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点

法律制度

文献资料

观点理论

文选案例

港台现状

各国动态

回主页  


死刑的哲学反思

作者:刘桂标

文章来源:香港人文哲学会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最近,张子强犯罪集团的首脑人物在大陆落网并被处决,成为轰
动中、港两地的大新闻,引起了人们对於该案的审判权的激烈争论。
另外,亦有人注意到中港两地刑法不同所引致的问题:在大陆,涉及
严重罪行者循例会被判死刑;但在香港,死刑虽然没有被废止,但自
六六年以後便跟随英国的做法,再没有执行过,最高的刑罚实际上只
是终身监禁。有些香港人以为,像张子强这类罪大恶极的坏分子被判
死刑是应该的,香港的刑罚实在过於宽松。


笔者写本文的目的,是想对死刑问题从哲学,主要是应用伦理学
的角度加以反省。对於上述支持死刑的观点,我以为是可以商榷的。
在应用伦理学上,支持死刑的论据主要出於报应说(retribution)和
阻吓说(deterrence)。先说前者。


简单来说,报应说主张依据公平的原则,犯罪者应得到与其所犯
的罪相同的(identical)或相称的(proportional)惩罚,所以,对於
杀人者来说,最恰当的惩罚是将他判以死刑。这种观点与传统以来的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及「杀人填命,欠债还钱」的看法是相一致
的,这种看法得到不少人的支持。


然而,这种主张在理据上其实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公平原则虽
然是合理的,但如何落实却要视乎具体的情况。有些情况下,我们不
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如没理由判决强奸犯被
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被受害者杀掉其
全家等。因此,我们欠缺理据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
至於说相应的惩罚,如小罪判小刑,大罪判大刑,则不必看作是支持
死刑的充分的理由,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说最高的刑罚只能是死刑而不
可以是其他。所以,如果我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那麽,罪
大恶极者被判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再说阻吓说。此说主要是後果论(consequentialism)的观点。依
此说,刑罚的最主要目的,在於产生阻吓效果,令其他人不敢以身试
法,因此,将罪恶滔天者判以死刑,便能收到最大的阻吓作用。


可是,这种主张亦有其理论的弱点。首先,死刑对罪犯的阻吓作
用是颇可疑的。据一些犯罪心理学家的分析,一般人犯杀人一类的大
罪,往往由於一时冲动,事前根本没有顾及後果,因此,刑罚的考虑
对他们没有多大的意义。至於那些深思熟虑犯案的职业罪犯,极刑只
是他们的职业风险,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逃避被缉捕而非被捕後的
刑罚有多重。而且,根据一些社会学家的研究,有些地方曾一度废除
死刑,但恢复死刑後罪案率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升,由此也可见死
刑的阻吓作用是颇成疑问的。


其次,即使我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於阻吓将来罪恶的发生,我们
也不一定坚持唯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阻吓作用。我们缺乏理据说其
他刑罚,譬如说,终身监禁就不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


以上是笔者反驳支持死刑的理由,以下,笔者进而提出反对死刑
的理由。个人以为,当中最重要的,是人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这是
许多中外的大宗教、大哲学派别所共同肯定的,譬如说,中国儒家哲
学就肯定人性本善,这种本有的、最圆满的善性就是人之所以为人的
价值所在。由此,我们可进而肯定人有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凡人皆
有,不会因为任何後天的因素而改变。因此,将人判处死刑无疑是违
反了人的生存权,这是不道德、不合理的做法。


有人以为,生存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如果一个人破坏了别人的生
存权,那麽,他就应该丧失他自己的生存权。譬如说,一个人如果加
入侵略别国的战争中,那麽,後一国家的军人就可以将他杀掉,因为
他已经丧失了他自己的生存权,这种做法是合理的。以上的说法其实
似是而非。我们觉得在上引例子中,因反抗侵略而杀人是合理的,并
非因为入侵者已丧失了生存权,而只是因为这是保障被入侵者的生存
权而无可奈何的做法——在道德两难处境中两恶取其轻的做法,在这
种意义下我们才设想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并非说杀人本身是合理的。
事实上,一个人被杀已经是一种绝对价值上的破坏,若将杀人者杀掉
,则是进而破坏另一种绝对价值。因此,这种做法是不道德的。死刑
就是这种破坏人类自身的绝对价值的做法,而它本身并非是必要的,
就像上述两难处境那样,因为我们并非只有死刑才能保障人类的生命
,其他的刑罚,好像终身监禁,亦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所以,从道
德的角度来考虑,死刑是应该被禁止的。


另外,判处死刑不利於人类的道德的重整。根据刑罚的改造说 (
rehabilitation),刑罚的目的是要令罪犯改过自新,这种观点有其
合理的地方。显然,死刑与此目的完全相悖,因为根本就没有给罪犯
迁善改过的机会。明儒王阳明说得好:「人不贵乎无过,而贵乎能改
过。」不判死刑而改判终身监禁或有期徒刑,便保留犯人一个痛改前
非的机会。


最後,废止死刑尚有一个好处,就是避免错判而无法补偿的情况
出现。就算现代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怎样完善,人为的错误往往是司空
见惯的。在其他的刑罚来说,即使一时判错,日後还有平反及补偿的
机会。然而,一旦判以死刑,如果出现了一时判决的错误,便会造成
一去不返、无可补偿的悲剧。单是这一点,亦足以令我们对死刑采取
保留的态度。

 

发表你的观点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回主页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本站   收藏本站  推荐本站 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