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04-15
九旬老人死罪可免?
准确地说,韦有德今年才88岁,眼下看来,他能否顺利地等到自己的90岁寿辰还是个很大的未知数。因为用刀捅死了自己昔日的老友、邻居刘文军,他被一审判处死刑。湖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还没下来,生或者死,韦有德命悬一线。
韦有德的生死在全国法律界掀起了一场大争论。九旬老人该不该判死刑?死刑适用是否应有年龄上限?当伦理遭遇法律,当法律遭遇拷问,有专家认为,不管韦有德案的结果如何,它肯定会成为我国刑法史上的一个典型判例,它的意义,甚至可能会成为将来国家立法的依据。
评说链接:
检查日报:九旬老人被判死刑 应有年龄上限(张曙光)
笔者心有感触:对这样一个黄土几乎埋到头顶的老人适用死刑到底有多大必要?翻开我国的刑法史,人们不难发现,尽管直至清末,死刑名目繁多、极其残酷是人所共知的,但肇自周代的矜老怜幼的用刑思想就一直是中国法制史上人道主义的化身,并作为一种法文化内化在东方文明的血脉中,滋养着普通民众的情感。如《礼记·曲礼》曰:“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赫赫有名的唐律也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今天,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典继承了这一传统——“满八十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无独有偶,国外同样保留死刑的俄罗斯现行刑法典也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法院做出判决时已年满65岁的男子,不得判处死刑。”由此可见,对于年满一定年龄的老人不适用死刑乃是一种法制文明的体现,应当加以倡导。反观我国的法律,虽然也规定了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对老人却只字未提。
究其实质,法律之所以应宽宥老人犯罪,主要理由有两个:一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随着政治文明而来的是,传统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血腥报应思想越来越受到人权理论强有力的挑战,死刑的适用已经大大地受到了人道主义和科学理性的约束。就我国来说,既然死刑不上老人作为我们民族的法文明传统早被社会所接受,那么立法和司法自应承继这一传统。二是出于功利的考虑。同其他刑种相比,死刑不仅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而且能使罪犯彻底丧失再犯能力。但是,“夫耄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此外,对老人适用死刑既不能起到吓阻犯罪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由此观之,对老人用死刑大可不必。
在死刑适用上,法律应设置年龄上限。这既是对我国传统法文明的回归,同时也符合现代法文化潮流。
中国青年报:死刑年龄应设上限 (陈枫)
对老人有没有适用死刑的必要,这其实属于刑罚的目的问题。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灭已犯下的罪行。他提出:“刑罚的目的不是别的,就是让可以恢复的损失得到恢复,不能恢复的让他不再危害社会”。
对于我们的刑罚的目的来说,刑罚并不是为了报应其犯罪行为,而是最大程度的补偿社会的损失,这种损失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心理的。刑罚的尺度应当以其危害程度为重要尺度,否则就有重刑主义之嫌了。重刑化容易导致刑罚功能的缺失和贬值。社会认同感是刑法有效实施的社会基础,关键就在于人们可以理解。对于迟暮的老人来说,对他们的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已经是最大的惩罚。
死刑年龄设置上限,也符合我们的死刑原则,那就是少用慎用。我们虽然没有立法将死刑的上限确定下来,但可以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既是对我国传统司法文明的继承,也是司法人道主义的发展。
羊城晚报:90岁老人就不能判死刑? (邱贵平)
我不知道“死刑不上老人”有何依据,即使我们确有这个“文明传统”,这个传统也未必文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了法律,只要罪犯作案时心智正常,该怎么判就怎么判。90岁还能杀人就表明他有思想和能力杀人。如果仅仅因为年纪大了,就对故意杀人犯网开一面从轻发落,是在纵容老人犯罪,也嘲弄了法律的公正。在死刑还存在的大前提下,仅仅因为年龄大了而免除故意杀人犯的死刑,是不公正的裁决。
署名文章把判处老人死刑等同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众所周知,古人之所以崇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恰是因为“无法可依”或者“执法不严”。如果法律不能胜任惩恶扬善的天职,使民众对法律失去信心,那倒极有可能回到“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老路上去。署名文章还认为“夫耄老之人,发齿坠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既然如此,这位九旬老人为什么还会杀人,而且故意杀人?岂止自相矛盾。至于“对老人适用死刑既不能起到吓阻犯罪的作用,也很难获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之说,实无依据。
因此,我认为“死刑适用”不应该有“年龄上限”。
工人日报:“人性化关怀”别留漏洞 (曹林)
笔者认为,强化对弱者的“人性化”关怀,大方向没错,具体方式有待讨论,但这些关怀少不了一个前提,即制度上的公平,不能使这种关怀留下某些漏洞,不能让别有用心者钻这种关怀的空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真的实行“死刑适用有年龄上限”,谁能从中受益呢?假如有了年龄上限,问题就复杂了。因为有些时候,在金钱和权力的润滑中,年龄是可以“制造”的。君不见,利用“保外就医”、“未达到成年人年龄”这些规定而逃脱法律惩罚的都是些什么人?现在又添上个“死刑适用有年龄上限”的“例外”,如果缺少严密的制度保证,我担心法律可能在“人性化”中被有权势者玩弄于股掌之间。
新的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新的利益分配,关键在于强者因为拥有政策信息、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优势,往往可以方便地接近“优惠”的实质内容,而弱者往往就只能成为“名义”上的受益者了。
所以,“人性化”的要义在于,要保证让弱者得到实质性的关怀。 来源:人民网 (晓阳 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