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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引渡”规则

作者: 何家弘

文章来源:青年参考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法律制度    转载
      这场美国和西班牙之间的“引渡风波”涉及了一个重要的国际规则,即“死刑不引渡”规则。该规则是国际引渡合作领域内一条已经得到广泛承认的规则。按照这条规则,当被请求国有理由认为被引渡人在引渡后可能被处以死刑时,就可以拒绝引渡的请求。而且在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中,“死刑不引渡”的规定都具有强制性,属于“刚性”禁止条款。当然,如果请求国作出不对引渡人适用死刑的承诺,被请求国则会同意引渡。例如,在1990年的驻荷兰美军士官生肖特杀妻案中,荷兰最高法院就曾经裁定:只有在美国方面提供了不适用死刑的书面保证之后,荷兰法院才同意引渡肖特。

  目前在国际上,“死刑不引渡”规则已经与保护人权问题密切联系起来。许多国家在确立或采用“死刑不引渡”规则时,都明确地援引了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人权保护条款。从这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对待“死刑不引渡”规则的态度已经与该国在保护人权问题上的国际形象联系在一起了。因此,一些仍然保留着死刑的国家(例如美国)也承认“死刑不引渡”规则。

  近年来,我国在与一些国家签署引渡条约的时候,也遇到了如何对待“死刑不引渡”条款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向有关国家请求引渡某些走私、贿赂、贪污等重大犯罪案件的逃犯时也遇到了“死刑不引渡”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应该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诚然,对于那些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做出不适用死刑的承诺,会影响刑罚的威慑力量。但是,通过承诺将逃犯引渡回国接受惩罚,总比让其在国外逍遥法外好得多。顺便说一句,刑罚的威慑力量不仅在于刑罚的严厉程度,更在于“有罪必罚”的确定性。正如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的:“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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