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这是国内第一例向法院申请“生育权”的案例。而郑雪梨的如此要求,简直是一件“不上台面”的事。然而,当事人把这事提交法院,法院郑重其事地受理,而且还能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兴趣,本身就折射出法治精神的光辉。因为依传统的伦理道德与民间感情,别说是杀人犯,就是小偷,也要“人人喊打”,断然没有让其申辩的道理。给杀人犯留下后代怎么行!《农夫与蛇》说的不就是“对坏人不能有丝毫的同情心”吗?
在讨论情与理、道德与法制问题时,我们习惯于强调法理的尊严和无情,即不能情大于法。郑雪梨“生育权”请求引起公众兴趣的,则是另一种不能情大于法的深思———按照现行法律,就是对羁押的死刑犯,法律剥夺了人身自由和相关权利,却未明示是否连带剥夺了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某些权利。有关方面在不违反监禁法规的前提下慎重地考虑郑雪梨的请求,就是民主法治的体现。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2001年11月3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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