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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死刑金额线应具刚性

中国死刑观察 http://www.chinamonitor.org     观点理论       转载
新华网安徽频道 2003-05-26

  据新华社报道,辽宁省高级法院原院长田凤岐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30万余元,本月15日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而就在此前不久,3个省部级高官也因贪污受贿被判刑,分别是山东省政协原副主席潘广田、河北省原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和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笔者注意到,官方在披露丛福奎案和李嘉廷案消息时,都称“受贿数额
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只是由于这些人“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追缴”,其中李嘉廷还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因此都保住了脑袋。

  提到贪官,人们自然不会忘记被处死的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544万的受贿额使他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因腐败被处决的省部级高官;而提到被判死刑的贪官,很多人也许还会记得这些名字: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受贿893万元);柳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于丁(25.1万元);海南省东方市原市委书记戚火贵……

  对比上述这些或命丧刑场或苟且偷生的腐败分子,笔者首先有和多数人一样的感慨———对以权谋私者充满了憎恶,同时,也为这些罪犯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欣慰。但在感性之外,笔者又不得不冷静地思考一个问题:在依法惩处贪官的时候,也应讲求法律上的平等和公平。以李嘉廷为例,他那1810万元的受贿数额不可谓不巨大,比起这个数额来,胡长清、戚火贵之流已经是小巫见大巫。如果说李嘉廷免死还有个理由,那么,丛福奎被法院认定的受贿数额是936万元,远远高于已经被处决的那些贪官,但也只是死缓。

  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规定,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判死刑。就前述贪官的犯罪数额而言,不管是已经被处决的,还是保住了脑袋的,无一例外都可判死刑。因此,从法律和刑事政策上讲,那些被处决的人并不冤。但那些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甚至超出了已经被处决者的人,却没有被判死刑,就难免让人感到不解。

  按照法律的公平原则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司法机关在审理和判决案件的时候,只问事实和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而不论被告人原来的身份;罪犯所获刑罚,应当和他本身的罪行相适应。就贪污贿赂案件具体而言,贪污贿赂的数额和作案手段是判罪的最重要依据,说白了,犯罪数额小的,就应该获轻判,犯罪数额大的,就应该获相对较重的刑罚。如果处死犯罪数额小的贪官而放过犯罪数额大的贪官,个中的不公平路人皆知。我是个坚决的死刑废除主义者,说出上述话,目的不是为了推动死刑在经济犯罪领域的更广泛适用,而是想从“举重以明轻”的角度说明一个道理:既然犯罪数额如此大的人都没有处死,那么,对于那些犯罪数额小的人,更不应该处死。

  过去对胡长清们的处决,由于并未超出法律的现行规定,笔者无从指责。但由于现行的10万元数额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在李嘉廷、丛福奎案之后,对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机关至少应当明确一个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死刑金额线。如果这个界限不明确或者过于弹性化,一方面会有层出不穷的实质不公平,另一方面,也不能通过对贪官的惩处而服众。这不仅是打击腐败的需要,更是法治秩序的要求。(陈杰人)

 (稿件来源:南方日报/责编:周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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