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袒护恶势力,枉杀好公民:郑州冤案震动京华……"
年前收到友人从北京寄来刚刚出版的一期"劳动人事"之《社会专刊》(1999年5
月号),杂志封面上的大字标题赫然醒目:"袒护恶势力,枉杀好公民:郑州冤案震动京华……"。粗粗翻了几页内文,我便意识到,这可不是杂志编者为了吸引读者而编造出来的那种廉价而耸人听闻的故事,而是每个中国人都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严酷现实。该案情节并不复杂,法律程序也甚简单,但是围绕审判和执行所发生的事情却极具戏剧性和悲剧意味,耐人寻味。
该刊首先转载了1999年第3
期《今日名流》刊出的由方成、邵燕祥等10位社会知名人士撰写的文章《郑州冤杀好公民曹海鑫真相》,文后附有照片若干,附录几则,然后是张思之等两位律师就曹案终审裁定所做的分析,最后是几位法律专业人士对此案的评论。以下就依据《真相》一文简述该案案情。
1995年4
月,郑州市金水区祭城乡常村所辖七个自然村之一的西韩砦村改选村领导,经民主程序,村民选出曹海鑫等3
人为新的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和会计。
这是西韩砦村的一件大事。此前5
年,在前任村民组长曹新豹治下,村集体财产被少数人大量挥霍、转移、送礼、拉关系,普通村民倍受其害,深为不满,但因曹新豹等在政府及公、检、法各部门"有人",所有投诉、举报均不能奏效。但也正因为此,在1995年的改选中,曹新豹的几个心腹虽获提名,最终都未能当选。曹新豹等因此心怀嫉恨,图谋报复。当年9
月28日晚,在一系列公开的挑衅性事件之后,曹新豹的三弟曹新春率众闯入曹海鑫家,执铁锨、木棍等追打曹海鑫至2
楼客厅。
曹海鑫无处可逃,遂操起放置于室内的猎枪,意欲吓走对方。双方在争夺猎枪过程中,猎枪走火,击中曹新春腹部,后者被送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死亡。
1996年1 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将此案移送郑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次日即写好"起诉书",指被告曹海鑫"仅因村民间的一般纠纷,即开枪行凶杀死一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年6
月1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1997年5
月16日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海鑫死刑。
问题是,在对此案的预审和一审过程中,公安局、检察院和一审法院都明显地偏向一方:整个事件的起因被有意忽略,基本事实被歪曲,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不翼而飞,法庭所采信的证据均出于一方,被告律师提出的问题完全被置之不理。据说曹新豹曾扬言:"省里、市里和公检法咱都有人。咱花上200
万也要买下曹海鑫的人头!200 万不够,就花300 万、1000万,也非要把曹海鑫整死不可"。
但在另一方面,西韩砦村部分村民也多次到省委、省政府和执法机关上访,并上书多个政府机构和新闻媒体,要求清查曹新豹兄弟各种违法情事,无罪释放曹海鑫。1996年11月,新华社以"郑州对一杀人案的审理引发村民聚众上访"为题写成内参上报,当时的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曾据此批示河南省委、省政法委和省人民法院对此案要"慎重处理"。但就是在此之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作出了上述死刑判决。
曹海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西韩砦村村民再次大规模上访、上书。1997年6
月1日,新华社就此案发出第二篇内参,当时的司法部长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均就此指示河南省有关部门尊重事实依法办案。6
月20日,西韩砦村村民150
人签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求救。6
天后,新华社总社离休记者戴煌应河南分社部分人员之请,也就同一案件紧急致信任建新,要求火速下令停止死刑判决执行,并调案卷至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审。
7 月4 日,戴煌等4
