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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是刑事政策的策略要求

作者: 李玉花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新闻热点     中国严打风暴  转载  
 
 
  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于2001年4月2日至3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就“严打”整治斗争涉及到的刑事政策理论问题,本报记者与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进行了访谈。
  记者:你如何看待正在进行的“严打”整治斗争?
  曲新久:打击、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维持秩序,是任何国家和政府都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和政府需要针对犯罪的态势和特点,制定相应的、有效的刑事对策。
  “严打”整治斗争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对我国犯罪态势、治安状况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的。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认为:“现在,刑事案件总量上升,危害增大。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投毒、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犯罪活动猖獗,特别是一些地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横行霸道。乡霸、市霸、路霸等一些流氓恶势力为害一方。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等多发性案件居高不下,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很突出。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屡禁不止,污染社会风气。各种治安灾害事故不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据此,会议确立了要重点打击的三类犯罪:有组织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盗窃等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
  任何决策必须以对社会现实的科学分析为前提,只有符合客观现实情况的刑事政策决策才可能是科学的决策。所以,刑事政策决策应当依靠犯罪学、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成果。我认为,中央对于我国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的估计是符合实际的,当然还需要更进一步地、不间断地进行实证调查研究,以确保刑事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执行。
  记者:“严打”整治斗争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社会政策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
  曲新久:这次会议强调,在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同时,要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这基本上符合刑事政策学的要求。
  现代刑事政策学的一个重要收获,是对于社会政策的重视与强调。自德国著名学者李斯特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以来,社会政策对于预防、控制、抑制、阻止犯罪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并为实践所证实。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关于“落实社会治安的各项措施”的要求,反映了这一点。当然,我们必须看到,尽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且得到我国理论界的高度评价,但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只是纲领性政策文件、原则性法律规定,大多数地方性法规也明显地缺乏特色和可操作性,只是一般性动员和号召。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综合治理的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否则,综合治理难以取得实效,会仅仅被作为口号而流于形式。
  记者:讲究斗争策略与艺术是我们党和政府的一贯传统,“严打”整治斗争怎样做到这一点?
  曲新久: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治安工作经常摆上议事日程,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必须注意分析问题,善于举一反三,以取得规律性的认识等。会议强调,“严打”一定要打掉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各地在部署“严打”整治工作时也强调,“严打”必须造声势,要声势浩大,等等。实际上,都是刑事政策的策略性和艺术性要求。
  政策学告诉我们,对于政策决策与实践来说,理性知识和超理性的直觉、判断、创造性都是不可缺少的,公共政策离不开一定的策略与艺术。良好的刑事政策不仅必须准确地把握犯罪态势、提出相应的对策,更重要的是,在此基础上,选择、运用同犯罪作斗争的最为合适的谋略、技巧、时机、方式、方法等,以求最佳效果。
  记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对于政法机关自身建设和具体行动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曲新久:从会议精神来看,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就是,江泽民同志所强调的,政法队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力量,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建设好。另一方面是,加强党政机关领导责任制。对此,江泽民强调: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都要切实承担责任。朱基进一步说,要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关键是要真正落实领导干部的责任制。而要使领导干部的责任制落到实处,就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制,通过法制手段,严格实行领导干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对任何地方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国务院制定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
  政策体现在党和政府的具体行动之中,没有行动就没有政策,任何良好的政策都要依靠行动。政法机关队伍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严打”整治斗争的成败,政法机关必须提高政策、法律水平。政府领导社会治安责任制必须落实到实处,明确规则,明确什么情况属于社会治安重大事故,这是最为重要的。否则,会议的精神难以落实到实处。
  记者:这次会议将“严打”整治斗争提到了很高的政治高度,认为这关系到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地位。为什么要从政治的高度理解“严打”整治政策?
  曲新久:刑事政策主要以国家权力为中心展开,因而刑事政策与政治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所以,这次会议强调,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严打”整治斗争的意义和重要性。我们知道,任何政策都是政治的工具。所以,必须处理好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记者:怎样理解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曲新久:在我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重大理论与现实课题。从这次全国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来看,“严打”与“依法办事”并不矛盾,“严打”必须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必须依法进行。这也是我国理论界的共识。
  我个人认为,法律不仅是政策的工具,也是政策的界限。有关政法机关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必须结合自己的职能分工和工作特点,处理好刑事政策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例如,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需要强调及时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掀起“严打”高潮,但是不能忘记依法办案,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于人民检察机关来说,需要以战斗姿态投入“严打”斗争,但是不能忘记自己所担负的法律监督职责,不能忘记自己在批捕方面的“准法官”角色,必须保持公正和对办案中违法行为的警惕;人民法院要迅速全力地投入“严打”斗争,但是不能忘记自己的中立、独立角色,要将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生命,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所要求的那样,“案件审判要保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扎实,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特别是死刑案件,既要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又一定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对于律师来说,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即使他为社会舆论所强烈谴责,也要依法为其进行辩护。对于各级党委来说,则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力支持“严打”整治斗争。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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