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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死刑罪犯集中宣判和执行须事先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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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 (1995) 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而级人民法院:


近儿年来. —些省、自治区、白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跟据
当地治安状况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组织专项斗争,在
一定范以内组织对死刑罪犯的集中宣判和执行死刑,这一作
法,对于严历汀击犯罪分子,鼓舞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小
争,保障补全稳定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都起到了积极作
用。


由于集中宣判、执行死刑涉及人犯多,往往在当地甚于
在国内外产生很大影响,必须十分慎重,既要从当地的实际
需要出发,也要服从全国的斗争形势需要。因此,今后除中央
央或最高法院部署的以外,凡由省一级组织的集巾公开宣判
相执行死刑,有关高级法院应与十五天前报告最高法院。报
告的具体书项为: 一、集中宣判和执行死刑的罪犯类别、人
数, 二, 公判会的规模;二、宣判、执行时间;四、地方党
委的意见或要求;正、宣判和执行死刑以后的宣传汁划。我
院收到报告后,将及时把意见通知有关各级法院。在末收到
我院通知前, 不得进行宣判和执行死刑;
 

本通知各地务必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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