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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建军:我来讲两句。今后还是要争取第一个发言,最后一个发言,刚才还清晰的思路现在已被搅乱了。对死刑问题我并没有专门的研究,刚才邱教授讲得十分精彩也十分清楚。据我所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可有两个层面。一是价值论,应不应当,为什么应当。人的生命是否应当得到尊重等等。这个角度非常重要,必不可少,但不是唯一的角度,如果是唯一的,我就不想参加讨论了,因为这个话题太沉重,比今天的天还难受。大家坐在这里,来探讨一个该不该杀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此。大家心里也都不好受。还有另一个角度,即认识论的角度。犯罪学当中探讨犯罪问题时,就有两个角度,即认识论和价值论。因为犯罪不仅是价值客体,也是认识客体。从认识论角度看为什么会存在死刑,可先来围绕犯罪人的本质。该问题有两大理论范式:一是认为犯罪人是特殊人,不同于常人。不管是生物学上,进化地位上还是心理素质上,还是社会属性上,都不同于正常人,不同于那些制定死刑法律的人,不同于那些受犯罪所害的人。另一大范式认为犯罪人是正常人,是和我们每一个人都一样的人。犯罪人不是坏人,只是做了一件坏事的人。这两大理论范式相比而言,哪一个与死刑的存在更具有内在逻辑关系呢?我想,从常识的角度讲,是前者,就是认为犯罪人是特殊人。我在日本时,一个英国教授,他与日本人关系很不好,专门穿了一个一件印着鲸鱼图案的背心,他说日本人吃鲸鱼,不好。为什么呢?因为鲸鱼和我们的进化地位更接近。因此从人道的角度讲,不该吃鲸鱼。这个道理说明,人们更多的,更常识性的推理是:当一个人是正常人时,没有理由剥夺他的生命。只有我们认为他是特殊人,或者是与我们有相当大差距的人,才可能剥夺他的生命,或剥夺他肢体的某一部分。从常识的角度看是这样。而事实上,犯罪人是正常人还是特殊人?在我看来,很多犯罪学家也是这样看,犯罪人实际上不是特殊人,而是正常人。是和我们每一个人具有相当大联系性和共同性的人。为什么如此,我就不详述了。那么,为什么还存在死刑呢?假如承认死刑,实际上就承认了一个事实:正常人之间在合法的互相剥夺生命。其根据又是什么呢?我想了很多,其中一个是:人们之间的冲突。人们之间权利、利益的交换和冲突。当冲突十分激烈的时候,那对不起,要剥夺你的生命。这是死刑存在的一个根据。既然冲突是死刑存在的一个根据,那么,刚才几个教授都谈到了一个非常正确的思想,冲突的两端,一端是犯罪,一端是刑罚。两端都是定序的序列。定序,就只有大小之别,不能计算它们的倍数,不能加减乘除,只能讲大于小于,只能说这种犯罪重于那种犯罪。定序的相关,比如说一群人的身高、体重这两个变量之间,就是一种定序的关系。如果犯罪、刑罚是定序关系,我们进一步向下推,犯罪在理论上有没有两端呢?我想没有,没有终极。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没有。总是可能存在更严重的犯罪。既然这一端都没有终极,为什么另一端又一定要探讨它的终点的哪儿呢?是不是就是死刑呢?刑罚这一端,应不应该有终点呢?我觉得要是硬推的话,不应该有终点,事实上,也的确没有终点。历史上,如绍彦教授所讲,本来不存在现代意义的死刑,而是有凌迟、有车裂等。而且,人们的一个基本假定是,认为死刑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这个假定,就是一个虚构的假定。实际上有比死刑更严重的。为什么不是每个人都愿意死后献出自己的身体作为解剖对象?一想象到死后让人挖着这样,挖成那样,还当着所有人的面,很不好受。人们恐惧的终点,或实际上痛苦指数的最高极,不是死亡。也许比死亡更厉害,也许更轻微,是个相对的概念。所以从两端都是定序的意义上讲,为什么犯罪那边没终点,而刑罚这边就一定要有终点呢?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呢,就是死刑的存废在相当多的论著中都作为导致犯罪率上升或下降的重要原因。有人说,存,会制止犯罪。有人说:废,才会制止犯罪。或者提出相反的论点,刚才提到有些国际组织在做这方面的调查。既然是相关的两个定序的变量,那么,谁是因,谁是果,怎样说明?