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年01月09日
南方周末 死刑研讨会的缘起
“死刑”乃刑中之极,闻之无不令人顿生肃杀、可怖之气。2002年12月9日至10日,当盘龙山庄大酒店挂出“欢迎参加死刑问题国际研讨会的学者莅临本店”的横幅时,横幅上的“死刑”二字仍显得与山庄幽静、清丽的氛围格格不入。好在山庄坐落于湖南湘潭,这里本是一贯主张“少杀”、“慎杀”的毛泽东的故乡,而代表我党提出“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主张的刘少奇,故乡离湘潭也不远。想到这儿,倒觉得湘潭的这家酒店正是研讨死刑问题的最合适的地点了。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丹麦人权中心、湘潭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中国、丹麦、美国、日本、韩国、立陶宛等国的30余位法学者与会。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夏勇在开幕致辞中说,这是国内第一个以死刑问题为中心的大型国际研讨会。
“这次研讨会的举办并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而是当前废除死刑的国际大趋势的一个延伸”,来自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的米歇尔.拉德莱特教授说。
死刑大概是最古老的刑罚了。它被人类不假思索地运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在其传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一个大胆的问题:“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自贝卡里亚明确提出废除死刑主张以来,废除死刑运动在世界范围内渐成燎原之势。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6条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人的生命,并强调,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只能对犯有最严重罪行的人判处死刑。
1989年,联合国又通过了《联合国废除死刑公约》(第二选择议定书),要求每一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在其管辖范围内废除死刑。
欧洲更是走在废除死刑运动的前列。《欧洲人权公约》第13号议定书规定,缔约国在一切情况下无条件地废除死刑。因此,一国要加入欧盟,就必须先在本国废除死刑。
据目前的统计资料,全世界已有111个国家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自20世纪90年代起,平均每年有3个国家废除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也已废除死刑。在发达国家中仍执行死刑的,现在仅剩美、日两国。
尽管废除死刑已成为世界潮流,但200多年来,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议却从未停止过。而且,死刑存废两派的力量是如此的旗鼓相当,以至于完全可以作为大专辩论赛的一个上好佳辩题。
死刑保留论者如是说
死刑已被人类社会沿用数千年,而且截至1999年12月,仍有71个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这说明,死刑仍具有相对大的社会支持度。历览古往今来支持死刑的论证,以下“经典”论据是常常被提及的:
一、 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刑罚的威吓作用来自于人们对受刑罚惩罚之苦的畏惧。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所以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最大。所谓“杀一儆百”、“治乱世用重典”,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二、 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制止罪犯其再犯罪
罪犯一死,他再沒有犯罪的可能了。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一日未死,就还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是最一了百了的方法。在中国民众看来,对“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人处死,可以说与此同理。
三、 死刑是犯重罪的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或者说,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于那些用残忍的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的生命不如犯罪人的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杀了就能“大快人心”。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
四、 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是很小的。或许在中国大多数民众看来,中国要以本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养活近1/6的世界人口本已不易,更何况杀人犯乎?以中国监狱现有的物质经济基础,要长期负担众多的“终身”监禁刑犯的吃穿用度,无疑困难重重。
与会学者力主废死刑
在本次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再次延续了200余年来的死刑存废之争。但这次论证的独特性在于,与会学者更注意借助中国特有的语境,学者间会上、会下的论战,已不再是死刑到底应该存还是废,而是争辩谁的论据更有助于驳倒死刑保留论。可以说,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中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
