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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公平吗?

文章来源:交流杂志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争鸣



在道德政策中争论得最持久和最激烈的问题是死刑。过去,辩论聚焦在死刑本身是对还是错,即做为一种惩罚方式,将一个人处死,在道德上是否正确。近来,争论转向死刑是否“行之有效”。新技术已经能够为已判决多年的刑事案件挖掘新的证据 ? 在有些案件中证明死刑囚犯因从未犯的罪行而被判决的证据。

这两位州长就新的争论各抒己见。为此目的,他们不仅审议死刑问题的许多方面,争辩本身体现了州政府在美国的联邦制度下如何自主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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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诺伊州需要暂时停止死刑
--错案引起对死刑公平性的置疑

George H. Ryan 州长

作为伊利诺伊州州议会(Illinois General Assembly)的议员,我清楚地记得我曾投票赞成死刑。在辩论中,一位死刑反对者问我们支持死刑的人当中是否有人愿意"合上电椅的开关"。那是个令人发人深思的问题。我现在希望能收回我当时无条件支持死刑的话。

事实是我现在作为州长,我确实掌握着“电椅的开关”。这是当州长最艰巨的职责。我不知道“勇气”是否是最好的词用来描述我去年宣布暂时停止死刑。我只是把它叫做“干了正确的事情”。我所做的一切只是对不容置疑的事实作出反应?伊利诺伊州所执行的死刑不公平,我们的记录令人感到可耻。

我已经担任民选官员30多年了。在此期间,作为县委员会成员、立法者和行政官员,我坚定地赞成死刑。像其他许多民选官员一样,我一直相信有些行为罪恶盈天,死刑是经法庭判决给予罪犯唯一恰当反映社会意志的惩罚。

自从我不再是立法者后,发生的许多事动摇了我对死刑制度的信念。我对伊利诺伊州执行死刑的情况有了更多了解?我知道的越多,就越发感到不安。

1999年11月,《芝加哥论坛报》(Chicago Tribune)深入调查了伊利诺伊州死刑案件,结果令人吃惊。近3百件判处死罪案件中的一半曾予以重新审理或举行判决听证。死刑犯中有33人由日后被取消律师资格或在某个时候被停止执行律师业务的律师为他们出庭辩护。35名非洲裔美国人死刑囚犯是被全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定罪或判处极刑。事实上,在伊利诺伊州的160名死刑犯中,每三名就有两名是非洲裔美国人。公诉人利用监狱里的线人提供的信息将46名死刑犯定罪或判处极刑。

2000年1月,第13名死刑囚犯被发现因没有犯的谋杀罪而被误判死刑。当时,我正在回顾我们丢脸的“成绩单”。我们有13个人被证明没有犯下死刑罪,这比恢复死刑以来被定罪后处决的12名死刑犯还多。生活在极其可怕的恶梦中的13个人在死囚区里坐等政府因他们没有犯下的罪行将他们处决。

在那之前,随着每一桩有关死刑问题越发突出、复杂,有时还令人困惑的发展,我一直抵制有些人提出的暂时停止死刑的呼吁。然而,我不得不问自己:在这么多无解的问题的情况下,我怎么能等闲视之?我清楚,谈到伊利诺伊州的死刑,司法制度无公正可言。

2000年1月31日,我告诉伊利诺伊州的公民,由于对我们州将无辜的人定罪并判处死刑的记录的深切关注,我宣布暂时停止实行死刑。我还说,必须就实行死刑的公平性展开公众对话。可以肯定,自从我宣布决定后,公众讨论就已经开始。

2000年3月,我挑选了14位关注死刑的聪明和正直人士组成了一个委员会。我给该委员会的指示很简单:在我没有把握在伊利诺伊州被判处死刑的人确实有罪之前,和在我从道德上确认没有无辜的人接受毒针注射之前,没有人会处以死刑。

我感到心安理得,我知道我的决策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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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克拉何马州不暂时停止死刑
--死刑是可以公平地执行的

Frank Keating 州长

我支持乔治·瑞安(George Ryan)州长关于在伊利诺伊州(Illinois)暂时停止死刑,有待法院和指控程序进行全面审议的决定。伊利诺伊州有了问题,就需要解决,但是这不意味适用于伊利诺伊州的决定在俄克拉何马州(Oklahoma)和其他实行死刑的州也适用。事实上,我相信俄克拉何马州在实行死刑问题上,公平、有节制,并尽可能采取每一种措施以确保无辜者受到保护,而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从一开始,明确两个事实很重要。第一,俄克拉何马州州长无权武断地命令停止实行从所得税到执行死刑的州法律。这种行动只能由州议会采取。俄克拉何马州州长在未事先获得州的赦免与假释委员会(Pardon and Parole Board)投票赞同前也没有赦免或减刑的独立权力。因此,所要求的由州长作出暂停令不在我的权力范围之内。

其次,我们需要知道,醉翁之意不在酒,一州接着一州纷纷呼吁暂停实行死刑与其说是与死刑制度中真正或臆想的缺陷有关,不如说是要达到大多数暂停死刑的支持者声称的目的:废除死刑。对他们来说,暂停死刑是第一步。从根本上我不同意大多数死刑反对者的核心论点。我认为死刑对于某些罪行是适宜的。

任何考虑暂时停止死刑(或废除死刑)的州应像我们在俄克拉何马州和瑞安州长在伊利诺伊州那样问以下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

首先,被判处死刑的人少吗?死刑只适合特定的罪行?最残酷、罪大恶极的预谋谋杀。就全国而言,所有杀人案件中约1%的1/12被处死。俄克拉何马州的数字相似。自我们恢复死刑的1976年到2001年1月,俄克拉何马州有过8千多起杀人案,而仅有不到40名杀人犯被处死。全国的数字相似?1977年以来发生了约48万起杀人案件,约320人被处决。不错,很少采用死刑。

其次,一个无辜的人是否有不被处死的保护措施?俄克拉何马州大力资助向贫困被告提供法律支援的全州性系统,以确保可能被处死的案件获得尽可能好的辩护律师。俄克拉何马州有一套完整的上诉程序;在大多数案件中,为使上诉程序得以落实,对每一程序进行悉心复核,被判决的杀人犯至少在死囚区待上12年。我签署过一项法律,只要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可能提供新证据,任何案件均应强制进行查验。在1月,我们延迟处决一名罪犯以便做DNA检测(结果证明他有罪)。在被处决前,死囚犯有权要求赦免与减刑委员会举行给予他们宽大处理的听证会,而我都谨慎地审核这些案件。我们的制度行之有效。有两起案件,因为证据证明罪犯无罪而自死囚牢房释放。在若干其他案件中,由于发现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上诉法院裁决进行重新判决或审讯。

在俄克拉何马州,死刑十分少见。只是在经过始于公平审判和包括完整上诉程序和充分保护措施的谨慎过程后才判处死刑。俄克拉何马州有关死刑的法规和程序经受了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考验。

联邦制的最佳特点之一是每个州有其独特性。我不想将俄克拉何马州资助学校的模式强加给田纳西州(Tennessee)或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或俄勒冈州(Oregon);将伊利诺伊州的经验推广成要求全国暂时停止死刑的做法也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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