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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也是一种预防

作者: 荀恒栋

文章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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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犯罪预防体系。其中,刑罚预防被称为第四道防线,而且是预防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所进行的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适用刑罚,既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也是对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

  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说:“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由此提示出刑罚预防的两种重要形式: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使其永久性地或者在一定期间内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刑罚按照给予犯罪人的痛苦感受和生活不利反应的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如对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人判处死刑(即生命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资格刑),就会永远消除其重新犯罪的可能。再如,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即自由刑),就会使其在一定的期间内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并在狱内教育改造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还会使其产生对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与损失的畏惧心理,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悔恨、自责心理,消除再次犯罪而不受刑罚的侥幸心理,以形成、强化其不敢再次犯罪的心理基础。

  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来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者,防止其走上犯罪道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给予严厉的刑罚,对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和不稳定分子来讲,是一种强大的威慑,从而得以抑制其犯罪意念,遏制其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可以使其得到精神抚慰和物质补偿,防止复仇心理演变为新的犯罪行为;对其他公民来讲,可以起到增强法制观念,鼓励其同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作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并不是一般的预防对象,而是国家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重要依靠力量。因为,他们之所以要遵守《刑法》,并非根源于对刑罚的恐惧,而是因为《刑法》是其自身利益、幸福与安全的保障。假如他们实施犯罪,就会破坏自己为之尊重、信赖和维护的《刑法》,从而损害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他们不但不会犯罪,而且还会自觉地抵制犯罪,同包括犯罪在内的社会邪恶势力做坚决的斗争。

  “严打”中,对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适用刑罚,是增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的集中行动。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刑罚的强度与威慑的效果存在着正函数关系,即加大刑罚强度,就能提高其威慑效果,使人们从从重处罚的案例中,把抽象的罪刑关系现实化和具体化,从而进一步强化“谁胆敢以身试法,谁就将受到严厉制裁”的观念。另一方面,要想使刑罚的威慑力达到最大,还必须加快刑事诉讼的节奏,使犯罪分子尽可能快地受到刑罚制裁。贝卡里亚说:“犯罪与刑罚之间间隔越短,在人们心目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而,人们就很自然地把犯罪看作起因,把刑罚看作不可缺少的必然结果。”从而“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反之,如果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或者久拖不决,就会使人们失去对司法机关,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信任,并弱化刑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解放军报 2001年06月02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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