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点

法律制度

文献资料

观点理论

文选案例

港台现状

各国动态

回主页  


死刑是不是制止犯罪的最好方法

文章来源:安徽财贸学院法学系

中国死刑观察(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正方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现实生活中对于死刑的不当使用和分配,并不能否认死刑是制止犯罪的最佳方法。我们说死刑可以达到一种最佳的效果,并非主张任意用刑、滥用刑罚、滥杀无辜,只有在那些极其凶恶、极其危险的犯罪行为上才适用死刑。人类具有一种天生的追求对等性的本能,公正的对等性首先表现为“等价交换原则”。在原始社会,这种朴素的公正观念就体现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中。随着人类的进步,社会文明的发展,到了现代的商品经济社会,这种公正观念在刑罚中的体现就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说死刑的公正不仅在于存在是否合理,而且在于分配是否合理。只是将死刑分配于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杀人罪等才能实现质的等价与量的等价的统一,即质的公正与量的公正的统一。对最严重之罪处以最严厉之刑,就是罪刑相当;对最严重之罪处以次严厉之刑则是罪刑不当。

  另外,死刑之所以是制止犯罪的最好方法,就在于死刑可以通过惩罚犯罪分子从而最大化的实现预防犯罪的功能。死刑剥夺了犯罪分子犯罪的前提——生命,使犯罪活动的主体归于消灭。这一点鲜明地体现了死刑制止犯罪的最有效性。对于一些不可救药的犯罪分子,若干次的监禁后还会再犯。关押没有使用权他们得到应有的改造,反而使之更加顽固不化,但社会终究要得到保护,所以最好的方法就是剥夺犯罪者的生命,用生命刑来结束万恶之源。

  犯罪,归根结底就是为了获取各种各样的利,如政治之利、经济之利、名誉之利。边沁从功利主义出发,提出:刑罚之苦必须超过作为诱惑物的罪行,以便威慑其不再犯罪。人总是有所畏才有所惧,有所惧才有所思,有所思才不会轻举妄动,死刑对人们就是要产生这种巨大的威慑力,使人们不为一时的冲动为所欲为。当他意欲犯罪时,必然对作为犯罪结果的死刑产生畏惧,并为避免丧失生命而不敢犯罪。死刑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惩治犯罪者本人,而在于杀一儆百,树立法律公正威严的形象,使一般守法者更自觉地维护法制,制止犯罪,从而控制整个社会的各种犯罪行为。

  而且,我们认为我们立论离不开我国特定的国情,一粒种子只有在适合它的土壤中才能培养出来。我国是一个有很长历史的国家。在历史上,我国法律制度一直实行重刑轻罪。《法经》开中国重刑之滥觞,经秦律至清末修律,当社会出现动乱时,无不以重刑治世。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手段,一直受青睐。这种法律思想至今仍影响当前的立法和执法。更重要的是老百姓基于深厚的历史沉淀而对死刑的功能的认可。当一犯罪分子罪分子罪大恶极时,人们往往用“死不足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来表达自己感情,所以死刑制度在中国这片土壤有其立身之地。更重要的是如果废除死刑,会引起人民群众心理失衡,而对于连绵长久的群体价值的动摇更会导致社会不安定和道德规范的瓦解。如果我们仍以这种代价来换取所谓刑罚人道、科学,那么我们的代价是无法衡量的所以对方这种立论是不可行的。诚然,死刑废除可以从刑法学上讨论,但在我国传统法律思想对于人们的影响和人们固有的价值观念和心理定式没有改变前,是万万不能实行的。有些国家(譬如英国)废除死刑的主张,他们的心理定式和我们不同。所以任何一种制度其现实基础必定是客观环境,这是我们立论的前提。

  从以上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死刑是制止犯罪的最好方法。刑事罚之苦若不能超过犯罪之利,则刑罚永远是对犯罪的一种放纵。从我国当前现实看,死刑更是制止犯罪、威慑犯罪分子、保卫人民的有效手段,面对最凶残的犯罪分子,作为惩罚犯罪最有效的方法,死刑,舍我其谁?