废除了死刑,所以人们就不去犯罪了,或者就更多犯罪了?还是由于人们本来就没有那么多值得被判处死刑的罪,所以废除了死刑?谁因谁果,很难说。因此,不能以废除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并没有上升为由证明死刑应当废除。那么二者之外,是否还有第三个因素在起作用呢?可能的。比如说,文化氛围,人文环境,它们共同造成了人们都不同意去剥夺罪犯的生命,也不同意随随便便,在平时的冲突中去剥夺别人的生命。当这种文化氛围存在的时候,我想死刑的存废不是问题,严格的讲,问题是什么?是刑罚的严重性,严厉程度。从这个意义上,最后我要讲,不定哪天,在哪个地方,就会有或曾经有比现在被称作死刑的这种刑罚还严厉的惩罚,或者轻微得多的惩罚。比如当众指指鼻子就是最严重的惩罚。这都是可能的。至于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会还是曾,我想是取决于犯罪、刑罚之外的其他相关因素。实际上还涉及到另外一个理论基础——犯罪和刑罚有互动关系、双向关系。正因为如此,关键不在于什么时候,应不应当废除死刑,而在于,不管有多么严厉的刑事惩罚。它的决定和实施,即什么行为应当有什么样的社会反应,都应当经过非常严格的正当程序。我想这,恰恰是更应探讨的。好,我就说这些了。
陈兴良:刚才邱兴隆教授和各位嘉宾都作了十分精彩的发言。这里,我也想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作为犯罪的杀人与作为死刑的杀人到底是否存在区别,存在何种区别?第二个问题,是一个实际的案例。前不久河南开封发生了一个案件,在一个娱乐场所有3个小孩玩游戏欠了老板2块5毛钱,结果这个老板把3个小孩子给杀害。请问对这样的犯罪分子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如果不判处死刑,是否有足够的理由说服大家?(笑声、掌声)
邱兴隆:非常感谢各位评论人的赞同或者是批判性的评论。我想简单地归纳一下,作一些答辩性的表述。
首先,我对周光权博士的评论中谈到的几个问题,有些不同的看法。其中有这么一个问题,他说杀人象过节一样的。杀人象过节一样所引出的问题在于把杀人当作一种欢乐的场面的时候,是不是一种人性的扭曲。(笑声)
陈兴良:我来补充一句。法国著名革命家罗布斯庇尔说过这样的话:死刑是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而矣。(笑声)
邱兴隆:关于这个问题,中外都曾经有过这样的例子。我只举两个。一个是在英国。在中世纪的时候,为了让人们一睹绞刑为快,英国把行刑日作为国假,相当于我们讲的国庆一样,让大家都来看,结果看的人太多,就象我们小时候看《卖花姑娘》的电影似的,把人都挤死了。另一个是在中国。当众凌迟处死罪犯。凌迟处死,要杀3000刀。在执行这样一种残酷的死刑时,围观的人很多,刑场附近人声鼎沸,楼上楼下都是人,在场的人手舞足蹈地评头论足乃至拍手称快。这个问题恐怕是一个十分深刻的问题。也就说,死刑导致这种场面,究竟应该是作为维护死刑的理由,还是作为人性的沦丧的一个问题来研究。下面,我想从反面跟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故事,我想这可能对周光权博士有所启发。(笑声)大家可能都知道“铁窗泪”这么一首囚歌,但在坐的有谁知道这首歌的原名是什么,它的作者是谁?(有人回答:迟志强。)
迟志强?根本不是。他没有被判处死刑,他写不出这首歌。这首歌的原名叫“囚车行”,是83年严打的时候,一个死刑犯所写的。原来的歌词与现在的“铁窗泪”完全不同。我出于一个极其不自愿的机会,对这首歌作过跟踪调查,对这首歌的背景,我比较了解,也跟囚犯们学过这首歌,现在,当我每次唱这首歌的时候,别人都说:“小邱你不是在唱歌,你是在哭歌。”当然,这里并不是唱歌的地方,我也不便对大家来唱或哭这首歌。我只是想提醒大家,当执行死刑的时候,你不应该只看见有人在欢笑,而应该也看到有人在呻吟,因为无论是欢笑的还是呻吟的,都是我们作为人的同类。这首歌我可以更给大家背一段:“囚车弛过,尘土飞扬,囚车里正在把我捆绑,囚车,囚车,你慢些走,让我再看一眼我的故乡,让我再看一眼我的爹娘”。当我念到这一段时,都禁不住流泪。为了避免我在此失态,我只把最后两句给大家再念一下,也让周博士从另一个角度来思考一下人性问题。“为什么人生这么短暂,
为什么人生这么凄凉?
