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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刑“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新闻热点     中国推广采用注射药物执行死刑  转载
    “注射死刑”眼下备受关注。《三联生活周刊》最近披露,2000年9月14日,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被执行死刑,也采用了死亡注射。

  对成克杰的最后一刻,传媒未作任何描述,死亡注射也是今年12月前后才被国内媒体大量报道。这个时间段的一个重要背景是:注射死刑在我国全面开展,最高法院要求,今年年底前,“各省会城市法院以及一些中心城市要尽快创造条件,开展这项工作”。

  但开展注射死刑并不容易。一直关注这项工作的专家将此归结为“操作条件”的问题——胡长青和成克杰同样是贪官,同样被判处死刑,但胡长青是被枪毙的,成克杰却是注射死刑,区别来自江西没有这个“条件”,成克杰则是在北京处决的。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有关部门说,国家财政每年拨给一个死刑犯的费用是700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运灵费、火化费和抬尸费、射手费、布告费。

  “现在一颗子弹几毛钱,如果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相对应的成本应该与这个差不多,但是在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花费就节省下来了。”

  “相当经济”也是我国高层领导对死亡注射的一个评价。

  但执行枪决与注射死亡,并非单纯的金钱计算。胡云腾说:实践中的枪决成本是强调一种威慑效果。

  追溯起来,注射死刑在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中就有所规定。至今,死亡注射已在七个中级法院搞试点,昆明市现在有大约七八十例,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有50多例,仅11月份就有8例。

  从法警的角度看,枪决与注射也明显不同。据称,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很近,“我们戴着手套,最早有人还戴口罩和面具,我们每人手里一支半自动步枪,指着死刑犯后脑玉枕穴的位置。命令一下我们开一枪就走。剩下的事由法医来做,一枪没打死的也由法医来补这一枪。”这是一个短暂的过程,但对于枪手来说,这个过程造成的精神压力是长期的。

  由枪决到注射执行死刑,一个方法的变化,虽然是否执行死亡注射,不由犯人的意志决定,但这依然是一个人道主义的胜利。

(摘自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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