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点

法律制度

文献资料

观点理论

文选案例

港台现状

各国动态

回主页  


法学教授向纽约州法院提供关于死刑的新理论(流光译)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WILLIAM GLABERSON


在提交给州最高法院的摘要中,一群法学教授对于纽约州基本法中可能有助于定形已经进行了几年的关于死刑的辩论的条款提出了新的含义。

由19位反对死刑的法学教授签名的摘要断言,关于1840年事件的新研究表明州基本法对于残酷和非正常刑罚的禁止是为了授予州最高法官们特别权力限制死刑的运用。法学教授们是在一起死刑案件周一将上达州上诉法院时发表上述论点的。

法学家说教授们的论断是一个新观点,它为自1995年开始的纽约州死刑问题论战重定了框架。

“该摘要只是一个开始,这些论断需要严肃地对待并加以考量,”詹姆斯·埃克说道,他是阿尔巴尼一所大学的死刑研究专家,但本身并非签名教授的一员。

教授们的论点遭到了来自努力维持死刑的律师们的强烈反对。一旦教授们的解释被接受,这将有力地支持法官自由地判断死刑的可接受性,即使死刑是立法机关批准的。

周一将进行辩论的是关于哈里斯的上诉案,哈里斯是一个已宣告有罪的多重谋杀罪犯。此案是自1984年法院驳回最后的死刑法以来的第一起死刑判决上诉案件,也被认为将是许多死刑上述案中的第一件。

其他法学家说,对于为什么在1846年在州基本法中加入禁止残酷和非正常刑罚的条文,几乎没有确定的记录资料。因此,关于该条文含义的论战通过对历史的不同解释而日益激烈。

州司法部长的律师们和布鲁克林地区检察官说,没有证据资料支持教授们对该条款的解释。 哈里斯案公诉方的首席上诉律师乔纳森·弗兰克说,州基本法本身就已经削弱了教授们的论证,因为该基本法中有几处提及死刑。司法部长艾黎亚特·史毕葛提交了一个简报,其中指出,在1846条款采纳之前和之后很长时间纽约州都存在死刑。

然而,教授们指出1846年基本法大会前后的政治气氛表明,本州对于残酷和非正常刑罚的禁止是特别为了将死刑从政治犯审判中剔除而设的。大会后一年,一个州集会委员会指责死刑是“令人厌恶的不公正”。教授们说,基本法中没有禁止死刑,而是允许上诉法庭根据各个时代的不断变化的价值观来审议死刑的适当性。同时,上诉法庭已被建成现在的模式。

法学教授们的论证实际是反对死刑者克服主要法律障碍的一次努力。美国最高法院已经拒绝了类似论断——死刑本质上是美国宪法下的残酷和非正常刑罚。许多法官和律师认为,纽约州基本法中禁止残酷和非正常刑罚的条文与联邦宪法条文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

死刑诉讼律师们认为,即使法院在哈里斯案中避免涉及教授们提出的议题而在其他基础上作出判决,关于1846条文的主张也已经成了纽约州反对死刑者们长期战略的一部分。

律师们说,虽然该摘要是为哈里斯案准备的,但是至少在纽约州的其他6件案子中提出了相似论点。法学教授的论点摘要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部分是因为其中的主要起草者是安东尼·G·阿姆斯特丹,他自70年代起就在美国各地作为反死刑法律战略领导者而著称。阿姆斯特丹教授是纽约大学全国知名的法学教授,他在1972年里程碑式的案件中的一场辩论使得最高法院实际废除了一批关于死刑的判例的效力。那一案(Furman v Georgia)的判决,开创了全美国新一代的死刑法,将死刑判决的案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决定有罪或无罪。第二阶段方涉及根据某些法律标准是否应处以死刑。自从Furman案判决后,阿姆斯特丹教授就领导着全国反死刑运动为该运动建立了理论框架。

为了论点摘要而进行的研究经过了两年,涉及了几所法学院的教授和30多名法学院学生。除了传统的法律资源,教授们指导学生们对1846年大会前后纽约和阿尔巴尼的政治和法律氛围进行了研究。研究揭示了一个令人吃惊的历史现象,当时公众对于1840年代的死刑处决和刑法体系普遍感到沮丧和惊慌。他们找到了有关敦促废除死刑的立法机构报告以及大量关于死刑判决引起公众关注的往日新闻。

这些材料中包括了一桩1841年的谋杀案,案中被告主张正当防卫引起了公众的同情,他在死刑判决作出的当晚用一把私藏的手枪自杀。另一案中涉及两名抗议者,他们在1845年一名郡治安官被枪杀时正处于一群暴徒中。他们被判死刑,虽然检控官们实际上承认他们并不确定是两人中的哪一个开了致命的一枪。

当教授们将各类信息资料汇总起来,他们得出结论说那个时代的背景解释了为什么要在1846年基本法大会中采纳禁止残酷和非正常刑罚的条文。此前25年在纽约州类似的条文是不必要的。

阿姆斯特丹教授说:“我们灵光一闪,发现1840年代纽约的特殊环境氛围导致了150年前的关于死刑的辩论。”

读过摘要的律师们认为,这将给上诉法庭的法官们上一堂非传统的基本法史课。但是以为帮助做了160年前旧新闻整理的前法学院学生说他在阿姆斯特丹的课堂上所学的完全不同。他说:“我从他那里学到的一样东西是,你做需要做的一切以制造一个案例。”
http://www.nytimes.com/2002/05/06/nyregion/06DEAT.html?ex=1021348800&en=3ebd800bf346cd89&ei=5001&partner=YAHOO


 

 

 

发表你的观点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回主页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本站   收藏本站  推荐本站 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