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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是否因为新刑法典的施行而发生了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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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建国以来死刑的限制与扩张之争
赵秉志 肖中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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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死刑复核权的行使是否因为新刑法典的施行而发生了变化?
赵:死刑复核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法律依据,主
要是1983年9月2日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1979年刑法
典第43条规定的是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因而新刑法
典第48条关于死刑复核权的规定仍保持了1979年刑法典第43条的相应
内容,从表面上看似乎未作变动。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刑法是全
国人大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只是全国人大常委
会通过的专门法律,前者的效力和地位无论如何应高于后者,全国人
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这样一个规范人民法院
组织的法律进行修改,而涉及刑法实务中死刑复核权的程序变动问题,
其合理性本来就值得怀疑。现在,新刑法典作为新法人人民法院组织》
为旧法,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上看,新法效力也优于旧法,因而从法
理上讲,新刑法典关于死刑复核权的规定,应当是对《人民法院组织
法》的相应规定作了修改,死刑复核权依新刑法典应由最高人民法院
收回,统一行使。何况,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死刑复核
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而且在我看来,即使将来全国人大常委
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也不应修改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死
刑案件复核权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因为刑法和刑事诉讼
法是国家基本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为基本法下位的法律,不能
修改基本法的重要规定,不过,从新刑法典施行后的司法实践来看,
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收回死刑的核准权,而且在新刑法典通过后施行前,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7年 9月下发了一个通知,维持了原来对死刑复
核权的下放。这是值得推敲的一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