归纳学者们的意见,可以说,会场外的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逐一遭到驳斥:
一、 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学者引用了1988年联合国关于死刑与杀人率之间联系的研究报告,这份报告的结论为:这一研究未能证明处决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的科学证据,这样的证据在今后也不可能出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博士生导师胡云腾,则在实证研究了中国1983年以来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认为重型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来自立陶宛的塔玛拉.波蒙缇娜教授说,立陶宛1999年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反而下降了,这说明死刑与犯罪率没有必然联系。
事实上,死刑对出于一时冲动的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至于那些深思熟虑犯案的职业罪犯,死刑只是他们的职业风险,他们主要考虑的是如何逃避被捕而非被捕后的刑罚有多重。湖南师范学院马长生教授引述了马克思的话:“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地证明,从该隐(《圣经》中亚当的长子,曾杀死他的弟弟亚伯——记者注)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之后立即发生的。”
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嚇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唯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认为,事实已经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在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
二、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
如果一个杀人犯被处死了,那么他就不可能再次犯罪。事实是,谋杀犯无论是在监狱里还是被释放后,都极不可能再犯他罪,因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都是初犯,而且获释后是人所共知的模范公民。(【美】博西格诺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第75页,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湘潭大学法学院邱兴隆教授转引了美国学者帕克举过的例子:假如我姑妈写了遗嘱让我继承遗产但她老是不死,我想要早日得到遗产,于是毒死姑妈。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第二个给我遗产的姑妈,我也就不可能为了继承遗产再去杀人。这说明,并非所有的谋杀犯都可能再犯罪。由于不能区分哪些杀人犯会再犯罪,那么,将所有的杀人犯都处死就是不正当的。
其实,只要借助于严密的看管措施,长期监禁一样可以阻止现有的死刑犯再犯罪,达到其与社会隔离的防范目的。即便确有几起谋杀犯再犯,也不足以成为对所有谋杀犯处死刑的理由。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还认为,促使一个人实施犯罪的是他的思想,而他生命籍以存在的肉体不过是一个载体而已,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样消灭犯罪人内心的恶被置换为消灭犯罪人的肉体,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
三、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沿袭,是残酷的、出于本能的报复,而非出于人的理性
有学者认为,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如何落实却要视乎具体的情況。有些情況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決强奸犯被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被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至于说罪刑相适应,即小罪判小刑,大罪判大刑,那么,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很多学者认为,“杀人偿命”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等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如出一辙。古人以残酷的肉刑、肢体刑对付伤害罪,以死刑对付杀人罪,如刘邦的“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但是,既然现代文明社会已经废除了肉刑和腰斩、凌迟等残忍的死刑,并被人们广泛接受,那对杀人犯便同样可以废除普通的死刑。
在废除死刑论者看来,被捕后,死刑犯已被司法机关弄得无助,而处决无疑对他构成极端的肉体与精神攻击。中国政法大学曲新久教授曾在此前的一篇文章中批判死刑的不人道:当一个穷凶极恶的人被拉到刑场上的时候,他没有任何反抗力,是一个可怜虫,这时他已不再是一头野兽,只是一个人。有学者甚至认为,死刑就是“司法杀人”,是国家对受刑人的“合法谋杀”。
“由于死刑在一般预防(指预防可能犯死罪的人犯罪——记者注)上是难以证明的,而在特殊预防(指预防死刑犯再次犯罪——记者注)上又是可以替代的,那么死刑的非理性色彩就是很明显的。”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王敏远教授这样评价死刑。
