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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无赦?——关于死刑犯的求赦权

作者:蓝牙

文章来源:西祠胡同锐思评论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我十分同情谋杀案或其它罪行的受害者及其家人,但我不认为一个人的死亡可以作为造成另一个人死亡的理由。

                  ——玛莉罗宾逊



  7月22日《南京晨报》刊登了《天才少年为何沦为死囚?》一文,报道了刘旭从一个天才少年沦为死囚的经历。令人惋惜的是,极具天赋的刘旭为了挽救自己的性命,在看守所里拼命读书,竟然搞出了8项发明,5项获得了专利,希望能籍此被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法院虽认为他的发明专利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却由于他罪行极其严重,功不抵罪,不能从轻处罚,最终仍然依法宣判刘旭死刑立即执行。

  雨果在不朽的《悲惨世界》中告诉我们:对一个已经洗心革面、弃恶从善的人仍然施以不依不饶的司法追索,不仅很难说还是公正和正义的,甚至可能是有失人道的。大仲马在关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小说《夏尔尼伯爵夫人》中,对路易十六被送上断头台是否错误的问题,籍口一位理性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当路易十六还在王位上时,他是一个暴君,处死他是不错的;而当路易十六被推翻后,在受软禁、关押的五个月中,他表现出了令人感动、无辜、值得尊敬的一面,此时的他已经不再是一个国王,而成了一个敦厚的丈夫、慈爱的父亲、善良的人,再将他送上断头台则是错误。大仲马痛声疾呼:“共和国的额头上沾上了不幸的污渍,永远无法抹去!”

  尽管从量刑尺度来看,刘旭的死刑判决实属罪有应得——他参与抢劫盗窃竟多达72起,数额高达385万元之巨,并犯有致被害人死亡、持枪等严重罪行,法无可逭。据报道,刘旭自己在得知判决后说:“我很想有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过,这个结果(死刑立即执行)也很正常。”但我们也应看到,被捕后的刘旭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他不仅痛悔罪愆,更积极以实际行动立功保命,且确实做出了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难道此时的刘旭还是非杀不可的吗?

  古人云:士别三日,当刮目相看。哲人又说:人不会两次踏入同一条河。人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并不只是神话。在战场上击毙敌人的是勇士,而在集中营里屠杀战俘则成了罪行,我们不应用同一评价简单论断在不同时期的一个人。权力机关应给人以充分的改恶从善的机会,哪怕其恶贯满盈。当被宣告死刑者所能寻求的一应司法救济皆告途穷之际,请不要忽视他(她)还有一个求赦权,请不要剥夺他(她)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

  特赦是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形式宣告的,对已被判刑的特定罪犯赦免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制度。世界各国均设有特赦制度,如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一)规定:“总统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颁赐缓刑和赦免,但弹劾案除外。”俄罗斯也将特赦权执于总统,2000年12月7日,莫斯科法院判处美国间谍埃德蒙-波普有期徒刑20年并罚70亿卢布,随即波普向俄罗斯总统普京请求赦免,普京应总统特赦问题委员会的建议在12月14日签署特赦令,圆满地解决了这一影响到俄、美双边关系的间谍事件。特赦委员会表示,这一特赦行为能够向西方国家证明俄罗斯已经与它过去的极权主义完全断绝。

  在中国,决定特赦的权限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特赦;第八十条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然而,自1954年宪法确立了特赦制度以来,从1959年到1975年我国仅实行了7次特赦,除了第一次的特赦对象为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6次都是战争罪犯,使特赦制度远离了普通刑事罪犯,我国现在实际上并未向普通刑事罪犯尤其是死刑犯开放特赦通道,忽视了他们的求赦权。

  1998年10月,我国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第六条第四项明确规定:“ 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这项权利被列入人的生命权之重要组成部分,系不得克减之基本人权。虽然该公约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才将在我国正式生效,但承认死刑犯的求赦权并对其开放特赦通道的责任已经刻不容缓地置于最高权力机关面前。

  从“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到“可不杀的不杀”,直至最终废除死刑,随着国际普遍人权观日益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所接受,现代法制理念已经且还将越来越有力地推动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据悉,我国自从今年3月开展“严打”以来,已有4015人被判处死刑,2468人被处决(据国际特赦组织5月28日公布数据)。这数以千计的大量极刑在一方面固然有力地震慑了犯罪,但在另一方面却不可避免地有损于中国的国际形象。即使在现阶段,我国还不得不继续将死刑作为控制犯罪的最有力手段之一,但在执行这一绝对不可回复的极刑时不仅应慎之又慎,还要能免则免,以更充分地尊重和体现人道主义原则。

  不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毫不迟延地尽快成立特赦委员会,首先当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向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均开放特赦通道,再逐步扩展至其它重刑,以充分发挥特赦制度补司法之穷的最后人道屏障作用。国家应承认和保障死刑犯在一审判决后至死刑执行前随时请求特赦的权利,一旦该死刑犯请求特赦,司法机关则应缓施极刑,给予其相应的待赦期,直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不予特赦方可执行死刑。

  应注意的是,特赦程序既不是第三审,亦非二次死刑复核,而是不完全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的特殊变更程序。应否给予特赦,其考量的关键不应还是集中于该死刑判决是否罪刑相当,而应主要立足于人道主义、国家及社会利益和政治因素等,虽然法无可逭,还要看是否情有可原。在确认该死刑犯确已改恶从善的前提下,应尽量本着人道主义原则不吝惜地给予特赦免死,以求最充分地保护人无限宝贵的生命权。

  正所谓:人命关天。尽管开放特赦通道任重道远,必将大大增加有关机关的工作量,仍坚信正在不断提升我国人权水平和国家形象的道路上迅跑的最高权力机关断不会裹足不前。


  蓝牙作于200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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