鲜明地表示:同意这位妻子的请求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他“想不起有什么坏处”。他坚定地认为,“死刑犯也有死刑犯的权利,生育权便是其中一种。” 邓教授表示他不认为这是法律上的“盲区”,因为“法律没有必要把所有细节都规定进去”,这种“先例”其实不怕开。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克祥指出,“死刑犯连生命权都没有了,那么按传统办法根本不可能享受生育的权利,因为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他认为一审法院看似“不近人情”的拒绝是可以理解的,这在法律上确实没有先例。“夫妻争取自己的生育权无可厚非,但孩子一出生可能就没了父亲,这对生出来的孩子公平吗?”(曹丽辉 刘志华 邱瑞贤)


《北京青年报》 2001年12月02日

 

 

 

发表你的观点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回主页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本站   收藏本站  推荐本站 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