四、死刑是不尊重人的生命的体现,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从省钱的观点出发支持死刑,无疑是对人的生命的不尊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曾判决死刑违宪而短暂地废除过死刑,当时的布莱克默恩法官在判词中写道:“我们自信走在通往人类尊严体面的道路上;我们尊重生命,即使这个生命已经剥夺了其他生命或者严重地损害了其他个人及其家庭。”(《法律之门》第80页)
台湾地区有学者认为,犯罪人并不是孤立存在于世间的,现代科学早已证实,人的意志和行为受到遗传和环境的深刻影响,所以,对于犯罪人的谴责,除了犯罪人本身以外,还应包括蕴育犯罪人的社会和自然环境。例如,不良的成长和教育环境,残缺的社会福利制度导致的贫穷,甚至受污染的自然环境等。同理,在犯罪行为的处分上,社会必须承担对犯罪人的再教育的责任,而用一枪、一针处决犯罪人,就是让犯罪人一人承担了全部的责任。
除以上4点外,死刑错用的不可挽回性也多为学者诟病。据有关统计,美国在近20年间,共有102名无辜者曾被判处死刑。来自美国的拉德莱特教授甚至说,在美国被处死刑的人,不是因为犯了最严重的罪行,而是因为请了最差的律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胡云腾,在他1999年出版的一本有关死刑存废的著作中提到,各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每年大约有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几的改判率。而现在由于普通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直接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无需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想见,被错用判死刑的案件也是可能存在的。
中国何时废死刑
根据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提供的资料,截至1999年12月,中国不但属于保留死刑的国家,而且,无论是刑法上所规定的死刑罪名,还是实际适用的死刑数量,都居于保留死刑的国家之首。
与会学者认为,尽管中国的人口基数大,有着特殊的国情,但是,一方面,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处于加入该公约的准备阶段,理应缩短国内法与该公约限制死刑态度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在废除死刑已成为不可逆转的世界性潮流的今天,固守保留死刑的政策,将使中国在国际交往中处于被动局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还特别提到了受人瞩目的赖昌星引渡案。由于加拿大已废除死刑,我国欲引渡赖昌星必须先承诺对其不判处死刑,而这又与我国刑法规定不符,故而造成了较为被动的局面。
但在关乎死刑废除“时间表”的关键问题上,与会学者出现了较大分歧。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在中国实现废除死刑的理想,应当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完全废除死刑,并认为这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在废除死刑的时间上,此前胡云腾曾提出过一百年废除死刑的“梦想”。本次研讨会上,马长生教授又提出了一个改革刑事立法、分阶段削减死刑条文和死刑罪名的设想。在第一阶段,除了战争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暴力犯罪、恶性犯罪,其余罪名一律废除死刑;第二阶段,只保留战争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死刑;第三阶段,全面废除死刑。他把第三阶段定格在2020年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
在主张“先限制,再废除”的学者看来,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在于民众中存在着的强烈的报应观念和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思想。西北政法学院贾宇教授说,废除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民众听来,至今仍是“天方夜谭”!所以,当务之急是从司法层面解决死刑的依法适用问题,例如,敦促最高人民法院尽快收回死刑复核权。马克昌、赵秉志等人还倡议,在未来很长一段时期里,对死刑存置不合理性的国民教育,将是理论界的一项重要的启蒙和善导工作。人们对死刑了解越多,就越不会支持死刑。76岁高龄的马克昌教授在研讨会的闭幕式上赠言:“死刑尚未废除,同志仍须努力!”
但也有个别学者主张中国可以马上废除死刑。邱兴隆教授认为,各国废除死刑的道路有两种,一种是慢性死亡法,即先严格限制,再弃而不用,最后全面废除;还有一种是突然死亡法,即政治家通过修法,立即全面废除死刑。中国也完全可以采用突然死亡法。如果只提限制而不提废除,那39岁的他到了马老的76岁高龄时,可能还在呼吁废除死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泽宪教授也认为,很多国家废除死刑前的民意调查都显示大多数国民不支持废除,但政治家还是毅然废除了,而且事后很少有民众抗议,立陶宛、法国就是很好的例子。他说,我们党应该既走群众路线,又不做群众的尾巴。
这样,由于存在全面废除死刑时间节点上的分野,一定意义上,主张立即废除的,就成了坚定的废除死刑论者,而主张逐渐废除的,反而在现阶段变成了保留死刑论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就称自己既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又是一个死刑保留论者。
看来,保留还是废除死刑,仍然是一个问题。
不过,中国真到了废除死刑的那一天,相信人们会记起湘潭的这次研讨会,因为它毕竟在学理探讨上为中国废除死刑开了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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