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出:死刑是阻止犯罪的唯一方法 死刑虽然不人道,但是作为阻
止别人犯罪的方法,它确是最有效的。当一个人因担心惩罚而不犯罪的时候,他首先总
是想到死刑,毕竟死亡是最恐怖的
曹呈宏回应:这个说法太绝对
阻止犯罪的方法很多,死刑当然是其中最具有威慑力的一种刑罚。
但是正如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的:“刑罚的有效性不在于其
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只有万分之一的可能
性被抓住处罚,而这种处罚就是死刑;或者如果一个人犯了罪,就有万分之九千九百九
十九的可能性被抓住处罚,这种处罚只是一年徒刑。那么后者比前者有威慑力,也就是
有效得多。
所以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说,为什么我国对受贿罪的法定刑搞到了死刑这么
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受贿罪都没有死刑,我国的香港、澳门受贿罪也没有死刑),却
效果不好,受贿人越来越多?原因就在于我国的刑法对受贿罪设置了过多的证明要件,
例如“职务之便”、“谋取利益”等等,而且又没有一些推定性的规定(例如香港就明
确规定了公务人员可以在哪几个节日、纪念日收取礼品,收取礼品只能收哪些亲属朋友
的,收取礼品的金额最高限等等,否则如果违反此规定收取礼物的,就是受贿,这就解
决了大陆司法实践上争论不休的“收礼”与“受贿”的争议),导致了法网远远谈不上
严密,既然法网不严,当然就使受贿者的受惩罚可能性降低,可以逃脱的网眼很多、很
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一些规定的反贪侦查权甚至要小于警察的侦查权
(例如秘密侦查、科技侦查方面),这是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相反的,这就更导致受贿
者被抓获的可能性大大地下降。所以光靠死刑就吓唬不了贪官了,“贪官是杀不尽的!
一个贪官倒下了,千万个贪官站起来了!”
所以“严打”的关键其实在于一个“严”字,包括法网的严密和诉讼法上制
度的对打击犯罪的确保,而主要不在于“重”字。我国一直以来把“重打”当成“严
打”,这实在是一个误区!我们现在的法网很难对付不断进化的各种犯罪,又加上诉讼
法上强调了对人权的保障,使犯罪得以处罚的概率又下降了,所以现在很难抓住罪犯,
好不容易抓住了一个,就往死里打。这是不会有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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