”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从杀人中感到一种过节一样的快乐,是人性的一种扭曲,是死刑对我们人性的一种误导,它是在培养一种为我们的本性善所不容的东西,或者说人们是在用法律、制度来强奸我们的人性,或者是在借此来诱奸我们的人性。
周光权:
我来说两句,
先谢谢邱教授的真诚。我想说的是,通过刚才的发言,我好象成为了一个死刑的拥护者。(笑声)
我实际上不是这个意思,我是说废除死刑事实上是很难的,但是我的本意还是希望废除死刑的。只是很难,为什么很难,我刚才说了两个理由:一是跟军事行为有关,只要有军事行为的存在,就会存在死刑;二是死刑要运用人的身体,因为人的身体有价值,这个不是我的观点,福科在他的《规训与惩罚》中就是这个观点,他用了很大一部分讲这个问题。刚才关于胡长清被处以死刑,我没有说清楚,我说人们象过节一样,这里的人们应特指法院和检察院的人。为什么呢?因为过几天人大就要决定是否通过他们的工作报告,所以枪毙胡长清对他们来讲当然是大快人心的事。所以这是一种策略,一种权力的安排。这种策略对某些人是有用的,所以我们需要这个策略使社会拧成一团,这个东西对统治阶级有用,故从这个角度讲很难废除死刑,但这决不是说我要保留死刑,或者说我要摧残人性。(笑声)但是我还是十分谢谢邱教授的真诚。
邱兴隆:假如我开始对周博士的观点有误会的话,那么,周博士刚才的解释出现了一个我没有料到的结果,那就是在废除死刑的同盟军中又增加了他这一位。
另外,我针对周博士的评论,再谈四点。
第一,关于死刑的废除与启蒙思想的关系。我确实认为,废除死刑与启蒙思想家们对死刑的抨击关系密切,甚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死刑的废除就是启蒙思想所促成的结果。我不否认,死刑在哪个国家、在什么时候废除,有许多因素,但是,我们同样无法否认,死刑的废除是必须以相应的理论准备为先导的,没有一定的思想准备,废除死刑是不可想象的。为什么在贝卡里亚与边沁等提出废除死刑之前,几乎没有哪一个国家废除死刑?为什么在二者提出废除了死刑之后,有那么多国家相继废除死刑?为什么现在正就死刑的存废进行争论的国家,人们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在大体上并没有超出贝卡里亚与边沁所提出的根据多远?为什么直到今天,人们谈到废除死刑就念念不忘贝卡里亚与边沁?这些问题恐怕不是象周博士所说的一样,可以从“西方当时的社会现实”以及“对司法规则化、统一化的要求”所能够解答的。我认为,正如自由、平等与博爱观念在今天深入人心,是启蒙思想家们的一项历史成就一样,也正如三权分立在今天的西方被付诸实践,启蒙思想家们功不可灭一样,死刑的废除是启蒙思想家们的一项巨大的贡献。也许,诚如周博士所言,死刑的废除之所以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是因为这顺应了“西方当时的社会现实”与“对司法的规则化、统一化的要求”。但是,即使是这样,又是谁发现了死刑与这种社会现实以及这种要求不相容?换言之,又是谁发现了只有废除死刑才符合这种现实与这种要求?哥伦布发现了新大陆当然是因为新大陆存在,但是,新大陆被我们所知晓,不是因为它存在,而是因为哥伦布发现并告诉了我们它的存在。因此,新大陆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哥伦布的伟大。哥伦布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他发现与告诉了人们新大陆的存在!作为启蒙思想家的贝卡里亚与边沁的伟大当然不只在于他们发现并告诉了人们死刑的弊端,但是,他们因为发现与告诉了人们死刑的弊端、发现与告诉了人们废除死刑的必要性而更伟大!没有贝卡里亚冒着被斥之为异端邪教而送上火刑柱之险直陈死刑之弊,力主废除死刑,没有边沁将死刑置于其功利的天平上的利弊衡量,很难想象死刑的废除会在当时被提上立法者的议事日程!正如没有哥伦布的努力,人们就不可能在当时发现新大陆。顺便说一句,我强调死刑的废除是启蒙思想家们的一项历史成就,不只是对历史的一种尊重,而且,也是想给包括我自己在内的诸位学者坚定一下信心:理论的价值是永恒的,终究会被发现并得到承认的,因为历史绝不会忘记对历史作出过贡献的任何一位思想家!
