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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女囚也要怀孕

作者: 成彪

文章来源:《工人日报》2001年12月11日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新闻热点     囚的生育权  转载  
    浙江一妇女的新婚丈夫不慎犯下命案,法院一审判其死刑。这位妇女向当地两级法院提出了一个请求:“让我借助人工授精怀上他的孩子!”法院以此做法无先例为由,拒绝了这一请求。

    消息传出后,引起社会关注,人们大都认为应该答应这个请求。因为,死刑犯的人身自由和和政治权利被剥夺,却仍然持有生育权。从法理和情理的角度考虑,这位妇女的请求并不过分。

    的确,法律没有剥夺犯人生育权的规定。多少年来,因为生育必须夫妻性接触才成,所以犯人在丧失自由权的同时也就丧失了生育权。现在,因为有了人工授精这项科学技术,才使生育权从监狱中“逃”了出来。从公众的情感和人性的角度来看,传统思维确乎遇到了挑战。

    面对众口一词的“声援”,我想请教的是:假如犯人是女人呢?

    女囚(非死刑或死刑有足够的生育时间)要在狱中怀孕生子,该不该准请?甚至,假如一个女囚要求用人工授精的方式在狱中怀孕,又该不该准请?按照犯人也有的生育权应该保护的观点,她们的要求不但应该得到满足,而且监狱还要努力创造宽松的环境哺育下一代……倘若如此,她们是在坐监,还是在母婴医院?

    当我们这样逆推时,就会发现那位妇女的要求并不符合“法理和情理”。我们在讲求人性的同时,也要有理性的思考,切不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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