名北京记者飞抵郑州,进一步调查案情,并与有关人士座谈。7
月12日,新华社总社印发了上述4 名记者就该案写的第3
篇内参。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抽调了曹案案卷,并多次电话通知河南省有关方面不得立即执行死刑判决。不过,在此过程中,曹新豹方面也加紧活动,曹本人亦携巨款到北京找"关系"。
1998年9 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此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对曹海鑫执行死刑判决。
诡异的是,在此前数日就已印好的宣判材料中,并没有曹海鑫的名字。甚至直到24日下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员到看守所向另外8
名死囚宣读死刑执行书时,也没有提到曹海鑫的名字。向曹海鑫宣读"刑事裁定书"是在当晚9
点40分匆忙作出的。翌日,该院院长在法院审判庭上向死囚宣布执行死刑时才在早已打印好的"宣判词"上临时补上曹海鑫的名字。当日上午9
时许,曹海鑫被处死。
读了上面这段故事,我感到的不是震惊,而是沉重。对于当下的司法腐败,我们听到和看到的太多了。滥用公权,草菅人命,上下齐手,出入人罪,行贿受贿,以权谋私……,凡此种种,早已经司空见惯,否则,人们怎能想象,一个卸任的村民小组长,竟能够搬动一省两级法院,遂其一己之私?然而,也正是这种透入骨髓的腐败,这种执法者操权弄法滥杀无辜的大胆和冷漠,让我感到令人窒息的压迫。
我不准备讨论曹案的细节,也不想说我所读到的"一面之词"是对该案唯一正确的叙述,我只想指出,凡是认真研读了豫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曹案所做的刑事裁定书的人,都不难发现其中闪烁其辞、避重就轻之处(两位律师就此裁定书所做的"辨析"尤其令人信服。两份材料均见同期"劳动人事"),但就是这份裁定书核准了曹海鑫的死刑判决。再者,此案已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上报由该院定夺,且案卷已由豫省高级法院调至最高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豫省法院以半秘密方式将曹海鑫处决,造成既成事实。仅这两点就足以使我们确信,处死曹海鑫的决定不但是极其草率的,而且是有预谋的。而无论曹海鑫是否犯罪或所犯何罪,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至少不应被即刻处死。然而,事实是曹海鑫被处死了,而且是以法律的名义。
这就是我们所期盼的法治吗?如果是,这种法治有何意义?如果不是,什么是真正的法治?如何去实现真正的法治?
在曹海鑫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大家熟悉的但也是令人困惑的情况。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西韩砦村为曹海鑫鸣不平的村民们曾多次上访省委、省政府和法院、检察院,并上书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省政法委、新华社河南分社、河南日报、中央驻河南省各新闻单位及省市区各级公检法部门,为曹海鑫伸冤;新华社记者深入调查此案,并三次写成内参送高层领导阅读;最后,高层领导也确实通过批示、电话指示等方式对此进行了直接干预。这是法治的方式吗?当然不是。
但人们似乎有理由为这种做法辩护。首先,这是体现民意和舆论监督的方式;其次,这是纠正错误、防止冤案的有效办法;最后,当一个公民的生命直接受到威胁,而人们有可能用这种办法挽救无辜,这时还有其他选择吗?
我的看法是,村民的上访确实是一种体现民意的方式,但并不止于此,因为它模糊了党、政之间以及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区分,把对司法的广泛干预视为当然;同样,记者的介入虽然是舆论监督的表现,但也不止于此,因为它直接诉诸高层,并且期待着高层的干预。自然,在今天这样的制度背景下,高层干预是比较容易奏效的,但人们可以单用个案中的善良意愿和公正结果来为这种行为方式辩护吗?实际上,至少因为两个理由,高层干预的办法并不可取。第一,就好象民意可以被操纵,媒体可以被腐蚀一样,高层干预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这方面的事例从不少见;第二,基于同样的原因和理由,需要高层干预的不止是涉及公民自由和生命的案件,而且是大量的财产纠纷和其他纠纷,而当这些纠纷、上访、要求纷至沓来的时候,即使"上层"仍不乏良好的意愿,又能够实际解决多少问题呢?