第二,关于战争与死刑的关系。我认为,周博士所引证的钱钟书与梁治平的考证,说明的是刑起于兵,即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是由战争而产生的。这就是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甲兵即战争,将其作为大刑,也就是将用战争征伐作为最重的惩罚。斧钺本来是两种兵器,将其作为轻于甲兵的惩罚,指的是砍头,即死刑。对于这一点,我不持异议。但是,由刑起于兵的历史,不能推论出在现实中,有战争便必然有死刑,正如人是由猿演变而来的,但在今天,没有猿也可以有人一样,没有战争可以有死刑,没有死刑也可以有战争。为什么?在当代,战争如果不是为维护国家的安全所必要的,亦即如果它不是在一种紧急状态下所采取的、迫不得已的行为,我们就不会将它说成是一种正义的行为。但是,我们把死刑解释为一种正义的行为,至少对杀人者的死刑是被这样认为的。而我们的这种解释不是奠基于对死刑的迫不得已性的认识之上,即我们需要死刑并不是因为没有死刑,社会便不能生存。我们将死刑说成是保护社会或者社会防卫的需要,但这只是一种推测,因为你不能证明没有死刑,社会便不能生存的某种紧急危险状态的存在。这实际上是一种假想防卫。所以,我认为从战争的存在不能推出死刑的存在的必要性,因为作为前者赖以存在的前提的紧急状态是现实的,而作为后者存在的前提的紧急状态不是现实的,至少是无法证明是现实的。说到战争,南斯拉夫是最厉害的,但它从资本主义复辟后马上就废除了死刑,而且,并未因为发生了战争便恢复死刑。总之,我认为战争与死刑是两回事,不能把战争的必要性和死刑的必要性相混淆。至于周博士说的有警察机构就便必然有死刑,我认为更是无法成立的。现在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但它们并未废除警察机构。难道这不是对周博士的立论的最有力反驳吗?
第三,关于肉体的利用问题。周博士引经据典,我想也引经据典一下。应该说在现代的人们的观念当中,对肉体的接触是厌恶的,你不信,我现在在你脸上摸一把看看?(笑声)这肯定是你所厌恶的,除非我和你有某种极其亲密的关系。美国学者哈格在谈到肉刑的废除的原因时,曾提出了一个心理学上的假设。他说,在当代,人与人之间讲究一种距离美,比如说,我们不想见面但可以打电话、通信。而且,在现代,除了作爱、亲吻和握手之外,几乎其他任何肉体的接触都是我们所不欢迎的行为。正是基于对这种肉体接触的反感,我们讨厌肉刑。当然,这毕竟只是一种假定,不足以为据。但是,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对人的肉体的利用不是人们所欢迎的。因此,我想,对人的肉体的利用,不管是以死刑还是以监禁来利用,都是不受欢迎的。正由于它是不受欢迎的,所以,它才需要有某种正当理由来证明其正当性。为什么你要利用我的肉体而不利用他的或者你自己的肉体?你利用我的肉体又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为了达到这种效果,你应该如何利用我的肉体?对这些问题的解答,也就是我所讲的道德上的理由。
第四,关于评价死刑的视角问题。一开始,我就申明了我的主题是死刑的德性,即只对死刑是否合乎道德做一分析,因此,我省略了许多分析的线索。周光权博士、张绍彦教授与曲新久教授都提出了仅仅对死刑进行道德评价是不够的,对于这一点,我没有异议。我想说明的是,周博士所提出的从肉体的可利用性与所谓忠诚理论、张绍彦教授所谓的从犯罪的角度考察死刑,实际上并未超出传统的刑罚根据论的范畴,也就是说,这些仍然属于刑罚的德性问题。周博士所提出的人的肉体的可利用性的问题,实际上是一种典型的功利论的观点。因为利用人的肉体而达到某种目的,就是通过将人作为手段而满足他人的需要,就是把人当成工具。为什么要把人当成工具?这就涉及到对它的道德证明的问题。周博士提到他与陈兴良教授合作的《超越报应与功利》一文,这篇文章我拜读过,不知读懂没有。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二位是想在报应与功利之外建立一种新的刑罚根据论,即忠诚理论,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忠诚。请恕我冒昧,这样一种忠诚论仍然是一种功利论。因为对法律的忠诚也就是遵守法律、不犯罪,也就是遏制违法犯罪,因而仍然是以刑罚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来证明刑罚的正当性。这不是功利论又是什么?至于张绍彦教授提到的从犯罪原因的角度研究刑罚,也不是什么新见解。