  反方

  死刑不是制止犯罪的最好方法

  大家知道,犯罪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社会分裂为阶级而产生的。什么是犯罪,从我国刑法第十三条看,“一切危急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当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所以作为惩罚犯罪方法的刑罚也具有多样性。死武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事罚。我国把死刑当作五种主刑中的一种,对其适用作了严格限制。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死刑所涉及的只是作为犯罪行为中的一小部分。我国刑事罚目的具有双重性。其一,刑罚具有教育功能。对犯罪分子予以惩罚会教育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促使其自新。教育功能还体现在对广大群众起到宣传法制、警戒作用。其二,刑罚具有惩罚功能。即依其对社会所犯罪轻重等,对其适用不同的惩罚。起到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作用。所以我们设立任何一种刑罚,都必须考虑到这两个方面功能,这也是刑罚存在的基础。从这一点看死刑显然不同时具有这两方面功能。从刑法理论上看,死刑的设置并非释放刑罚功能最大化。所以对方所主张的死刑的效率显然是牵强的。论至如此我方观点就呼之欲出了。死刑不是所有刑罚方法当中的最佳选择。可为什么对方一再青睐死刑呢?对方显然想当然认为,就死刑威慑力来看,这是震慑犯罪分子最有效手段。果真如此吗?还是让事实来说话吧。资料显示: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犯罪率并不高,只在3%—6%之间。自1981年至1995年间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先后制定25部单行刑法,其中规定死刑的就有18部。这使我国刑法中可处死刑的犯罪由1978年的28种增至80余种。但却也出现刑罚和犯罪率同步增长的“两高”局面。可见死刑并不是惩制犯罪的灵丹妙药,把控制犯罪率寄托在双刃剑——死刑上是不科学的。这也正是我们长期忽视的问题。

  制止犯罪应从犯罪原因着手。犯罪就如一开始界定的那样是社会问题。其产生有深刻的阶级、经济、社会根源。而解决犯罪也只有从这些方面入手,综合治理。首先,社会稳定是犯罪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无论哪一个国家,如果社会动荡,必然带来犯罪激增,而犯罪率增高又会加剧社会不稳定。其次,经济上要不断发展。经济发展使人们安居乐业,犯罪当然减少。试想一个社会经济萧条、失业盛行,犯罪肯定是其副产品。其三,制定严密的法律、防止犯罪的防范措施。对于任何危害社会的现象都有相应的法律来判裁。而且做到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所获得利益,犯罪自然减少。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防范措施,如警报、社区巡逻等也会使犯罪难以得逞,犯罪率就会下降。

  对方还混淆了刑罚必定性与刑罚严厉性。刑罚的必定性指的是一旦有罪就必然受到罚。它与严厉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刑罚必定性是刑法中的普遍概念,而刑罚严厉性各国有异。

  刑罚有其科学性。不能以目的性牺科学性。刑罚的方法之所以不同乃用是其各自对惩罚犯罪所起作用不同。任何刑罚方法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死刑就其方法模式看具有不可更改性——犯罪分子一旦被错判死刑,不能够再进行任何补求。死刑就其方法选择看具有无奈性——它以牺牲刑罚某些功能来换取所谓效益。所以死刑是刑事罚方法中最不科学的。

  从刑法价值的取向看,死刑是最具价值冲突的,或者也可以说死刑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所有方法中最武断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等价的,不能仅因其危害社会或剥夺他人生命就可以剥夺其生命——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手段,从思想上改造一个人比从肉体上消灭他更具有意义。可惜我们的社会、国家都没有这种思和科学精神。死刑一旦被认为是最有效的防止犯罪手段,不可避免地会滥用。这就会破坏刑法人性基础。即使就其效率来讲,其威慑作用式的惩罚手段也是有限的。“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这种思想当前犯罪分子中间还是存在的。过分依赖死刑会使刑法失去正义、失去公众的支持、尊重。人们会对法律的合理性产生怀疑,及至心理上抵触。

  社会进步呼唤文明,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权利,以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与世界刑事法理论接轨看,尽量减少死刑,及至将来条件成熟废除死刑将是一个历史趋势。

  

 

发表你的观点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回主页                                         版权声明 关于本站  联系本站   收藏本站  推荐本站 投票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