自然,在具体如曹案这样的案件里,那些上下奔走、力欲拯救无辜于危殆之中的人士的行为,不仅不容非难,而且值得赞赏和钦佩。
但这与其说是我们的骄傲,不如说是我们的悲哀。因为我们最终还是把上层干预视为解决问题的手段,而面对不可遏止的司法腐败,面对随处可见的冤情,上访、内参和高层干预的作用又是多么地有限和无力。这些,不正是我们要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体系,用法治去取代人治的理由之一吗?
人们可能会问:"独立的司法体系"?看看豫省两级司法机构的所作所为吧!
这样的素质,这样的状态。没有"独立"尚且如此,一旦给了它们更大的权柄,那对无权无势的普通民众会是怎样的灾难?
问题是,第一,我们在曹案中所见的一切,是在一个包含了"独立的司法体系"
的制度安排中发生的吗?显然不是。恰恰相反,在那里,法律被认为是政策的工具,司法只是行政上的一个环节,司法结构在组织、人事、预算、福利等各方面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官员与一般国家干部无异。在这种情形下,我们怎么可能期望司法人员对自己的职业抱有高度的自豪感,并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通过法律去实现正义这样的目标与他们个人生活的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且不说,现行司法制度本身尚存在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如法庭程序、证据制度、判决制作、死刑复核等等,自然,还有司法人员的知识、经验和能力。第二,司法独立或者司法自治,并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尤其是裁判者可以大权独揽,为所欲为。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确保司法活动不受来自法律程序以外任何其他势力的干预,同时,它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限制,比如,它要求司法人员要经过专门训练,通过特别的考核,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操守;在这种体制下,法官的活动不但受到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的严格限制,而且受到同行之间根据职业行为规范所作评价的制约,不用说,他们的活动也受到公共舆论的监督,他们的任何过失、错误和犯罪行为也都将受到追究。因为所谓法治,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法律的统治,它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组织享有超出法律之上的特权。
再回到曹案。豫省两级法院对曹海鑫的审判虽然以法律的名义进行,但并不因此就一定合乎法治的原则。至于这场审判的结果,恰如前文所述,更存在严重的问题。为了纠正错误,防止冤案,一些有良知的村民、记者和社会人士采取了他们认为可能奏效的各种办法,这些做法并不缺乏正当性,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是为了追求公正,而且因为他们所采取的手段都出自于现行制度,但是,正是这套制度违背了法治原则。因此,即使在曹案或者其他某个案件里,人们通过运用这样的制度手段保全了正义,这些做法本身却强化了一种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解决社会问题的模式,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它从另一面加强了它所要反对的那种社会势力。说到底,我们现在谈到的这套制度设计与我们认为造成司法腐败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同出一源。
问题是,我们能因为认识到这一点就放弃与不公正势力抗争的努力吗?如果我们不愿放弃这种努力,除了呼吁、上访、写内参和其他诸如此类的事情,在目前这种情形下,我们又能够做什么呢?
这不啻是一个怪圈,一个令人绝望的恶性循环。要想打破这个怪圈,走出恶性循环,我们必须花很多时间,做许多事情,而其中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要认识到,司法腐败固然与人类的贪欲有关,但却不可能通过道德运动或其他非法治的办法来解决。而所谓法治,绝不只是由开庭审判和宣读判决拼凑起来的"过场",更不是一种名称或者标签;法治不等于制定更多的法律,建造更大的法院,配置更多的法官,出现更多的"青天"。归根结底,法治并不是便于统治的工具,恰恰相反,它是用来捆绑统治者手脚的东西,是普通公民可以依赖和用来保障其自由的东西,正因为如此,服从法律的权威是合法的权威,把自己手脚束缚起来的统治是能够保持长久稳定的统治。
对我们来说,法治是一种新的秩序类型,新的治理国家的方式,它所要求的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下,民意的表达和舆论监督仍然必不可少,但是人们无须"上访",也不再需要"内参",人民甚至不再期盼"包青天"。他们靠自由表达,靠公共舆论,靠民主参与,靠一套运行良好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来保障自己的生命、自由、尊严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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