因为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理论就是以对犯罪的原因的考察入手的。张教授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即假如犯罪是正义的或者是不正义的因素的结果,我们有什么权利用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来惩罚他,实际上早就由菲利提出来了。菲利认为,所有犯罪都是社会不正义因素的结果,因此,社会无权惩罚作为社会不正义因素的受害者、牺牲者的犯罪人。但是,即使是菲利,也认为刑罚是社会防卫的手段,犯罪起源于社会不正义因素,并不等于说犯罪对社会是没有危害的,并不等于社会用刑罚防止犯罪是不正当的。因此,他从对犯罪的原因的考察入手,得出的是刑罚以防卫社会为目的的结论。这一结论是功利主义的,我前面说到的个别预防论,是功利论的一个分支,之所以国外学者将个别预防论称为“行为学上的功利论”,就在于它仍然未超出功利论的范畴。总之,我虽然同意对死刑的考察不能只限于对它的德性的评价,但我想提醒大家,我们的学术要讲究渊源,讲究规范,不要认为换一种说法,自己就超越了前人,或者仅仅提出一个自己与他人都无法或者不想证明的命题,就认为是一种理论成就。对刑罚的正当性的评价,在西方已经有千百年的历史,都未超出报应论与功利论的框架,在这方面,我更信奉黑格尔的名言,“既存的都是合理的”,我没有勇气更怀疑我有能力超出这个框架多远。张绍彦教授认为,从报应、功利乃至折二者之衷而取之,都不能解决刑罚的正当根据问题,是一种很有勇气的怀疑,但是,我很怀疑张教授能否象他所说的一样从犯罪论中找到刑罚的真正根据。因为如我前所述,菲利从犯罪原因论中寻找刑罚的根据,结果,找到的仍然是一种功利主义的根据——社会防卫论。张教授是否会重蹈菲利的覆辙?很难说。顺便谈一句,张教授的所谓刑事法学三大块的划分,是很难使我苟同的。至少,我所研究的刑罚论不是他所讲的刑罚论。因为我不是在单纯的研究刑罚的执行或者刑法中的刑罚规范,而是在研究关于刑罚的哲学,是一种形而上的东西,而不是象他所解释的一样,是在研究作为形而下的东西的制度或者规范,因此,这样的刑罚论不是象张教授所归纳的一样可以与他所谓的犯罪论以及刑法论相并列的。
关于周博士的评论,我就简单地作这么一些答辩。下面,我就曲新久教授的评论谈谈看法。我是这样认为的:他说出了我不敢说的话,而且画龙点睛地指明了我的真实意思,即我国废除死刑不容易。在此,我想加入一个小插曲,也许对大家有所启发:我有一位同事兼朋友,现在正在社科院读博士,他叫赵明,批判精神挺强的,我们叫他批判家。有一天我们俩喝酒,半醉半醒之间,谈到死刑问题。我说,给我一个开明的政治家,我一天之内就能废除死刑。后来,他在一次讲座中对我提出批判,说这是一个悲剧。因为作为一个学者,你的学术理论的合法性要由政治或者政客来审查的话,是一种莫大的悲哀。的确,我们要按自己的学术良心做点学问很不容易,我们要让我们的学问被人所接受更困难,而我们要让我们的学问付诸实践,则更是难上加难。按说,理论是一个形而上的问题,实践是一个行而下的问题,我们研究理论的完全可以不管实践。但是,没有哪一位学者不愿意自己的理论被付诸实践。这是学者对现实的人文关怀所使然,也是学者的责任感、使命感所使然。因此,尽管我认为死刑是不合乎道德的,应该废除的,但要在一夜之间废除死刑,肯定会被认为是一种极端行动,不能被人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一种慢性废除死刑的方式,无疑更现实一些。
关于慢性废除死刑的问题,社科院胡云腾博士提出过一个废除死刑的百年梦想,可惜的是他的一些论据我都不是很赞同,也很可惜他今天没有来,否则我想与他当面探讨。他提出,我们现在物质生活水平不高,按邓小平所讲的到了第几个5年计划,我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犯罪率也降低了。犯罪率降低了以后,就可以逐渐废除死刑了。按他这个意思,到哪一天,犯罪没有了,死刑也就没有了,只要有犯罪就会有死刑,对不对?而且与此形成悖论的是,经济越发达的国家,一般来说,犯罪率都高,但是,往往是这些国家废除了死刑。德国的经济发达,其犯罪率同样发达,英国的经济发达,其犯罪率也不低,法国的经济够发达的,其犯罪率也很高,但是,它们都废除了死刑。美国的经济是最发达的,它的犯罪率也是最高的,但并不是美国所有的州都保留了死刑,是不是?因此,我认为,让死刑慢性死亡,不是为了等待经济发展,或者等待经济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犯罪率的下降,而是为了了人们能够更易于接受死刑的废除。换言之,也就是为了避免犯欲速则不达的错误。
