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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天主教枢机主教单国玺日前与下届总统当选人陈水扁先生会面时,要求在千禧年暂缓死刑,特赦苏建和等三名死囚,并废止死刑。在台湾这个笃信严刑峻法的死刑岛,我们不禁要为单枢机主教有这样仗义直言的宗教情操与道德勇气喝采!
死刑以剥夺犯人的生命权作为其刑罚,本来问题便牵涉甚广,含括法律、宗教、道德各个层面。究竟政府有没有权力以处决的方式来刑罚囚犯?死刑是不是在道德上或宗教上可以证成的刑罚?这是近代法学家乃至刑罚伦理学者所至为关心的重要课题。国外从法律、社会、伦理、宗教、心理学等各种角度来探讨的文献之多,直可以「汗牛充栋」来形容。可惜,台湾自
1971
退出联合国以来,不仅有关人权方面的研究付之厥如,宪法关于人权的设计长久以来更是停留在「只闻楼梯响」的阶段。是故,虽然台湾在政治上经历了解严的变革,在思想上却仍旧停留在戒严时期的人权标准及刑罚伦理尺度上,以致于「消化」不了单枢机主教的言论,甚至有人指其为「绝对错误的,以人、事、时、地来看,也都是不合理的」。
综观批评者的立论,若不是采取效益主义者的主张,以死刑确实具有吓阻效益,国外「似是而非」的研究数据多是因果颠倒,且与本国国情不合,不宜采用;便是立主实质应报主义的看法,视死刑是对囚犯罪行的「应值」,被害人家属有权要求公权力(即司法单位)「以命偿命」。但无论采取哪种批评,其皆与现代刑罚学及当代刑罚伦理相违背,更别提基督信仰的高道德标准了。
现代刑罚学的先驱贝加利亚(Cesare Beccaria,1738-94)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现代国家不同于神权国家,其权力建基在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政治学说上,自然人为了避免长期处在人与人的争斗状态,遂想到要让渡一部分的权力与自由出来,以形成国家主权。国家刑罚机制的设立,便是为了确保此一契约能不受任何侵害。但其刑罚的行使有其先天条件,也就是不可逾越自然人所让渡的权力之外,「脱逸于这个基础之刑罚的行使,全都是刑罚权的滥用,是不正常的事。」到底哪些刑罚权力可经由契约由自然人让渡出来给国家?贝加利亚主张「人们只愿捐出为了令其他的人同意其能任意地处置所剩下的部分所必须要交出之最少限度的自由」,生命权并不在此限,故死刑是不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纵或这残虐的刑罚并不是直接与社会的福址,以及为社会目的之犯罪防止等观点相对立,残虐的刑罚仍旧是不正当的,....是有违契约的本质的。」
顺此而观,「乱世用重典」的主张根本是以国家权利侵犯个人人权,岂有「正义」二字可言。剥夺囚犯生命权,其实是视囚犯为公敌,欲除之而后快,但这种作法在有完善狱政制度的国家,难免不正义、过度使用武力之讥。同时它还犯了简化了犯罪问题复杂度的错谬,把刑罚制度建基在过时的犯罪学假说上,而忽略造成犯罪背后的社会、经济及心理错综复杂的因素。正是由于考虑到犯罪的诸多面向,受到近代社会学及深层心理学的影响,在刑罚制度的改革上,当代刑罚学强调以剥夺犯人的权利来取代痛苦折磨,从对肉体加以惩治改为对其精神改造,犯人不再是社会大众弃之惟恐不及的怪兽,而是有理性、可改造或救赎的,具有潜在价值,不应为社会所浪费的人力资源。这一点在狱政专业化后更为明显,囚犯不仅能获基本健康所需、法律服务,更能得到各种心理重建及职业训练。新总统陈水扁正是有见于此才敢干犯大不讳,愿意在有配套措施的情况下,挺身为废止死刑作宣导的吧!
那些主张「台湾没本钱废死刑」的人恐怕不知道,死刑才是台湾真正负担不起的、负面效益大过其正面效益的刑罚。死刑若要能有效吓阻犯,必须迅速且一致地施用在犯人身上。但由于它是如此不可回复的刑罚,为了保障人权,避免处决无辜者,现有的司法体制必须有一定的保障措施,在时间上无法达到迅速;又据美国统计指出,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期间所有的花费,远比终生监禁要高出很多。这些额外的社会成本支出及刑罚吓阻效益的减少,在在造成效益的失衡。唯一可以提高效益的方式就是放弃司法保障措施(台湾不顾惩治匪条例是否失效迳行枪决一票人犯可能就是出于这种动机),但这却会违反了嫌犯的基本人权,且无形中提高误判的机率。长久下来,司法的威信便荡然无存,对整体社会造成更大的效益损失。
另刑罚伦理学家伯道(Hugo Bedou)指出,根据美国犯罪防治的统计,死刑并没有传说中的神效。整体而言,所有执行死刑的州,其犯罪率并没有低于废止死刑的州;当某一州开始施行死刑后,其犯罪率往往不降反升;邻近两州在一施用死刑一否的情况下,使用死刑的那一州谋杀率没有持续低于另一州;在废止死刑的州,其袭警案件的机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来得低;废除死刑的州比起实施的州,其囚犯及狱政人员遭到终身监禁者的暴力攻击机率为低。这些统计资料目前为止没有遭到任何合理的怀疑,或其它竞争性假说的驳斥,以致于美国国家科学院(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都为其背书。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主张「非死刑不可」?隐藏在人心中唯报复是尚的心理或许正是死刑不能根绝的主要原因。但这种以命偿命的报复心理与任何情绪一样都需要节制的。为报复而报复也可以称得上「正义」吗?难道有一种正义是允许我们效法巴基斯坦日前法庭判例,将连续杀人魔当众碎尸万段,再以强酸溶解?正义,正义,有多少罪行以汝名为之!
更糟的是,报复嗜血心理无论对社会或受害人家属都只会造成二度伤害。它不仅无形中培育一个对他人生命麻木不仁的死亡文化(看看台湾卖死猪肉、镉米新闻,便可知道在这方面台湾早已积习甚深了),纵容社会不去反省深层结构中的种种政治或经济的剥削与暴力,更使得大众有藉口,以为死刑执行之后,正义的天秤便回复了,受害者家属的损失也平复了,该对受害者家属负起的道德责任也尽了。这种「称斤量两」、「便宜行事」的正义,实在不要也罢!
台湾治安是不好,台湾是病了,但死刑并不是良药。台湾需要的是能治愈冤仇,医治社会创痛的复合正义(restorative
justice),并重视个人人权及尊严的生命文化(culture of
life)。而这种文化与正义不从有宗教情操者出,要从何者出?单国玺枢机主教,大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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