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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应接受公众监督

作者:吳永乾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涉及率众公然杀人的前屏东县议会议长郑太吉,终於在本年八月二日晚间伏法。这件案子的审判程序拖了将近六年,而新政府法务部之所以能於全案三审定谳後,迅速批准、执行枪决,与其说是扫除黑金决心的展现,不如说是案件本身的犯罪事实及审判结果不具争议性使然,否则苏建和等抢劫杀人一案不也判决确定了吗?为什麽不显露一下执法决心?

在全民望治心切之际,对於法务部官员硬要把执行司法判决的份内工作冠上「扫除黑金行动」图腾,社会大众或许无暇深思明辨,也不忍苛责,毕竟陈定南部长上任以来的确很勤恳努力地执行重大不法案件的侦防工作。不过,基於依法行政及阳光政府的法治理念,对於法务部回应郑太吉家属抗议未事先知会即执行枪决的拙劣无礼方式,我们却不能保持缄默。

报载陈部长认为执行死刑事先知会家属,会造成不必要困扰;负责执行死刑枪决的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检察署也公开辩解:「全世界没有执行(死刑)前必须通知家属的案例,都是执行後才通知家属领取遗体。」遗憾的是,这些振振有词的说法都错了,高分院检察署的辩解更是错得离谱。

按监狱行刑法施行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执行死刑,应通知其亲属。」此所谓通知,显然是指事前的执行通知,而非事後的领屍通知。因为有关死刑执行後的屍体处理,监狱行刑法第九十二条已另有规定,立法体例上不须再於施行细则?重复。又执行死刑规则第七条所称「行刑应严守秘密,非经检察官或典狱长许可,不得入刑场内。」应是针对行刑过程而言,条文字义清晰,也是论理解释应有的结论,否则上述施行细则的「执行通知」规定就形同具文。

再以美国三十六个以上仍然保留死刑处罚的州为例,虽然都废除了「公开」执行死刑的传统做法,却都以明文规定执行死刑时,应容许受刑人指定之亲友到场观察,这当然涵摄了执行死刑的事前通知;绝大多数州甚至规定必须邀请媒体代表及公正人士在行刑现场见证,以示慎重其事。这些近情入理的立法,充分显示先进国家重视人民知的权利,也说明「不公开」执行死刑,并不等於必须秘密到连亲属都不用通知,甚或免除行刑公权力行使的公众监督。

一般刑罚的科处,仅限於对犯罪人财产、自由或权利的剥夺或限制,如果发生错误,无论判决确定与否,制度上都有补救之可能。唯独死刑涉及生命的剥夺,一旦执行,人死不能复生,可以说是一种最极端,而且毫无救济馀地的公权力行为。有鉴於此,先进国家对於死刑的科处,莫不谨慎将事,而行刑的时候,虽然不在大庭广众为之,却也设计了受刑人亲友及新闻媒体代表在场见证的制度,以接受公众监督。

关於死刑制度的争议,其实包含了死刑存废及执行方式二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先进国家虽有废除死刑之例,但依国情而论,台湾目前还不具备澈底废除死刑的民意基础。至於死刑的执行方式,近年来美国学界倡议适度准许现场录影或电视转播的声浪很高,其主要著眼点在维护人民知的权利;国内在白晓燕命案发生时,也有许多民众投书法务部及媒体,建议将罪犯陈进兴公开枪决,以舒解众怒。平情而论,现代文明社会已不容古代「斩首示众」或「公开绞死」的场景重现,不过,不公开的执行方式,并不表示公权力的行使可以不受公众监督。上述美国各州准许受刑人亲友及新闻媒体代表在现场见证行刑过程的制度,值得我国参考采行,毕竟受刑人近亲好友所遭受的冲击最大,而法治国家莫不承认新闻媒体是公众的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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