关于白教授的问题,我和他有一点共鸣,即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犯罪人是正常人,还是精神上不正常的人即病人,这是一个重要问题。个别预防论的始祖柏拉图就认为犯罪是一种道德疾病,犯罪人是一种精神不健康的人,在20世纪50年代,西方流行过一个医疗学派,认为犯罪人是心理、精神异常的病人。按照这种学说,我们应该把犯罪人当作一个病人,我们不是惩罚他,而是为他治病。但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成立不了的,因为我之所以上医院看病,是因为我觉得我有病,我上医院是我自愿的,治病会对我好。如果我干了一件法律不让我干的事,就认为我有病,就把我送到监狱去关起来,而且还说是为我治病,那么,我还觉得你才有病呢。(笑声)所以说犯罪人是不正常的人的命题不能成立,而应该说犯罪人都和我们一样是正常的人,既然是正常人,就应该与普通人一样地受到人文关怀,受到我们基于作为人所公有的人性的同情。陈兴良教授研究过刑法的人性基础问题,肯定对作为刑法的基础的人性有不少见地。人性不只是抽象意义上的自由意志的问题,而是深层次的问题即善与恶的问题。假如说,一位学者没有善良的人性,他就不应该研究刑法。否则,会象民法和经济法打架一样,把什么东西都往刑法里面拉,而不是缩小刑法的范围,这会象美国学者帕克所说的,形成这么一种状态――谁都很安全,但谁也不自由。一旦形成这么一种状态,我觉得人和动物也就没有什么区别了,我们这社会也不用发展了。
陈教授刚才直接了当地提出了两个问题,听到这两个问题,大家都在笑,说明这两个问题都很尖锐。其实我还碰到过更尖锐的问题。比如说,我在西南政法大学作类似讲座的时候,有同学递纸条给我,让我回答,如果我的妻子被人强奸后杀死,我觉得该不该对强奸杀人者处死刑?(笑声)
让我首先回答陈教授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作为犯罪的杀人与作为死刑的杀人有没有区别。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这样一个命题即人的生命不能被剥夺,是否一个绝对的命题。假如说我们认为这是一个绝对的命题,那么,我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不存在区别的。这也是刚才曲教授提出来的,当然这不是曲教授最先提出来的,而是贝卡利亚最先提出来的。这就是,国家在禁止杀人的同时,又在以死刑杀人,这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不只是一个逻辑问题,而是一个绝对理念的问题,其绝对性就在于任何人的生命都是不能被剥夺的。一个人作为犯罪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当然是一种错误。但国家作为一种刑罚而剥夺他人的生命同样是一种错误,而且是一种错上加错的错误。然而,如果我们将人的生命不能剥夺视为一个相对的命题,则作为犯罪的杀人与作为死刑的杀人是存在区别的。至少有这么一点区别:作为犯罪的杀人,不仅违背了制定法,还违反了自然法。从道德上,公认它是不正当的。但死刑除了法律外,很难找到大家一致认同的的道德根据来讲它是不正当的。此外,作为犯罪的杀人,从渊源上,无论是从自然法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它都是不合法的,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作为死刑的杀人,却是作为一种合法的行动在采取,是由制定法确认的。
下面,我接着回答陈教授所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杀死三个小孩的人是否应被处死?实际上,还有更具说服力的案子,更触目惊心。黑龙江的黑河,有一个杀人专业户,组织杀人集团,杀了好几十个人,埋到地窖里面。不只杀人,还把人的生殖器什么的吃掉了。应该这么说,当死刑存在时,对这些人我主张处以死刑。当死刑不存在的时候,不但不能处以死刑,而且绝对不应该以这样的个案为由,主张恢复死刑。当死刑还存在时,对于这样最严重的犯罪,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法是应该被适用的。当死刑不存在时,对于这样最严重的犯罪,只要所适用的刑罚是法律所规定的最严厉的刑罚,就是正当的。
我就简单作这样一些答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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